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KV9999奔驰S600合同诈骗,公安徇私舞弊不作为,谁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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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说明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李政杰,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7707143011,现住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头堡七组,联系电话13939068883。
2015年1月19日,我老乡何红杰(前几年认识的一个同乡)领着于东海(我不认识此人)来郑州一连三天在我办公室不走求我借钱,他们说正在襄县建一座价值1。6亿的桥,年底政府没结工程款,工人闹事,一定拿到借款才能度此难关。并让他们的奔驰S600轿车(豫KV9999)作为借款质押,在向我借款期间,他两不断地鼓吹的他们的公司实力有如何强大,他们说公司奔驰S600轿车3辆,车号豫KV9999花了80万拍到的,宾利1辆,奥迪A8几辆等等,有几个亿的净资产,有多强的还款能力,在推不掉的情况下我在办公室通过58同城网站联系了一家投资公司,这家公司的法人丁国英来我办公室直接与何红杰和于东海谈借款条件,并在我办公室签订了借款和车辆买卖两份合同。签订合同后丁国英派专业人验车,并当时打电话问他公安的朋友让查这车的信息有没有问题,我多次提醒丁国英一定要验好车,丁国英当时确认了这车没问题,后借款给于东海110万元,当时随机丁国英开走了于东海的奔驰S600轿车(豫KV9999)。同年3月1日,何红杰领着于东海说他们在许昌市东城区通过参拍投资一块土地总价2300万,已到账2000万,急需300万即可拿下这块地,并向我和丁国英再三承诺这次借款到期让上次借款一切还清,于东海用另一辆奔驰S600轿车再次质押给丁国英,借款150万,期限10天,丁国英钱不够,向我借三十万。借款流程与上次相同。
两次业务均在商务厅我办公室办理,他们双方强拉我做担保人,并遭我多次拒绝,在签订合同中他们双方都强烈表示不会出问题的不会让我承担任何责任的,经过他们双方反复劝说拉我成了担保人。合同逾期后,于东海联系不上,期间我开车拉着丁国英在许昌找何红杰和于东海十几天,打电话有几百次均无还款结果,后经查询上述两辆车均为套牌车,才知道受骗了,随后我多次强烈要求丁国英在合同签署交易地(我办公室)报案(我本人没有他们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手续,和涉案车辆手续)。丁国英多次说他已安排好专门帮助要账的祭城派出所有他自己的人,说花10万元就能把何红杰、于东海给归案,还说祭城派出所要账法多,手段独特,还能保住这两辆车,能够控制住这个案情的局势。丁国英问我金水区公安有没有自己人,我说没有,丁国英说这事你不要管了。
2015年5月丁国英向祭城派出所报案后,何红杰、于东海被采取强制措施。5月6日下午2点丁国英带郑州东区公安把我从办公室拉走,在派出所民警给我做了详细笔录并让我辨认两辆涉案车辆,并拍照,第二天下午5点多祭城派出所指导员郭磊让我叫他办公室说:“我好好想想给你弄个啥罪名,这事你随时配合调查,随叫随到。”之后指导员郭磊让我在外边等候,直到晚8点我等不到回话就主动联系了指导员郭磊,他说你可以走了。
同年7月丁国英和于东海及于的战友耿军岭先后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说服我让我用房子做担保保释于东海在祭城派出所出来还钱(先期丁国英给我签订了用我房子来交换一辆于东海的车,当时于东海还在关押状态,涉案车辆还在派出所没有处理,而丁国英居然可以开着于东海涉案奔驰S600轿车(豫KV9999)到长葛给我置换房子的,当时他找人由于没有把我的房子急于变现卖掉而终止约定,又把涉案奔驰S600轿车(豫KV9999)开走了)。之后于东海及于的战友耿军岭又多次联系我做工作让我用耿驾驶的奔驰轿车(豫GE0109)和我房子做交换,将我房子过户给耿,并且于东海让他丈哥现在许昌市住建局发证科主任邱晓军给我做了个保证还款承诺,还承诺让在于东海名下的奥迪A8质押给我,于东海承诺出来还钱后终止所有合同协议,归还各自的房子和车辆,当时于东海及于的战友耿军岭还给我签订了协议约定。于东海被变更强制措施后,于东海出来的第一天是在耿军岭家的第二天耿军岭联系我说让我和他俩一起收款,从早上我接着他俩于东海就一直给我说他在里面住了2多月好多朋友都知道,他已联系好资金了,只有开着耿军岭奔驰轿车(豫GE0109)才让给他钱的人放心,只有开上好车才让人相信他已经没事了,最多2至3天就可以把钱还给丁国英,他俩反复的给我做工作,直到中午说下午去见许昌市东城区的朱发业书记已和他约好了,于东海说:他和朱发业书记是亲戚,在他的老家长葛市南席镇朱发业当乡书记的时候于东海给他做通讯员、还当过乡武装部的副部长,现在还是国家干部每月发2000元的工资,直到朱发业调到许昌后才把工作停职留薪跟随过去和朱发业的两个弟弟一直在东城区做地产项目,项目上还有2个亿的净资金压着,项目上的资金已经回来5千万,让他过去清算。还说咱3人在一起你不用怕,钱要过来直接给你,让车给耿军岭开,他的车经常开熟练,你就放心吧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为了把这事情早日了结我中午把车交给耿军岭,下午4点我说咱们赶快去见朱发业书记接款吧,这时于东海说要到外边办点小事有朋友给他准备了10万元让他去取,让耿军岭的奔驰轿车(豫GE0109)让他开一下,说30分钟就回来,这时我就找车钥匙(车钥匙我放在休息房间的桌子上),发现车钥匙已不见了,我忙问钥匙谁拿了,耿军岭说没见,我问第二遍时于东海才说他拿走了(我根本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偷走的)。之后他把该车开走后销声匿迹(已在长葛报过案,至今无果)。
丁国英和于东海及于的战友耿军岭在协商保释于东海出来当中我之所以把房子过户给他们的因为是:1、丁国英和于东海及于的战友耿军岭都承诺如果这次让于东海出来10天之内不还借款,一定会让于东海归案判刑的,以后于东海也不会有任何机会出来了,不是因为有了这个承诺我是不会这样做的。这样既可以受到法律的监控,有能给于东海还款的机会。
2、丁国英能够让我带到派出所见于东海,同时还能让于东海的车辆随时开出来,让我坚信了他在派出所的关系和办这件事情的能力。
3、耿军岭可以让我多次到监视地见到于东海,并且有一次指导员郭磊还在,指导员郭磊还说他刚才打牌输了好几万,说有一个外省的上市公司的老总欠了他朋友1个多亿就是他要回来的,说是省政协的领导说情才放了回去。当时于东海、耿军岭、指导员郭磊和我在场,这些经过让我坚信了于东海和耿军岭所说的他们已和指导员郭磊协商的还款约定。
4、丁国英和于东海及于的战友耿军岭都多次承诺过,并有他们的协议约定:“于东海还款之时优先归还借我的款,归还各自的房和车”
5、丁国英和于东海及于的战友耿军岭说派出所让他们拿30至50万的保释金是相同口径的,我想的是如果于东海出来能把钱还了,即能化解我和丁国英的损失,又能把这件事情快速处理掉是最好的处理结果,其中丁国英多次承诺只要于东海出来能把钱还了,可以放车放人,此事了结。
2015年12月25日丁国英带人将我的奥迪(豫A990JT)抢走(当时在二里岗派出所报过案,无人过问)。其间丁国英多次联系我,把车手续给他,并同意过户给他,让人带个协议到我办公室让我签字,我看上面丁国英写着:我自愿让车给丁国英抵债。就没有签字(有通话录音)。
2016年1月12日上午9点,丁国英带人再次把我朋友的车(奔驰C200豫AA25S2)在航海花园东门口抢走。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经济来往,又不认识那伙抢车的人,这伙人不应该抢走我朋友的车(当时在二里岗派出所报了案,至今无果。由于上辆车被抢,我天天往返在祭城派出所、二里岗派出所要求立案调查,有一周的时间我请朋友开车带我向相关主管部门送报案材料,就在我朋友带我出门送材料的时候他们把车抢走了。在二里岗派出所我还把报案材料交给了接案民警陶国民,当时我把案情详细的说明了,民警问涉案车辆的2个奔驰在哪里,丁国英说在祭城派出所扣押着,最后民警说你们要不到东城区到祭城派出所解决,要不到二里岗刑警队去解决,我这解决不了。随后我走出派出所联系了祭城派出所指导员郭磊问车辆在哪里,指导员郭磊明确表态说车丁国英开走了(有电话录音)。
我对这个案件的思考:如果于东海借款用于正常生意经营并能诚实守信及时还款,绝不会有后来这么多的事情发生;如果丁国英当时能够把于东海的车辆通过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也许丁国英和我都不会受到经济损失;由于祭城派出所受理本案没有把案件处理清楚到底,才致使于东海这个骗子逍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丁国英无视国家的法律抢夺我和我朋友的车辆(有受害方变成了害人方);我本人在这个案件中一直都是受害方,我只想这个案件能够早日结清,早日挽回丁国英和我的损失;我坚信国家法律的严明公正,我坚信主管领导能为民伸张正义!以上案件叙述属实真情,请领导明断,我愿随时配合调查,如有不实,我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恳请领导主持公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换回我的损失。尽早归回我和我朋友的车辆。
诉求:
1、祭城派出所乱作为(1、为什么不在案发地立案?2、为什么脏物没有扣押?3、案件祭城派出所已经定性为合同诈骗案,案件已审清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保为无效担保,更不应该通过拘传方式对我施加压力让我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4、是否存在相关人员的贿赂犯罪行为?)
2、二里岗派出所不作为(1、既然丁国英已报案,案件公安已经受理,已经定性为合同诈骗案,为什么丁国英又私自非法带领团伙抢走我的车辆和我朋友的车辆。为什么抢车案发地二里岗派出所既不调查又不受理?)
3、 请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于东海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恩谢!!!
报案人:李政杰
联系电话:13603989611
2016年2月17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