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吉一市民房屋被拆自称遭多方“套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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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吉林省延吉市的个体工商户郑喜兰,2003年通过合法手续购得参花街17号778。25平方米一套三层综合楼。
2014年8月11日,延吉市政府作出延市政发【2014】60号《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危旧房改造项目XWJ1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坐落在参花街17号郑喜兰的商品房被纳入延吉市政府危旧房改建范围。
2014年9月15日,延边资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信公司)对郑喜兰的三层综合楼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第一层285。97平方米,第二层为246。14平方米,第三层为246。14平方米,评估公司对该房屋及装修、附属物均作出评估价格。
2015年6月11日,郑喜兰与开发商、征收局共同在现场对综合楼的面积进行实地测量,达成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协议保证被拆房原址回迁,独立门市,朝向不变,并保证回迁房屋面积无任何分摊。
该协议内容不包括综合楼后的一处69。5米“无照房”及车库。
2019年,开发商将该项目转给政府。
政府接手该项目后,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决定对郑喜兰的无照房进行强拆。
2019年7月8日、8月28日,延吉市政府对郑喜兰的车库和无照房分别作出了延市政函【2019】189号和延市政函【2019】244号《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喜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车库以每平方米2042元、无照房以每平方米928元的价格对郑喜兰作出总价39819元和64469元的评估补偿决定。
2020年2月26日,郑喜兰认为补偿价格过低,决定对延吉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两“决定”违法,并对自家的无照房按照有照房屋做出补偿。
郑喜兰在《行政起诉状》中称:“省建设厅规定20年房龄以上,有航拍图、历史问题视为有照。而延吉市政府征收局单方面以非法建筑遗留问题为借口,以39819元低价低面积对车库进行评估,以64496元低价低面积对无照房进行评估,程序不合法……”
2020年9月11日,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补偿金的情况下,延吉市征收局决定对郑喜兰的无照房实施强拆。
2020年5月25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作出(2020)吉24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延吉市政府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延市政函【2019】244号《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喜兰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违法。
由于延边中院只确认了补偿决定违法,郑喜兰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高院)。吉林省高院在对延吉市政府作出的延市政函【2019】189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时作出了“确认《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保留其法律效力,对郑喜兰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表述,维持了原判。
从来自吉林省高院的(2020)吉行终208号《行政判决书》看到,就在吉林省高院二审过程中,延吉市政府作出决定,撤销了延市政函【2019】189号《征收补偿决定》(笔者:撤销应为延市政函【2017】58号)。
据郑喜兰称,原以为延吉市政府在作出撤销补偿决定后,会对自家的无照房重新作出补偿,没想到,让她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2020年8月10日,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向延吉市征收局发出延市房发【2020】19号《关于对延市征函【2020】23号文件的复函》称,“认定产权证号151941一层房屋面积285。97平方米中包括2号房屋B部分57。05平方米面积,2号房屋A部分和B部分是两个独立的建筑物。”
2020年9月8日,延吉市政府作出《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lt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喜兰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gt ;的决定》,决定称:延吉市政府作出延市政函【2019】244号《补偿决定》补偿单价为928m2,面积69。5m2,总补偿款为64496元。现审查查明,2015年6月11日,你(郑喜兰)与市政府签订了产权号为151941的房屋的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面积为532。11m2,协议内容已履行。现经房屋登记部门及测绘部门查明、核实,你所签订协议的产权证号为151941的房屋一楼285。97m2的面积分独立的两栋房屋,分别是217。45m2、57。05m2、且一层的楼梯分摊11。47m2,因此57。05m2建筑物面积已包含在产权调换协议面积。经查,房照中记载独立的57。05平方米建筑与补偿决定补偿的无照房为同一建筑物。另查明《补偿决定》中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中评估面积因评估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写为69。5m2,根据两次测绘结果及房产登记信息,该房屋实际应为57m2。
郑喜兰表示,延吉市征收局为了不给她家的无照房作出补偿,硬生生地把一层完整的综合楼给划出了A、B两个部分不说,还把69。5平方米面积以工作人员“失误”为由说成了57平方米,其做法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据郑喜兰亲属称,郑喜兰的无照房连同锅炉房,早在2015年2月22日就被市民赵某“落户”到了自己名下,其产籍号分别为8—18—134和8—18—132。
该亲属表示,郑喜兰认为,就是因为自家的房子被别人办理了“房照”,才导致她的房子无法办理房产手续,她曾就此事向征收局的姚副局长反映过,姚副局长则称,办理房照是房产局的事,与征收局没有关系。
对于姚副局长说的“和征收局没有关系”,郑喜兰却不认同。郑喜兰说,手里有“房照”就会得到拆迁款,征收局只要给8—18—134产籍号的房子支付了“补偿款”,就会拒绝向她的“无照房”支付补偿,因为征收局无法向同一产籍号的建筑重复作出补偿,所以就只能和她“耍赖”。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