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举报深圳市镇南派出所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有案不立。
  本人因贷款被套路,对被贷款公司业务员袁某诈骗一事,于2021年元月1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镇南派出所登记报案,报警执44030620
  21011521000260007,对涉嫌被套路事情做了笔录。为方便调查本人于2月4日补交了6000字的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16份,其中含对方以过桥名义虚构的银行流水显示备注有贷款字样的入账记录其中最大金额的那笔有148万,这笔打进的钱已于放款当天被对方扣回,但是当时是另外一个私人账号接收的182。8万,对方虚构的借款发放确认书(这里要重点说明——这个借款发放确认书是本人起诉后对方才提供的,如果不是起诉估计永远看不到)上显示我同意出借方将贷款打到那个私人账号上然后完成资金发放,说虚构因为我根本没有意愿也没用同意182。8放给我不认识的第三方,是对方利用我的笔迹(别的用途误导获得我的笔迹)伪造的。但对方于接收当天把贷款总额182。8万减去了扣回的153。24万(含148万赎楼资金跟4万的短拆金另外还扣了一万多其他费用)后通过那个私人账户把余额转给我,但后续整理录音时发现对方并没有开具结清证明给我,这个遗漏的环节引起本人高度警惕,因为意味着我并没有收到完整的182。8万的贷款,因此实际上资金发放没有完成,借贷关系未成立,但在此前提下,袁某伙同其同事对本人发起崔收,不断误导干扰,在其干扰威胁下于2020年二月14日存入了首期款四万多(即实际上我只收到29。557万,但对方按182。8万记本息,还被捆绑计算了保险费服务费,跟一开始介绍的5。1利率高出六倍),在及其反感确定被欺诈的情况下本人第二个月就对对方公司(平某及其关联公司)发起了起诉。结合之前袁某安排过桥公司赎楼时对方要求我在几份空白合同上签字以及153万的入账流水,还有所有合同除了以放款名义误导本人签的抵押合同及清偿协议这两样,其他都没有给我。直到本人起诉后庭审时对方公司律师才拿出来,以上种种,想起来很后怕。因为如果不是起诉对方的公司(某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方开庭拿出了伪造的资金发放确认书,仅凭我手上的抵押合同跟清偿协议,既没法证明29。557万是本次贷款的放款,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148万及4万的短拆还有一笔1万已经结清的凭证,但进帐记录在我的银行卡流水记录里,对方伪造的发放确认书却可以证明贷款金额182。8万发放已经完成了。也就是说,29。557万跟148万还有4万短拆,还有一笔1万,这四笔进帐一起182。557万,在没有开结清证明也没有合同约定显示其往来实际用途情况下,对方用空白合同上的签名笔迹伪造一套合同,182。557万的借贷就产生了。合起来这一系列神操作在本人整理当时一段现场录音时发现结清证明没有给我,猛然惊厥到其严重性,回过神来后果断报警。

  但至今已经三个半月,镇南派出所没有书面回复立案或不立案。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8条明确规定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本人多次追问,打110跟12389投诉后于4月18日第一次被阳某约去做笔录,期间四个小时,询问的问题不是本人2月4日提交的说明中都承述得很清楚的,就是跟本人报案针对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无关的问题。 4月27日本人再次回访询问进展,本来约好见所长后来一名称姓陈的队长出来拿了一份受理回执让我签字,回执单上的办案民警我在公告牌上核对竟然是两名实习民警(一个063768廖远龙064326郭枫),离开时又被另一名民警064316刘晋亨,引导到二楼做笔录,说领导安排的,长达四个小时问的还是一些跟诈骗立案无关的问题,本人要表达的强调的重点这位民警轻描淡写,对对方不利的不如实记载,更奇怪的是本人修改过的跟打印出来的新的要求一起核对这位民警不给我之前我手写修改过的,派出所这种花式编排及笔录方式本人无语。

  以上拖延时间,重复办理回执,有案不立,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为套路贷充当保护伞,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干扰本人正当维权造成的侵害损失,本人有权追究到底!

  以上承述本人保证其真实性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举报人李晓春43010519730120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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