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大学,伪造证明逼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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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防大学领导公开信(之一)
吴政委、校纪委朱书记:
您好!
我是国际防务学院退休干部袁照顺,在此反映校原政治部及防务学院“伪造证明、掉包档案、逼我病退、却又渎职办案”的事实。
2006年,我被防务学院逆淘汰而确定转业。虽我经地方考试拟录用安置的全是公务员,有的还有实职,但因我在海军工作期间患过肺结核,安置体检时,地方要求我按规定提供原始治疗病历、档案,而治疗单位海军422医院受强台风袭击,相关肺部影片资料已无从提供,地方组织连续三年对我拒绝接收,政治部也不再将本人向地方移交。于是我请示组织按照先例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撤销本人转业命令,回部队继续工作。但原防务学院以“不许工作,不调级别、不涨工资、不准买军产房”等六项措施逼我病退,并于2009年9月办理“病退”手续。
2018年初,我偶然发现我档案中有关病退住院证明竟然是伪造的,有的关键材料被掉包,便于2018年10月,向中央军委反映当年被逼病退之事,并提出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个人损失进行赔偿的要求。国际防务学院纪委(成员为冯W、文CH、易LY)于2019年9月至12月依权责调查审理。依照最高检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国际防务学院纪委成员在这次审查及审理中,有明显的涉罪行为,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违规取证,涉嫌包庇。
院纪委并没有对我重点反映的“伪造本人住院证明”、“掉包本人档案材料”进行调查,涉嫌包庇。原书记冯W竟推脱说我本人不让查,并称有文字为证。出现这一争议的原因是审查没有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下称《规则》)第四十八条“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规定执行,审查记录被选择性使用或调换。现在看来,调查没有录像,可能是有意设计,为包庇埋下伏笔。审查人员的做法满足《立案标准》中第二项“玩忽职守”或第十二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
二、程序违法,职权滥用。
依据《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调查结论应听取本人意见,并依照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本人意见及调查结果一并上报校纪委。而国际防务学院纪委故意规避本人发表意见,并强调此结论不予解释(录音可证),系程序违法。
纪委干事文CH、易LY既参加了案件审查,又参与了案件审理,违反“审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规则》第五十四条),属办案违规。
审查结论未“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规则》第十条)(结论只有主要领导签字,但无党委开会及盖章)就向本人宣布,属狐假虎威,越权而为。
总之,该审查程序违法、操作越权,满足《立案标准》中第一项“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素。
三、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它主要体现在2020年1月8日院纪委给出的三点审查结论上:
1、当年安排本人病退,属于照顾性质,征求过本人意见,符合组织程序。
2、当年本人患过肺结核,但是否符合病退条件,已无法核实。
3、由于病退符合组织程序,故经济赔偿不成立。
结论的第一条称“病退符合组织程序”,这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践踏。判断病退是否符合程序,首先应该知道其法定程序是什么。依后发【2008】17号文件,办理病退主要程序是:个人申请 医学专家鉴定 军区级卫生部门审批 抄送干部或军务部门(备案)。可见病退是医疗、行政行为,与组织无关。原防务学院党委办理病退是以党代政、职权滥用。党委没有资格讨论、更没有权力决定病退事宜,更谈不上“程序”合法。院纪委在与本人多次沟通中都强调,党委决定了的事,怎么是错了呢?怎么能推翻?他们似乎认为,党委权大无边,可包办一切,不知道“法不授权不可为”。
结论的第一条认为病退是照顾。难道组织上若想“照顾”某人,就可以去违法?“照顾”就一定是合法?一个战区级机关这样结论,还有没有点政策意识?特别是,逼迫病退、毁人前程根本不是照顾;撤销杨转业命令让其回部队继续工作,才是照顾。
结论第一条意指“病退是我本人同意的”,此与事实不符。我本人并未有病退申请。病退是当时学院以“不许工作、不许买房”等相逼而成的,现行调查材料也能证明这一点。院纪委似乎认为,只要我同意了,党委违规办理了,病退就合法了。其实病退是否合法,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满足病退条件,与我是否同意并无关系。
结论第二条称“当年本人患过肺结核,但是否符合病退条件,已无法核实。”调查人员显然是懒政不为、有法不依。只要查阅后发【2008】17号文件,就可以断定,即便我当时正因患肺结核住院,也不构成病退条件,更何况住院证明是被人伪造的。如果不依法而行,患过感冒或装病也能病退?
结论第三条以符合组织程序为由拒赔,院纪委是村妇吵架,胡搅蛮缠。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构成经济赔偿的条件是决策违法并造成损失,但与程序无关,因为程序合法并不代表法理正义。社会现实中很多冤假错案其审判程序都是合法的,造成损失仍需赔偿(更何况党委办病退程序非法)。本人被逼提前20年退休,经济损失巨大,远超“30万元”立案标准。总之,纪委成员的行为、后果等均满足《立案标准》中第六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素。
本人己向中纪委、中央军委就上述结论申诉。关于该案的后续进展,已在微信 “舜歌”公众号以《国防大学律师,厚颜无耻》、《保安站岗,能阻止举报吗?》、《军队的违法行为不能被公开吗?》、等文陆续披露,本人也将在“微博”转发,敬请关注。
国防大学国际防务学院被退休干部袁照顺
13581882238(微信同)
2020年8月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