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弱者,保护人权的。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交警朱善文、杨怀东在视频监控下扭曲事实,故意隐瞒和破坏部分现场视频证据,无根无据反常理认定命案,法院判决只信权威,不顾事实,面对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都是这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应付。严重挑战了法治底线,损害了司法权威。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9月14日,死者(张传伟)驾驶4米2的轻型普通小货车行驶在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323国道上超车未遂时,与行驶在连续弯道出口时速70左右的大巴车正面相撞,同时又被尾随超车的小轿车追尾撞击猛烈旋转180度,张传伟当场死亡,其他人员均无伤(大巴车记录仪为证)。事发50分钟120才接到报警电话,10分钟左右也没有一个人去看一下张传伟的情况,而且小轿车的行车记录仪现场视频还被还故意隐瞒和破坏。人道何在?

  仁化县交警第一次认定书做一次事故处理,认定张传伟全责,其他人均无责。我们家属觉得不合理申请复核。仁化县交警第二次认定书做两次事故处理,第一次与大巴车相撞,张传伟全责,第二次与小轿车追尾,小轿车全责,但在没有任何证据而且反常理下认定张传伟在与大巴车正面相撞的0点几秒内死亡,死亡与追尾小轿车无关。大巴车连续弯道时速70左右和张传伟的车辆被小轿车追尾瞬间猛烈旋转180度,认定书中都没有显示。一审、二审法院不顾事实,没有任何根据的采信了交警认定书,完全的官官相护,走形式啊。

  我们收到寄过来的认定书,多次打电话给具办交警朱善文,杨怀东问他们认定张传伟第一起事故死亡的证据,他们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推诿扯皮。事发后我们打了12345热线3次,又给广东省和韶关市各单位领导打电话和各写了 诉请交警给出张传伟第一起事故中死亡的证据或推理,为何后追尾小轿车把我们家车撞击猛烈迅速旋转180度和大巴车在有连续弯道标示牌的弯道上超速认定书中都没有显示等问题,回复的也是扭曲事实,敷衍了事,答非所问。

  1、张传伟为何在第一次事故中死亡?有何证据?交警认定命案不需要证据吗?

  2、到底是小轿车先追尾受害人车辆,还是受害人车辆先与大巴车正面相撞? 小轿车现场视频证据为何被毁灭?执法交警有责任吗?

  3、法医鉴定张传伟全身无骨折,只有多处擦伤,面部、头部无外伤和撞痕,双耳道、口鼻腔内出血。第一次事故中撞到了哪里?撞了几次?有什么证据?

  4、张传伟的车被小轿车追尾撞击瞬间猛烈旋转180度和大巴车连续弯道超速无论是在认定书还是在所有回复中都只字未提,为何?(这些大巴车行车记录仪现场视频可以证实。)

  5、两次事故是是同时进行的,是连续无间断的且在2秒左右完成的,交警有何证据证明张传伟在被小轿车追尾猛烈旋转180度时在车内没有撞击车体受伤或致死?

  6、认定书下来前,张传伟家属多次找具办交警朱善文要求看追尾小轿车的行车记录仪,都是没有,一周后我们家属找到停车场看到追尾小轿车的行车记录仪被认为拆下,又反复去找交警要。最后认定书下来后交警才提供给我们追尾小轿车的行车记录仪,可提供给我们的都是事发2小时之后的,而且还是模糊不清。交警当时为何故意隐瞒追尾小轿车的行车记录仪?追尾小轿车的行车记录仪是谁在什么时候拆下来的?是谁保存的?是谁破坏的?为何要破坏?

  认定书应该事实清楚完整,用法全面公开公正,保护人权,尊重生命,此两份认定书中哪一条符合法规要求?

  交警权威比法还大吗?大到可以随意草菅人命。期盼上级部门领导能够督促仁化县交警依法处理,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不以事实断案者,依法问责,用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捍卫司法的公平公正。(受害者家属电话:17792968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