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器私用的腐败控告』 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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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宁上访记录(四)
《上访温州市检察院》
2021。2。19,正月初八,我已游遍了温州南湖,锦花簇簇,风光旖旎!这个人间还有春天!这个世界还有光!
下午两点,依照温州市公安局同志的指引,我去了温州市检察院,接待的领导很高大很亲切,一直听看将文成刑侦大队对我非法刑事立案的事件说完,一直耐心听我的冤枉与憋屈,认真将看的控告书看了一遍,然后复印了我的身份证,让我填了表格。并告知我 :“这件事,如果一切属实,确实是很严重的问题!我会交待文成县检察院去办案去核实,你先放心回家。”
一颗挂在天空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有人说 :“当时代中的一粒灰,落在一个平凡人的头上的时候,就是一座山,凡人会不堪重负!”
这个尘土飞扬的过年,我深有体会!被冤枉与迫害,那是怎样的一种负重!
当公权力在手,不要做迫害人的事!是做为一个人类,应有的品德。
做为一个领导,毕竟你与我,上世无冤今生无仇!
符件 :
『关于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器私用的腐败控告』
本人胡永宁,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中村人,为人清白忠厚,遵纪守法。青年时,为民请命打抱不平,曾因《一波三折的电费官司》登上『温州侨乡报』和『温州公安局报』。
2021。2。8下午,文成县法院执行局倪法官来电,告诉我 :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已经对我进行刑事立案,所以陈小雄(担保人魏尧件、陈周)借款执行案,需要暂停执行。
经了解,约2020年5月之前,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就已经对我进行刑事立案。
也真是奇怪了,刑事立案属于很重的刑事罪状,公安局刑侦队是根据什么犯罪依据对我立案的?又为什么没有对我公文告知?
那不成了搞『秘密迫害』吗!
更奇怪的是 :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已经那么久,一没有对我进行刑事拘留;二没有要我取保候审!
那也太『心虚』了吧!
以目前的依据,该立案已经完全属于违法办案!属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突破立案程序,以私人见不得光的原因违法立案,属于严重的公器私用类腐败!
事实与依据 :多年以前,陈小雄向我借款100万元,由魏尧件和陈周担保。由于没有支付本金和利息,我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初,魏尧件和陈周对借据提出真假疑问,后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邀请专家鉴定。鉴定后,魏尧件和陈周无话可说,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定时间内魏尧件和陈周亦没有上诉。
现在,在执行了好多年之后,魏尧件和陈周通过关系向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要求立案。奇怪的是一个已经通过文成县人民法院作过鉴定的合法借据,却成为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立案正当理由?!重点之一是 :一张借据复印件竟然成为我的主要犯罪证据?!重点之二是 :拿到借据原件又动用了哪一位法院内奸?!很显然,这还是一场文成县公安局越权针对文成县法院的公权力内斗!为什么公安局刑侦大队公权力可以轻易又奇妙的介入一场已经宣判并执行多年民事经济纠纷?!
本案从立案本身和立案后的行为都很反常:
第一,依照现行法律,刑事立案需要存在犯罪事实。
借款有从银行汇款依据,有担保人签字,有法院判决书,一张得到法院委托专家做过鉴定的合法借据,而且还是复印件,刑侦大队是怎么判断为“有犯罪事实”的?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即使是针对刑事拘役性质的轻微案件也至少需要进行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立案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甚至没有取保候审。对于公安机关这种立案后却不作为的行为,其目的究竟是主持正义还是徇私舞弊,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显然是为了阻挠本人拿回应有的借款,而又想避免受到行政诉讼的讨巧行为!是借立案之名行庇护之实!
很明显,魏尧件和陈周在文成县能量已经相当强大!可以非法动用公权力。而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秘密迫害』和『心虚』更暴露了已经涉嫌严重的公器私用式腐败!
今天我向温州市检察院举报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腐败行为,恳请贵院查清文成公安局主责者及相关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还我一个合法公民的公道与清白,撤销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我的迫害式违法刑事立案。
此致敬礼
呈温州市检察院
举报人 :胡永宁
2021。2。19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