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某执法单位充当高利贷黑恶势力保护伞残害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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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缩银根的环境中,某些民间融资商乖机大发不义财,与金融、法院等部门的不法领导暗结充当其“保护伞”,设下高利贷、套路贷等骗局,打压、残害,导致了山东禹城市小微民企冤死在德州市德城区执法单位“伞”下。
在德州市德城区法院领导王建勇、刘振明等“伞”下,炮制出的喋血奇冤。冤案相连的民企创建者(宋朝祥),在漫长的伸冤昭雪维权路上,已洒尽血泪,身心交瘁。
例举该领导“伞”中枉案的铁证 :
一。徇私枉法,操纵司法。
(2017)鲁1402执恢537号案,是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昌)与吴昊(其实控人是德州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贾维杰)的经济纠纷案件。贾维杰是职业放高利贷人,曾指使其讨债团伙成员长期对“捷顺昌”和担保单位进行跟踪、堵截、限制人身自由、扣价值30多万的车、(至今宾馆三万左右的食宿费挂在捷顺昌公司帐上)使用软、硬等暴力手段讨债,导致“捷顺昌”无法正常生产。进入司法程序后,贾维杰勾结德州中院副院长杨坤、原德城区法院院长王建勇,非法插手,操纵司法,违法办案,导致公司破产,造成捷顺昌公司经济损失惨重。
违法事实铁证如下:
(1)杨坤借掌控分管执行职权,把本是在德州市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的案子,强行调到他所在的“中院”执行拍卖,流拍、无人接收终止本次执行后,拒不归还财产。又调至以“黑”,敢干著称德城区法院执行,再次进行低价评估、拍卖。
试问:一个普通老百姓能随意更换法院执行吗?能指使禹城市城投公司买下捷顺昌公司价值不高的土地吗?
(2)2018年3月9日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捷顺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查封了在德城区法院的财产拍卖款。但是,在杨坤和王建勇等人操纵下,由德城区法院执行领导刘振明、康建生具体实施,向中院提交请示函,在预谋操纵、策划下, 在2018年7月17日德州市中院不依据程序向最高法请示,反而非法直接出具了与最高法截然相反的(2018)德中法执字1号函,公然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导致捷顺昌公司财产在禹城市人民法院没有“解封”的情况下,一纸“合法”的函,非法分配捷顺昌公司拍卖款934余万元。
(3)在2018年在捷顺昌公司破产期间(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德城区法院院长王建勇和贾维杰专程来禹城,找时任部下禹城法院的某副院长串通案情并摆设高级酒宴谋划。
设想 ;没有巨额利益贿赂,一个法院院长能给当事人如此“效力”吗 ?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最高法对法律审判中的问题具体应用行使解释权。然而杨坤、王建勇、刘振明、康建生披着法院领导的外衣,知法故意枉法,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充当高利贷、套路贷、黑恶势力的帮凶,希望上级部门能够维护小微民企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威严,并依法打击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者,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为无权无势的小微民企主持公道。
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宋朝祥(电话:15969766166)。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