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源县人民法院违法办案伪造文书证据

  坑害当事人张学辉有关的事实经过

  当事人:张学辉、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510291051住址: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5委2组电话:13555553668

  请 求

  1、要求调取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468号执行卷宗,对反映人提出的问题予以核实;

  2、要求查实后对肇源县人民法院和办案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015年8月16日张学辉开白色捷达车在肇源县附近的敏子村处,因追尾将前面的一辆三轮相撞,致李志民、李启源受伤,当时将二伤者送医院治疗,费用由控告人承担。事故经认定由控告人负全部责任。双方经调解未果,李志民和李启源将控告人诉讼到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学辉支付各项费用计15256。00元。后期进入执行程序,肇源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给张学辉下了(2015)源法执字第46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15256。00元。张学辉在2016年3月1日将应执行款15385。00元交给案件承办人杨崇彪。2016年4月7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以张学辉的执行款未全部履行为由给上了执行失信名单,发现后找到肇源县人民法院被,后又在网上作出控告人已全部履行的说法。经张学辉多次找,在2017年3月3日肇源县人民法院给开个证明,该证明原文“关于李志民、李启源申请张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468号案件履行金额为15265元,现已执行完毕,该案已结案。由于网络原因,体现张学辉为失信被执行人,现证明张学辉不是失信人。”

  因执行法院的过错行为致使张学辉在社会的诚信和生意的经营上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找肇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解决此事都未及时的得到解决,开始说我们也不懂,不知道怎么办,后来就是推脱,说法不一,再后来就说就这样了,你愿意哪告就哪告去。因此张学辉进行了多方上访,在上访的同时,肇源县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围追堵截无奈在网上进行了投诉,投诉后才将失信名单撤销。从2016年4月7日上失信名单到2017年9月12日撤销,长达一年多。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给张学辉下一个源法函字(2017)02号“关于张学辉网上投诉一案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就是说一下撤销的时间,并未说明要求补偿的问题,对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张学辉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避而不谈,为了解决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张学辉还继续要求解决,为了不让上访,怕给政府、法院和有关部门造成影响,肇源县新站镇人民政府多方找张学辉要求和解。在2017年12月14日以司法救助的方式给解决4万元钱,当时不同意要,就找人逼着要,还得签一个息诉罢访承诺书,此承诺书不是我本人所写,但就得签字,该承诺书显失公平不说,还剥夺了我的权利。这样解决方法不能解决给我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不让人信服,心里极度不平衡,为了维护自己名誉和尊严,我本人还要求肇源县人民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在我继续主张权利的同时,要求复印执行卷宗的材料时,执行法院拒绝复印,后我找到肇源县人大才给复印,执行法院看我还在主张权利,就马上完善卷宗的材料,进行造假和制造假文书,为了逃避给张学辉上失信名单的责任,还说案件未执行完,找申请人李志民和李起源补写材料,有些材料张学辉本人根本不知道,案件在2016年3月1日已经结案,又肇源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3日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在2018年3月13日又制造个(2018)黑0622执恢14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说案件还没结案来对抗张学辉的诉求。

  综上,因肇源县人民法院的错误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对当事人合理的请求拒不解决,而且态度蛮横,当事人找到有关部门时,都是官官相护,对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都让当事人张学辉自己承担(详见卷宗),故要求对肇源县人民法院和承办人目无法律,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此 致

  当事人:张学辉

  201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