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法院保护黑恶势力酒厂合谋伪造假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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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我是河南省汉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酒坊公司”)的业务员、股东。2007年1月,我经汉酒坊公司股东之一的乔亮、乔炳申介绍加入汉酒坊公司销售团队。2007年2月,汉酒坊公司研究决定成立汉酒坊直销处,并借用我的名义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对公账户开户、发票申领、现金支票、公章等,但印、票都由汉酒坊公司保管使用(以笔迹为证,都是汉酒坊公司经理、会计、出纳办理)。汉酒坊公司指派我负责直销处的营销、宣传、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公司内部支出报销的各项费用(以王献卿、乔亮等为我报销公司营销宣传等各项费用凭证为证)。我遵照汉酒坊公司的指示,为其垫支了大量的业务费用,汉酒坊公司以酒抵偿部分费用后尚欠我180万元。当我去催要余款的时候,却被告知汉酒坊公司已经合并入了汉华公司,没有人愿意对这笔欠款负责。可此时的我已经花光积蓄,且背上了巨额债务,无奈之下我提起了诉讼,要求汉酒坊接收在我任职期间的债权,支付垫付费用强制冲抵同意铺欠市场的呆账我的该部分款项766713元,返还我所垫支的费用653546。43元,支付多扣除我的款项598778。9元,同时赔偿我已垫付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审理经过
从2012年9月经过八年八次审理。新野法院先以买卖关系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经二审发回重审;新野法院又以该案系劳动争议需先提起仲裁程序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经我申诉,河南省高院作出(2018)豫民申607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错误,裁定指令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南阳市中院再审后撤销了之前的一二审裁判结果,并指令新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再次重新进行审理。
因在之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销毁、篡改我证据内容、卷宗内容,我递交了申请,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进行异地审理。最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判决汉酒坊接收我任业务员期间在市场上销售该公司酒时的债权766713元,二十日内给付我766713元及利息;返还我垫支的费用653546。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起诉分案后)2014年7月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判决汉华承担连带责任。以我和汉酒坊公司未清算为由驳回了我要求的公司强制多扣减部分款项。
这个结果看似法院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但在这十余年来,因为汉酒坊公司指派我垫付公司各项费用,之后汉酒坊不予清算、接收,同类型的只算一段时间(只算他愿意算的部分账目),导致汉酒坊公司借用我名义办理的直销处在银行抵押贷款,后公司联系以我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个人借款,贷款利息和民间借贷利息雪球一样一直滚,法院判决的这些利息连我支付的利息的一半都不够(注明:实际垫付费用是公司法人联系银行办理票据是2008年借贷之日起产生,而法院是以集资调解书后分案起诉日期2014年7月判决),所以我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法院按照公司指派我当时垫付费用时实际借贷日期对外已支付息的标准给付我利息。同时我又向二审法院南阳中院递交了两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第一份是调取在(2012)新民商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案卷中王素珍等13个到庭证人经过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词内容及全部庭审笔录和(2012)新民商初字第227号案件庭审中递交的所有证据原件;调取汉酒坊财务账薄记载的与曹辉之间的所有往来账及其认为与申请人“双方费用已算清”的所有依据资料;调取汉华公司与汉酒坊合并时及合并前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公司劳动人事报表,告知债权人的通知及登报公告,合并后二被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因对方提交了其他案件一些法院伪造不是我本人签名的内容的起诉状来抗辩,且因每次我到新野法院的卷宗材料均不一样,我递交了第二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新野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商初字第227号案件、(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52号案件、(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41号案件的卷宗材料;并再次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汉酒坊与我的所有往来账、明细账、2007年 2012年10月的资产负债表、公司劳动人事报表;调取汉华公司与汉酒坊公司合并时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司劳动人事报表、告知债权人通知及登报公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本案二审开了三次庭,在第一次庭审审理中,法庭让汉酒坊出示算账依据,汉酒坊称未保存明细账目,法庭明确,案件已第八审,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强调让我下次开庭递交在新野法院多次复印一案不同版本的明细内容。在第二次通知开庭前,法官组织我们双方交换了证据,但法庭未调取新野案卷,但已合并后的属汉华公司负责的汉酒坊仍刻意隐瞒证据,搞证据突袭,并引诱证人做伪证(律师找到原汉酒坊会计并对证人进行诱导作出与原汉酒坊事实证据票据不符的伪证,刻意隐瞒乔炳申在公证处的证言不交换)。
然而,对于乔炳申系汉酒坊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有以下证据清晰明确的可以证明:
1。委托律师对乔炳申的调查笔录;
2。委托律师对乔亮的调查笔录;
3:公司策划指派我负责组织的宣传活动现场有录音录像光盘公司领导全员参加;
4。公司已经报销直销处垫支公司各项费用乔炳申签名的部分单据;
5:新野县法院张志胜对乔炳申的调查笔录;
6。乔炳申在汉酒坊公司举证的股金卷中的签名;
7。 由公司法人(乔炳申在内)各负责人、会计、出纳签名通过评估公司出具公司抵押给我的中小型企业贷款800万的公司章程企业资产及明细资产;
8。乔炳申给汉酒坊公司的贷款记录。乔炳申因为汉华和其他股东的压力,作出了与事实票据原证言相反的证言,汉酒坊试图做虚假陈述利用乔炳申的身份做文章,一推到底,但我相信法院法官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案证据是清晰明确,庭上递交了汉酒坊案卷陈述不一致的明细,核对了我复印法院盖有公章的每个案件不同版本227、00141、00152卷宗不同和新野法院违规违法明细,质证意见和庭后代理词。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作出判决……
三、新野法院违法制造假证据、假卷宗(新民商初字227案卷、2014新民商初字00141案、2014新民商初00152案卷及本案2701和3942案卷宗存在明显涂改、证据莫名消失、庭审笔录和在案证据不一致、答辩状不完整),执法犯法、亵渎法律、渎职枉法,使我的案件陷入混乱,造成增加我的诉累,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介入查处。
1、新野法院伪造庭审笔录“早产”,先有庭审笔录,后有开庭传票,案卷伪造起诉状、庭审内容及所诉证据票据金额被法院任性变换,卷卷不符制造假卷宗。该案从立案之日起未超7日就出具了庭审笔录、答辩状和代理词。在开庭传票中,承办法官为张志胜,而庭审笔录却伪造成王荡,且开庭结案时间与庭审笔录时间相差160多天,先有庭审笔录,后有开庭传票,这让我如何依法参加庭审,如何行使我应有的权利?法院案卷伪造庭审、金额、内容及所诉证据、票据、内容、金额被法院任性变换,卷卷不符
2。新野法院滥用职权,修改调查取证时间,回避案件的关键事实,枉法裁判。
法院制造“早产”笔录,回避关键内容,枉法裁判。乔炳申是引荐我到汉酒坊的关键人物,又是汉酒坊的出资人,负责汉酒坊的管理,熟知公司安排我的各项工作,通过我举证的笔录(律师对乔炳申的调查笔录)确认了我垫付的事实、公司和业务员的结算习惯,客观公平,但法院已对乔炳申调查确认,最终隐瞒无视这些调查,还帮助二被告伪造起诉状、申请书、庭审笔录、工商登记、算账结果、个人征信、银行凭证和个人利息单据、汉酒坊公司声明(原在汉酒坊原股东签名报销的单据与现案卷伪造的股东签名笔迹不符)还销毁了本案13位出庭还原案件事实已按指纹的庭审笔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3、一二审审判成员的组成不合法新民商初字00141卷及豫民终3942卷是独任审判,并未依法开庭,但判决书上却多出了两名法官的署名。此等做法不仅毫无根据地剥夺了我的质证权、陈述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更是对我国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
4、本案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一审2016豫1329民初2701之一号、二审2017豫民终3942号案卷忽视我所主张的垫支款诉求,强行按照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判决,严重违反了“不告不理”和“人民法院中立原则”。
四、儿子作为军人在部队服役,作为军人家属我全力支持,但我是单亲妈妈,儿子担心我,部队关心派人前来新野调查落实,法院才恢复我卷宗的部分内容,使我的案件始末终得以浮出水面。但我多次申请鉴定,法院均拒绝调取卷宗,拒绝我的鉴定申请,而对于卷宗的虚假部分,证据的掩埋、修改,造成我损失越滚越大,利息越滚越多,无法生活,身心俱疲。部队一直跟踪关心案件,在此次审理中又给南阳市中院邮寄了联系函,但至今案件仍无最终结果,儿子作为军人,无法安心服役,请求各位领导关注、催办,使我合法权益早日得到保障,我和儿子都恢复正常生活!
五、2007年到2020年十三年,我从三十多岁到现在五十岁,最好的时间都在这十三年,而这十三年的我精力全都耗在汉酒坊公司,不仅没有得到回报,反而身心俱疲,负债累累。前五年我遵照公司安排殚精竭虑做好业务员、直销处是公司的业务部的本分,搞活动、做现场,绞尽脑汁促营销,由公司指派为公司业务垫付各项费用,呕心沥血。近八年,为了讨回公道,艰辛维权。本案第八次审理,在南阳市中级法院的审理中,我申请调取的证据企业均未提供,我要申请的鉴定均无法进行,我十分担心法院能否公正处理。我的人生已经被汉酒坊公司被合并的汉华公司和新野法院联手毁了大半,我深知汉酒坊公司已被汉华公司合并黑恶势力幕后背后有多少力量,而我一个单亲妈妈,势单力薄,无力对抗。因诉讼过程中新野法院不能依法主持公道,我很讨厌不停的向各部门反应情况,却不得不不停地进行反应,坚决捍卫国家法律,誓死与黑恶势力对抗,多次向上级反映仅对法官张志胜做出2015年第36号文件轻微处理的回复,所以只有求助于上级各位领导及媒体关注、监督为我平民主持公道,保障我这位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还我母子正常生活。
反映人 :曹辉
2020年12月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