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解决厦门中海寰宇天下2楼201室业主相关权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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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在厦门中海寰宇天下买了套精装修房,2014年6月底交了房,出租给一家具商做展示样板房。7、8两个月入住期间,暴露出多项质量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出现了三次“楼房主排水管通过阳台泄水孔返涌水”现象,前面两次因家里有人,及时发现、联系物业处理解决了积水问题。但第三次因家里没人,水涌至客厅,致家具全部泡烂,墙纸涨包翘角。
2014年9月3日,本人找物业协调解决此问题,物业推脱说质量问题归中海地产驻小区维修部负责。找维修部的人员查看了问题现场,谢姓负责人承诺马上解决。半个月后未解决,联系谢工,他说此事归另一个叶姓负责人负责处理。之后的一个月来,每次打电话给叶姓负责人,均答复本周内解决,一周复一周,直到今日,已逾两个月,一直在承诺、失约、承诺、失约中拖延搪塞。
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18号《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014年10月27日,我到小区所属街道办(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办)信访投诉,请街道办予以协助调解处理,提出四个诉求:
1。原价赔偿泡烂的家具;
2。损坏的墙纸负责返工修复、泡水的墙角地角线返工并做防水处理;
3。因中海地产一直拖延,迟迟不予兑现解决上述两问题,导致租户的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租户拒付自9月3日至第1、2条问题解决之日的房租(3500元月,详见后附房屋租赁合同书),因房屋质量问题给本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中海地产负责赔付;
4。物业公司(中海物业)未尽到协助解决此问题的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协议,本人有权拒付自9月3日至解决问题之日期间的物业费。
街道工作人员也觉得上述诉求合理,于10月27日至11月3日期间多次出面调解,叶姓负责人仍然搪塞待公司审批流程批复意见下来后会解决第1、2条诉求,第3、4条诉求要由业主自己承担。
直至今日,第1、2条诉求仍未按承诺兑现。如此不顾业主感受,长期失信拖延造成业主个人损失无限扩大,若中海地产不做出答复,本人将继续就此问题寻求其他渠道维权到底!
发函至贵司,希望能予以重视并派可拍板的管理人员与本人协商解决本人所提出的上述4条诉求。
另外,尚有以下三个事宜,请贵司予以一并协调处理:
一、本人在6月底收房时现场提出的15项需整改的问题,至今未见中海地产处理修复,请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同时,收房时的手续未办理完善,至今贵司无人对接此事,若近期不处理完善并办妥收房手续,本人将视为贵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并追究合同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本人所购置的厦门中海寰宇天下233车位,多次向物业反映该车位存在建筑垃圾未清理、积水、无照明等问题,至今未处理完善,也无人对接办理验交手续。
三、根据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第2项处理。自6月底交房至今,贵司一直未通知房屋权属办理工作,请予以协调落实。
厦门中海寰宇天下2号楼201业主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抄送: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