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控告人:洪成子,女,朝鲜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阜新四街7—1号5—6—3,身份证号码:21010219600218032X。电话:17092423882。
  被控告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 区长
  被控告人: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现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刘兴明,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出生,家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铁路客车厂职工,身份证号码:21011119600420001X 电话:18240488405
  控告请求事项:请求国家机关领导依法查清“被控告人苏家屯区政府及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处理控告人洪成子于2008年5月19日购买第三人刘兴明位于↑区沈铁南货场公区院内平房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房屋,被控告人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到情况下,也未告知控告人洪成子,更未经控告人同意,擅自违法拆除其房屋,同时,将房屋内物品全部遗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构成侵权,被控告人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事实真相后,强烈要求依法处理,退还房屋,及其遗失物品外,赔偿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洪成子在2008年5月19日购买第三人刘兴明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沈阳南站南货厂公区院内平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后又加盖10平方米房屋(详见附件),成交金额为八千元,控告人洪成子便立即搬家,并住进了该房屋,过上平静的日子,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偶然间,被控告人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1年5月份,趁控告人洪成子不在家又不知情时,也不发公告,更不给控告人洪成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将采取强(抢)行、暴力、野蛮、武断的行为拆除了控告人洪成子到房屋,首先是程序违法,侵害了控告人洪成子到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控告人理应与控告人洪成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后方可拆迁,否则程序违法,按照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故被控告人强(抢)行将控告人洪成子的房屋拆除外,并将房屋内的电器及其生活用品全部遗失,被控告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是人民的公朴、是靠山,控告人洪成子长期居住在其辖区的居民,房屋被强(抢)行拆除与被控告人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有必然内幕关系的,也就是说没有支付的表态同意,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可能有那么大胆量来拆除控告人洪成子的房屋,而控告人洪成子的房屋拆除是二被控告人与第三人相互之间、从中作梗、暗箱操作、中饱私囊所为,而造成,况且控告人洪成子是购买第三人刘兴明的房屋,(有手续为证),故此,控告人洪成子不服,认为被控告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控告人洪成子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扎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及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实施第305号令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补偿控告人洪成子的房屋或者换置该房屋,和衣服赔偿遗失电器及生活用品。鉴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的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衣服追究其二被控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到法律责任,被赔偿控告人洪成子的被拆除房屋,鉴于第三人刘兴明出卖此房屋,从协议书上可以看出,自己是铁路职工,此房屋拆除或者不拆除,应当是最清楚的,故此,第三人刘兴明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等待领导依法查清事实真相后,退还房屋及物品,赔偿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彰显法律神圣、权威、公平、正义、控告人洪成子方可信服,(有证据)。
  综上,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手段卑鄙,性质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请求国家机关领导依法查清事实真相后,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函、批转有权处理的权威机关,依法处理,恢复土地原状,返还被拆除房屋,赔偿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支持其诉求,司法为民,伸张正义,为民做主,还控告人一个公道为盼!
  此致!
  叩呈 ! 控告人:洪成子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