曝光;山西省柳林县交警大队高有科从95年至今一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报道

  案情梗概:
  打黑除恶的高压下,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公安交警大队高有科依然不收敛,继续顶风作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扭曲事实、颠倒是非。
  大家好,我叫王晋生(电话:15234827373),在2019年6月13日十二时十七分许,我驾驶中国制造(左方向)的重型运输车,车牌号为“晋Jw5976”当时我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薛苇线6km加300m处(柳林县贺家坡村路段)时,迎面驶来一辆机动三轮车,正面逆行向我驶来,其车速极快,既没有转向灯指示去向,也没有去向手势,情急之下为了避免直接相撞,我采取了紧急向左打方向的措施。哪知这辆三轮车在公路上的右侧急转向左侧,一头撞上我已避险成功的重车,这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真实情况。
  由柳林县公安交警大队高有科为首的以【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为主要事故责任人。
  为此我向吕梁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复议,吕梁市交警支队以第【000165】号 复核结论,责令柳林县公安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
  柳林县公安交警大队不但没有改正错误的认定,反而以791号完全扭曲事实的认定,继续认定我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
  经过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2日对本次事故的开庭审理。
  下面是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冯海云律师法庭辩护所指辩词。
  太精彩无删减,律师是法律的维护者,践行者,使用者,为律师致敬!
  13条辩词中多款为柳林县交警队办案民警违反勘验程序,知法犯法的、无资质执法的,甚至有与该案根本没参与就签字的,没有按程序执行的环节,法庭上牛头对不上马嘴的,滥用职权的乱象行为,可笑至极!
  庭审虽然已经进行过,但结果还没有定性,希望大家在关注本案的同时,从一个学习法律,懂得法律,懂得维权的角度去审视它,而不要以看快手段子的心态看个热闹而已。
  本案的审判结果我们会持续报道,请大家耐心等待。
  一、柳林县交警队791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13处违规和不符合事实的地方,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1、通过今天举证和质证,可以确认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对三轮车上摔落的纸箱、黑色塑料袋与三轮车之间的距离没有标定,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第4。3条在事故勘验中发现的痕迹、物证,应对其位置、种类、形状、尺寸等先进行拍照,再进行提取,并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中载明;第6。1。3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地面散落物、洒落物、血迹、类人体组织等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主要散落物、洒落物第一次着地位置和着地方向第7。4痕迹物证的测量 A对已确定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测量和记录其位置、长度、宽度、高度和方向等)。
  2通过穆建全队长提供的视频和辩护人提供的相片可以证实:事故图上对三轮车、大货车的实际接触位置存在差距,二者相撞最主要的部位是三轮椅后轮之前(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第6。2。3车辆与其它车辆、人体、物体第一次接触的部位和受力方向、及另一方相应的接触部位 第7。4痕迹物证的测量 A对已确定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测量和记录其位置、长度、宽度、高度和方向等)
  上述两组数据没有标定,影响了认定民警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判断,这也是导致791号事故认定结论错误的原因。
  3、在791号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办案民警对事故责任划定和分析时没有考虑张丑旺没有佩戴头盔的事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摩托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戴头盔)
  4、通过法庭调查,可以发现在事发前张丑旺从自己一方的道路上变到了王晋生一方的道路上,在王晋生避让时,张丑旺又突然向自己的道路转向。对于张丑旺在会车时的重大违规行为,事故责任认定分析时,就没有考虑张丑旺在车辆碰撞前的两次突然变道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 机动车右侧能行;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5、通过今天对李红兵、白志坚的询问,可以证明:两位办案民警并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机构也没有召集具有中级以上资格的民警进行过集体讨论,形成多数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9条对死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研究意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6、通过今天对两位民警询问,可以证实柳林交警大队长对集体研究意见没有进行过审批,违反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0条 对死亡事故的集体研究意见应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7、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确认在2019年6月25日进行第一次证据公开的时候,办案民警没有通知王晋生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2条 对死亡事故,应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取得的证据)
  8、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确认在重新认定时办案民警没有召集集各方当事人公开证据,导致王晋生手中持有的证据不能提供,同时也丧失了发表意见的机会,违反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2条 对死亡事故,应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取得的证据)
  9、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对出庭民警的询问,可以证实79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报经柳林县交警大队长审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后,办案交通民警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10、通过对办案民警的询问,可以证实:在吕梁市交警支队责令重新调查认定时,柳林交警大队的民警做了两方面的调查工作,一是到现场实进行了查看,二是对刘信林进行了询问。现场在事发后恢复原貌,办案民警再次到现场仅仅是了解了现场的道路的弯度,对事故的起因经过和形成原因没有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刘信林的笔录在询问时有他人在场,违反调查的基本要求;而且通过刘信林笔录的尾部也可以发现刘信林的证言已经受到亲属对事故现场描述的干扰,已经失去了真实性。那么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柳林交警队所作791认定是在与原来事实相同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样的认定。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重新调查和认定的要求(第79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11通过庭审调查可以证实:柳林交警队没有把市支队受理王晋生复议的情况告知柳林县检察院。市支队受理复议的时间中2019年7月9日,柳林检察院批捕的时间中在2019年7月30日,导致2019年8月7日市支队撤销79号事故责任认定后,王晋生被违法关押半个月的情况出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5规定: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12、通过庭审调查可以证实,办案民警没有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8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办理涉嫌交通肇事或者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
  13、通过对办案民警的发问可以发现:提出意见的民警李红兵、白志坚不具有办案资格,而在791号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民警郝海亮、高有科却不是案件的办案民警,郝海亮从始至终没有参加过案件的办理和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第791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查明的事实予以重新认定。
  强力提议法庭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做出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