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国人民呼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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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中共中央各级的领导同志和全国人民同志
您们好
人民群众坚决拥护中共中央的领导同志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依法治国,早日实现中国梦。现我特向全国人民呼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云阳县人民法院同流合污,长期违背国家的法律,以权压法。人民赋予你们权利,司法公正,公平公正,依法判决的誓言去了哪里。我现将他们践踏国家的法律和徇私舞弊以及司法腐败的事实实名举报如下。
举报人:胡德军。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金银村4组1号,身份证:500235198503204212。联系电话:15818767070。
被举报人: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蒲东明
被举报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以及审判长,朱海川,黄晓英,李学文,何洪。
事实: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清被举报人徇私舞弊的枉法裁判以及司法腐败行为。2010年2月24日被告(潘仲举)向原告(举报人)冉崇建。张其明等7人代为收取定金共25万元,在彭发兵手中购买鲁家梁的地皮,但是双方当时都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或者合同,被告只是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条注明用于,【彭发兵鲁家梁地皮款用定金】,于是被告于2010年2月28日支付给彭发兵20万元作为购买土地押金,故彭发兵违约至2015年9月8日止,一次性支付了被申请人【潘仲举】5年6个月的资金利息22万元之后,被告按照同样的标准支付了其他4人,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胡德军。冉崇建。张其明的本金以及资金利息。举报人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6年6月21日民事判决2016渝023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民事裁定,2016渝02民终2022号民事裁定为,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属于程序违法,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故云阳县人民法院由蒲东明担任审判长于2016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蒲东明在开庭之时强行要求原告冉崇建。张其明撤诉如果你们不撤诉就不开庭审理,审判长于2017年3月22日进行民事裁定书2016渝0235民初6512号民事裁定,以现因本案需一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诉讼。而另一案是同一个案件,而原告的案子被二中院发回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开庭之时,另一案并没有立案,本案值得关注的是2016渝0235民初6512号民事裁定,裁定日期是2017年3月22日,而另一案的事实与内容是一致的,立案日期是2017年1月6日,判决书是2017年7月6日。举报人于2018年9月22日在网上举报法院重复立案后,云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主任谢凌云主任打电话给我,要求我去法院核实情况,谢主任说我们了解到2016渝0235民初6512号民事中止裁定书已经恢复,于2017年12月22日进行2016渝0235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难道你们不知道吗,我们的确不知道没有给我们送达判决书,因为所有的判决书都是通过邮局送达签收的,并且谢凌云还与举报人做了笔录说没有收到判决书没有关系,重新给你送达判决书,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所以举报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并没有说举报人超过了上诉期限,并缴纳了上诉费。二中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渝02民终53号民事裁定本案不作为上诉处理,退回案件受理费4840元,举报人不服申请重庆高院再审时,高院要求二中院再审,二中院不但没有再审于2019年6月将再审资料退回,举报人再次于2019年8月28日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的法官说二中院自己拉屎的屁股肯定要自己擦,又将材料转到二中院。二中院又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5点20分,一个自称姓吴的是搞信访接待的,电话告知我说给你解释一下不能再审立案,023—58552953就是这个电话打给我的,我问为什么不立案,举报人是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为什么不给予立案,为什么要转入信访程序,中共中央三申五令强调一律的信访案件都要求法律解决。电话告知我的人什么也不说,只是告知你再审申请不能立案,难道这不是以权压法吗。
再审申请资料:1:因为被申请人于2010年2月24日以帮我去彭发兵处购买鲁家梁的地皮搞房地产开发为由,口头说如果地皮买过来了就把工程承包给被申请人做,那么首先你要支付购买地皮的定金37500元,所以被申请人收取了申请人的定金后,出具了收款收条并且注明【彭发兵鲁家梁地皮款用定金】,被申请人一共集资收取25万元 ;其中解书菊40000元,陈启成0000元,胡德军37500元,冉崇建37500元,张其明37500元,刘焕合37500元,陈林20000
2 : 因为被申请人在彭发兵处只交了土地押金20万元,自己一分钱没有出,甚至还挪用了我们的集资款5万元,导致彭发约之时只是按照20万元的定金,支付了被申请人5年6个月资息22万元,所以被申请人就将22万元的资金利息自愿支付了菊陈启成刘换合陈林的资金利息和本金属实,剩下的钱了多支付我们的资金利息,故意拖延继续占用申请人的资金,就编造一个理由说我们在合伙期间,未按约定缴纳配套费为由,拒绝支付申请人的资金利息。如果当初被申人自己不挪用集资款5万元,也不可能有支付资金利息的缺口,所以被申请人应该按照相同的比例支付资金利息给申请人才是合理合法的。
3: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的枉法裁判行为。申请人起诉于2016年6月21日经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23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2016】渝023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因一审法院属于程序违法,发回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于2016年12月12日进行开庭重审审理。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中止了本案诉讼后,申请人不知道一审法院是什么时候恢复了本案审理以及判决,并没有通知申请人以及代理人领取判决书。因为本案一直到申请人在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举报法官压案不办后,最后云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主任谢凌云接访我们的时候说出,本案已经于2017年12月22日判决,并且谢凌云还与申请人做了笔录,谢凌云说没有收到判决书没有关系,重新给你送达判决书,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利用邮寄将判决书送达给申请人。所以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云阳县人民法院并没有说申请人超过了上诉期限,并且要求申请人缴纳了上诉费。要错也是一审法院的错,超过了上诉期限是一审法院的错,申请人在上诉期限是合法的。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84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85条。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所以在与本案有关的所有判决书及裁定书一二审法院都是通过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等规定特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 句句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向(中共中央各部门)提起实名举报,希望中共中央的各级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现我特向全国人民呼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云阳县人民法院同流合污,长期违背国家的法律,以权压法。人民赋予你们权利,司法公正,公平公正,依法判决的誓言去了哪里。我现将他们践踏国家的法律和徇私舞弊以及司法腐败份子,人民的败类。绳之于法,为党除奸。为民除害,还举报人一个公道。
此呈
2019年10月10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