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王臣军 男 汉族 1983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108319830316141X,住海林市柴河镇头道村通东路北街2号。
  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2020)黑刑终188号刑事裁定书,特此中请再审。
  申请事项 :
  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2020)黑刑终188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再审并依法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二级法院的判决认定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形成链条,不足以证实王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申请人有新证据证实。
  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关键性证据是鉴定结论,本案的鉴定结论不能证实臣的打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
  1、本案已经认定的事实是,中请人与另一同案岳嵩因与被害人发生争吵,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头部数下,后被人拉开,被害人随后仰面倒地,后枕部着地且被害人案发时饮酒过量,其乙醇含量高达196。8mg100m1。经鉴定,被害人枕部正中头皮变色,左枕部头皮略肿胀,右胸部见挫伤。解剖可见,被害人额头、枕部多处皮下出血左耳后到左项部浅肌肉层出血,右胸部皮下出血。被害人因左颞顶处局部出血、大脑底面脑干周围大量出血,切开脑组织见左侧脑室内出血。是被害人死于颅脑损伤的原因。而鉴定的补充说明确定,被害人的左耳后到左项部损伤系被他人用拳头击打所致。
  2、从鉴定意见来看,证明被害人死亡是申请人击打行为所致,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且不具有排他性。
  1)通过鉴定补充意见明确说明,被害人的左耳后到左项部的伤情是申请人击打所致,但从尸体外部检验来看,被害人左耳后到左项部只是浅肌肉层出血,无变色,无肿胀,这种外伤是明显的轻微伤,这种伤的打击力度根本不能造成被害人颅内出血这一严重后果。
  2)通过案发现场的视频及二级法院的认定,被害人在被申请人击打后,确实发生了自行倒地的事实,结合鉴定意见的体验内容来看,被害人枕部正中头皮变色,左枕部头皮略肿胀,解剖可见,被害人枕部多处皮下出血,切开脑组织见左侧脑室内出血。说明这些已经有肿胀及变色的外伤才是导致被害人颅内出血主要原因。可见造成其脑干(左侧脑室)出血,是被害人倒地后摔伤所致,与申请人的殴打行为无关。
  3)被害人左颞顶处无外伤,但尸检中确发现其左顶处局部出血,可见,这一出血不一定是外力造成的,申请人认为不排除被害人饮酒过量造成脑出血的情节,但这一关键情节,在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一审二审都没有予以核实,也没有进行重新鉴定。从而导致了本案在审理中,二级法院都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私自排除了被害人饮酒过量造成脑出血死亡的可能性,而直接认定申请人殴打行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理由,足见二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鉴定结论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导致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3、被害人倒地的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1)从案件发生的视频来看,在被害人倒地前,佟艳波确有对被害人实施过推挡行为,虽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双方继续发生肢体冲突,但其行为仍是造成被害人倒地原因之一。
  2)从被害人的血检报告来看,被害人案发时确时饮酒过量,其
  自身原因导致站立不稳也是其倒地的原因之。
  3)从事件发生过程来看,申请人同另一同案犯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加之被害人饮酒过量,从而使被害人血液流速加快导致其站立不稳,从而摔倒也是被害人倒地的原因之一。
  以上情节足以说明,导致被害人倒地的情节,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而且这一情节的发生及事后造成颅内出血的结果,也不是申请
  人事先可以预料到的。
  综上可见,二级法院仅依据鉴定意见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申请人的殴打行为之间存在唯一且直接的因果关系,明显证据不充分,且不具有排他性,不足以定案。
  二、认定申请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定性错误,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申请人对被害人击打行为的目的不是出于伤害,这一点从被害人的外伤就可以看出,被害人被击打的部位只是轻微伤。足见,申请人是在被害人对其姐姐张娟(亲属)有过分调戏纠缠行为下,采取的行为,试问谁的姐妹被人当街非礼会视而不见 ?!申请人的目的也只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对张娟的纠缠,没有伤害的意思,其击打行为从力度来看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即使因多种原因所致被害人摔倒,且被害人摔倒的事实是造成其颅脑损伤死亡主要原因,但这情节也不是事前申请人所能预见到的,这一结果明显是意外,签于此,认定申请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三、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
  1、根据鉴定意见表述,被害人左顶部局部出血,但该处无明显外伤,对此,申请人怀疑其可能是自身疾病或饮酒过量形成的脑出血,并申请对此进行鉴定,且这一鉴定的结果完全可能影响本案的定性及量刑,但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进行鉴定,足见一审二审法院程序存在违法。
  2、对鉴定结论有需要补充的应补充鉴定这是法定程序,而不是由鉴定部门出具什么补充说明,且侦查机关鉴定部门在没有接到补充鉴定的申请时,就自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部位是否是申请人击打所致进行补充说明,实属程序违法。
  3、在一审庭审,在申请人一再请求的情况下,主审法官仍没有全程播放案发现场的视频这一极其重要的证据,此行为严重剥存了申请人的质证权,而此份视频又是有关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足见一审庭审程序违法。
  四、原两级法院应追究主犯张娟的刑事责任未追究、对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这一情节应认定未认定。
  本案的起因正是张娟不堪被害人的非礼让申请人予以制止,乃至发生本案。被害人对张娟的反复纠缠,对有夫之妇的图谋不轨属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且有证据证实而未予认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并非申请人的殴打行为所致,而是被害人自己倒地后摔到其后脑枕部所致,且这一结果的发生是多因所致,并非案发时申请人所能预见到的,加之二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被害人颅脑出血是申请人殴打所致所依据的鉴定意见,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不具有排他性,依法应予以排除,另外一审二审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程序违法,所以,申请人认为二级法院判定申请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定性错误,程序违法,且申请人有新证据。特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并依法改判申请人无罪。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世和 张凤莲
  2021年 5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