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志天华木门又用“十强”广告忽悠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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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辽宁法治网
《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极限用语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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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7日,本报以《木门业“十强”名头含金几许?》为题,报道了展志天华木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志天华木业)拥有众多“荣誉”:包括“中国木门制造企业十强”“中国木门十大杰出品牌”“中国木门十大杰出企业”等。
报道见报后,展志天华木业便要求各大经销商摘牌,不再宣称“十大品牌”。近日,有读者反映,展志天华木业在沈阳火车站内又高高挂起宣称“十大品牌”的广告牌。
展志天华木业广告涉嫌违法
据读者关先生反映,近日,在沈阳站候车室等车的时候,看到一个悬挂的巨型广告条幅,上面写着“展志天华木门为中国木门十大品牌”。
“我记着几年前看到过类似的报道,说不让商家在广告中称十大品牌,怎么现在又有这样的广告了,而且还是在沈阳火车候车室。”关先生投诉说。
不仅如此,在沈阳市一辆公交车上,也有展志天华木门·衣柜的广告牌,上面赫然写着“中国木门十大品牌”几个大字。
记者联系到展志天华木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一位相关负责人,当记者问其是否知道工商部门不允许使用“十大品牌”进行宣传时,对方表示需要向总部反映,其它的不了解。
早在2007年,商务部印发的《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2015年9月新《广告法》的实施,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不得使用极限用语进行宣传。
截稿前,本报已将上述情况反映给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介入调查。10月13日,展志天华木业相关负责人回复称,沈阳站内广告已撤下,并正在对全市公交车上的广告进行处理。
律师:“十大”存在虚假宣传之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蒲伟律师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述品牌标榜的“十大品牌之一”存在虚假宣传之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同时,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以此方法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作为消费者,如果有额外损失的,除要求商家返还合同价款外,还可以要求商家对其额外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
成都“青麦”因违反《广告法》遭重罚
据媒体报道,成都青麦公司培训基地的墙面悬挂有“网友票选支持率全国第一”“2015年最具影响力职业教育机构”的用语,记者在公司发现四种关于培训内容的宣传广告册,其首页的右下角都有“中国最大互联网项目实训基地”“中国最具有影响力教育集团”的用语。这些宣传用语都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成都青麦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成都青麦公司因使用“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中禁止的广告,受到罚款20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和发布上述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广告中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