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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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信用缺失的不和谐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与不断完善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比,信用意识、信用市场发育、信用法律规范等方面还存在很突出的问题。
一、全社会信用意识不强,道德水准滑坡
由于历史和体制因素的影响,我国全社会范围内尚缺乏一种“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氛围,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意识不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金融活动中,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违约骗贷;企业生产经营中,对诚信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假、售假,商业欺骗时有发生;学术研究中学术不端现象屡禁不止;人们日常生活中,喝牛奶怕三聚氢氨,吃猪肉担心瘦肉精,喝酒怕塑化剂;“救人反被讹”,春晚小品《扶不扶》让国人开怀大笑的同时也刺痛了整个社会的神经…这些客观存在的不诚信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不断腐蚀着我们原本就很脆弱的社会信用, 导致全社会道德水准滑坡。信用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不但涉及到金融信贷,涉及到企业之间的往来,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秩序、社会环境, 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它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影响社会能否健康发展的综合问题。
二、征信体系建设条块分割
目前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是覆盖了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外, 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都只局限于本行业执法信息层面,部门和地方信用资源分割,信用数据档案相互封锁,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及拥有的资源建设信用体系。其结果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导致仅有的信用建设市场壁垒、多重标准,不利于信息共享,造成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全国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中介组织发育成长,最终导致社会信用体系的服务效率低下。
三、信用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除上海、深圳、北京等地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外,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只是在《刑法》《民法适则》《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零散地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分立法,但由于过于分散、缺乏深度,不足以对社会或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四、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不完善
由于信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及全社会信用观念的淡薄,所以,守信者得不到有效激励,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处。即使企业在生产食品中添加了不该添加的有害物质,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条文提出明确的惩处规定,对于失信行为缺乏惩戒的依据,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惩处制度,致使失信惩罚成本太低,根本起不到对失信行为惩戒的效果。同时,对于诚实守信的行为也没有形成奖励机制。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