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彭斌韬等相关法官确实明显完全违法地官官相护、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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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告人 :廖建军(以下简称我),男,汉族,46岁,湖南省宁乡市流沙河镇瓦子坪村九组人,电话 :15526471978(微信同号)。
控告事实与理由 : 2014年4月23日,我市青山桥镇的陈玉莲在其家发生了一次至今都不能合法明确起因的火灾事故之后,在没有任何清楚事实或任何确实证据的情况下报警诬告称是我放火做了该案,然后由于多个相关非法司法人员对我做出了多个铁证如山的非法司法行为,导致我被冤枉关押了828天,并且确实遭受了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否认的残酷刑讯逼供,还曾被宁乡县人民法院(今宁乡市人民法院)枉法做出了有罪判决(2014)宁刑初字第00547号,并且遭受了非常严重恶劣、极难弥补的身败名裂、尤其是家破人亡(即在我被冤枉关押期间,我奶奶与父亲相继冤屈过世了,我母亲也曾冤屈得去非法抓捕了我的青山桥派出所喝了毒药,被抢救多日差点过世)特别悲惨的冤案后果。我经过多年依法据理力争之后,虽然已经得到了宁乡市人民法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作出的结果显然正确的无罪判决,并且拿到了上述两个法院对我决定的27万多元的国家赔偿金,但是不仅我得到的那些无罪判决书中显然确实存在多个铁证如山的事实枉法裁判之处,既非法包庇了多个相关非法司法人员对我做出了的多个确实的非法司法行为,也明显确实严重非法歪曲了我真是被冤枉而的确是无罪的客观事实,而且他们让我得到的那些国家赔偿金,尤其是仅3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严重违背了我遭受了上述那些铁证如山的多个非常严重损害的客观事实,与我国的多条相关法律法规而严重偏低,所以我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诉书,该院的彭斌韬等相关法官审理本案时,不仅没有依法纠正处理多个下级相关非法司法人员对我做出了的、那些铁证如山的、他们也没能非法否认的多个非法司法行为,而且公然确实完全违背了上述铁证如山的客观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而驳回了我申请其判令宁乡市人民法院对我遭受到的那些铁证如山的多个非常严重的损害依法赔偿的、明显确实完全合理、合法、也合我国现实的国家赔偿申诉请求,显而易见他们这样的官官相护、徇私枉法真是无法无天,所以我在这里实事求是地控告他们这些非常严重恶劣的非法司法行为,并且恳请社会上正义的单位与人士仗义帮我曝光他们那些铁证如山的非常严重恶劣的非法司法行为,帮我早点依法得到应有的公正,并且依法打击他们非法腐败的嚣张气焰,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谢谢!(证据附加在后)
实名控告人 :廖建军
2019年8月13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