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员 暗箱操作 程序违法 无证据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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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初申诉人任当时基层单位:京客隆超市集团公司下属:明珠公司第八商店自选超市的组长。因为亏库近3万元,经过申诉人反复查找始终没有结果。1998年3月申诉人找到明珠公司的财务经理王xx哭诉,财务经理当时就通知申诉人所在商店会计关xx帮我查账,经过几天的连续加班最终查出了近3万多元的重帐,其中最关键的是查出明珠公司因连锁配送原因导致的重帐近10笔。
正当门店会计要将所查重帐充平账面的时候,明珠公司却根本不认可。。。。。。为了报复申诉人3月11日门店会计突然被调走,几天后在申诉人没有参加的情况下,明珠公司派人给申诉人食品组盘点,最终以亏库5万多元填了一张所谓的“亏库表”一口咬定是申诉人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于5月11日责令原告到明珠公司的一间会议室反省,说明亏库原因!
接下来申诉人无人理睬,工资被疯狂的克扣,从原来1412元到8月被扣只剩210元,没有任何事实,没有任何理由,更没有任何文字说明!申诉人期间找其上级京客隆超市集团公司 (当时为:北京市朝阳副食品公司)却始终无人理睬!
万般无奈申诉人于同年8月开始几次上诉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然而正在仲裁审理期间基层单位在毫无法律资格的前提下,以申诉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于12月11日强行违法的解除了申诉人还有六年的劳动合同,且经济补偿分文不给!
几天后,申诉人收到签署日期为:12月11日朝阳区劳动部门:认定申诉人被基层单位:明珠公司辞退的通知书!
面对明珠公司如此恶意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实,劳动仲裁竟然视而不见故意包庇,在被申诉人毫无事实,毫无依据,毫无证据更是毫无法律资格的前提下,不予查明。面对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必须交出认定申诉人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确凿证据时,仲裁书竟然以不属本委受理范围为由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驳回申诉人的请求,并解除申诉人还有六年的劳动合同,同样与被申诉人保持一致,经济补偿分文不给!
正是由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的枉法裁决,才导致被申诉人更加肆无忌惮,也才导致被申诉人及其上级:京客隆超市集团只能在二审再次与审判长互相勾结,继续捏造假证,篡改案卷,销毁原始证据,篡改判决书,违法手段真可谓达到令人毛骨悚然的地步!
1、下面附上原告当时的工资表
2、明珠公司上交自己不应该是被告的答辩状
3、没有法律资格但却恶意做出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4、明知明珠公司没有法律资格的前提下劳动部门做出原告被辞退的通知单
5、北京市劳动仲裁1999年3月做出的无证据裁决
在这份1999年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中明确认定:《申诉人关于:“要求被申诉人交出亏库5万元是其个人所为的全部证据,认定申诉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证据”的全部请求不属本委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审理。》
但在裁决书上又以劳动法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认定申诉人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驳回申诉人申诉请求!
请问:这是什么混蛋逻辑!零证据裁决简直就是恶意违法,和被申诉人串通一气暗箱操作践踏法律!一名普通员工本来幻想能够在劳动仲裁部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得到公正的裁决,但万万没想到竟然落得如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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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