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90后女辅警敲诈7名公职人员”的事件引爆网络。
  江苏省一份刑事判决书载明:检察院以许某(90后女辅警)自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某、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 9 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检察院认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274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许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认为其是自首。其辩护人发表了许某具有自 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以“许某自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的事实判决许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追缴许某已得人民币 372。6 万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币 50 万元)。判决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书未生效。
  本笔者自学法律十五年,现对该案谈一点个人看法。本笔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许某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向寇某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 10。8 万元、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等六笔犯罪事实的问题。
  本笔者认为:按照中国人大网“法律与问答”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可知,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即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首先,许某是成年人,也实施了要挟的客观行为,但是,许某实施的行为是虚构其母亲欲找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刘某乙等人讨要说法(即:怀孕补偿、分手补偿),这些内容不属于前述刑法意义上的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或者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等客观犯罪行为,故许某实施的该要挟行为并不足以令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刘某乙等人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因为,按照前述中国人大“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的内容,许某作为两性关系中的受害人,许某为索要分手补偿费而实施的威胁内容不属于非法占有,显然不构成犯罪。其次,许某是否有怀孕,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如果说许某真的怀孕了,那么,索要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均是其为讨要合法费用而实施的客观行为,更不属于非法占有的犯罪。
  第二、关于许某向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索要人民币 15 万元、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 29。8 万元、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的问题。
  本笔者认为:《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许某实施了“要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要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等威胁的行为,也取得了共计64万多元的钱财,但许某实施的前述客观行为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要件。因为前述三名所谓的被害人确实与许某发生了关系,许艳向他们索要怀孕补偿费、分手费等,无论许艳是否真的怀孕了,均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因为怀孕补偿费、分手费等在情侣情感纠纷中是索要钱财时广泛使用的要挟理由。而且,像这种情侣中索要钱财的行为,都是极少数人(一般为三、五个亲人,甚至是情侣两个人)知晓,不会让公众知晓,因此,即使这种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很小的。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应认为许某的行为是犯罪。
  第三,关于许某向林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的问题。既然许某只是向林某索要了14万元购房款,并没有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客观行为,那么,明显不是犯罪行为。
  第四,究竟是许某主动找九名“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还是九名“被害人”利用“可升为正式民警”、“可给你出具怀孕检验报告”等等权力、职务便利迫使许某发生关系的,一审判决也没有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因为,如果是九名“被害人”利用权力、职务便利引诱、甚至是迫使许某发生关系的,那么,九名“被害人”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许某也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本笔者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许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许某实施的客观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不足以令九名被害人造成恐惧、产生压力。而且许某的索要行为是两性之间的隐私行为,不为公众所知晓,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不构成犯罪。
  本笔者是一位农民,敬畏法律,崇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自学法律知识,打了多场官司,积累了一定的诉讼庭审经验。自认法律知识不算高,因此,仍然在努力学习中。愿意结交全国各地的法律爱好者,希望结识更多法律人士来帮助我提高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如果认为我说得对,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大家多多关注我,跟我互动,给我点赞,让我有更大的动力。敬请有识之士加我W信 774523973 进行指导,本笔者在此先行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