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法的(2020)最高法行赔申1453号,枉法裁判,如昨天犯了罪,今天没犯,就可定为无罪。想叫法治社会变成口号,开倒车。
  申请人近10年的行政赔偿之诉,而再审法院,以10年前,违法提前发布评估公司,数月后再公布征收公告,强拆9个月后送个依摸底表而造假的评估表,并没有申请人签字,也沒现场丈量,更没有土地补偿,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以10年前补偿来解决今天的赔偿问题,是适用法律错误。
  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被申请人的纯商业开发,建万达广场时违法强拆,被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强拆违法,强拆后性质己由补偿转变为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征收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其目的具有合法性;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其实施行为具有违法性。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其性质也不同,故征收补偿不能代替行政赔偿。
  被申请人敢于违法强拆,是有一、二、再审法院的保护,强拆后直接按拆迁补偿的金额赔偿就行了,省时省力。助长了征收方违法强拆先拆了房,然后再由法院判补偿?,哪有这样的道理。应属国家赔偿,而不是行政补偿,谁是违法者最大的保护伞?中国还有地方讲理吗?这是开倒车吗?有太多的人在践踏着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第三巡回法庭 耿宝建: “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当中就很明确,就是要赔偿,不能够让他再回到补偿的这个老路上去,导致当事人一个是补偿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为什么?就是合法违法都一样,这个后果非常的严重,这个案子其实发出一个非常清楚的信号,你就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违法,你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子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做了一个非常大胆的裁判。”
  山东高院判例:(2017)鲁行终91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裁判要旨: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赔偿申请人应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赔偿申请人在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后于合理期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存在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五点区别!
  一是,概念不同。(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造成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
  二是,基础不同。(1)行政赔偿,以违法为前提。(2)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不以违法为前提。
  三是,性质不同。(1)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2)行政补偿,是一种非违法责任。
  四是,发生时间不同。(1)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只能就现实的、已发生的损害请求赔偿。(2)行政补偿,可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并由法律直接规定。
  五是,补救的范围不同。 (1)行政赔偿,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但比行政补偿要宽。(2)行政补偿,一般以直接规定的损失为限,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关于上诉人房屋、过渡费、土地补偿、日用品损失、速迁等损失的赔偿明细说明。
  依据山东高院判例:(2017)鲁行终91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案例中原告宋培岩与申请人王建英行政赔偿对比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房屋损失的赔偿说明:
  宋培岩63。54平方米房屋被市南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确实存在,依法应予赔偿。二审庭审中双方对应予赔偿的房屋面积没有异议,即(63。54+10)×110=80。894平方米,本院予以确认。
  王建英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原房屋5。2米高,芝罘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2018年12月18日与向阳办事处副书记孙耀东、人大主任孙海军协商时说可以周边安排80m²左右商品房,烟台胜利小区征收令是底于45平方补到45平方,区政府规定为周边45加15×1。36等于81。60m²左右周边商品房。原地60m²,但原地商业开发建了万达广场,回迁不了。诉求法院未审。
  宋培岩房屋价值的确定。经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0元到22000元,本院酌情依上限认定涉案房屋行政赔偿标准为每平米22000元。政府应赔偿宋培岩房屋损失80。894×22000=1779668元。
  王建英诉求法院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网签交易价格,而王建英提供芝罘区周边房地产的市场网签均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0元左右,应赔偿81。60㎡左右×26056。74=2084539。00元。诉求法院未审。
  后区政府说2018年4月芝罘区开会定周边房屋市场价1。2万m²给,这个价叫政府多个工作人员在周边买8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都说买不到,(经落实王宏岩本人他说的1。2万m²是邻居使用权的房子价格,非商品房,有录像)这是与“事实不符”1。2万“于法无据”。
  二、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双倍过渡费的赔偿问题。
  2008年6月被强制拆除至2013年6月共计61个月,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40元计算过渡费为40×61×63。54=155037。6元。自2013年7月至本案判决作出时共计52个月,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计算过渡费为60×52×63。54=198244。8元,故市南区政府应当赔偿宋培岩过渡费353282。4元。赔偿租金是从强拆之日2008年6月起算到2017年10月31日判决之日。
  王建英依(2018)鲁行赔终75号判决书,租金属于直接损失。(2014)烟牟行初字第9号第11页,2011年8月31日强拆,(2015)烟行终字第30号第2页2011年8月31日被告安排娄纪锋7点强拆,(2017) 鲁 06 行赔初 5 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 5 页,经质证第一次强拆是 2011 年 8 月。(2018)鲁行赔终 75 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第 3 页,2011 年 8 月 31 日和 2012 年 7 月 1 日拆除行为,被一、二审法院判违法。被告2018年9月6日赔偿明细表中承认并证实躲迁费是从2011年8月起至2016年2月止。起点正确,止点错误。2011年8月至今2021年没赔没判一分钱。
  依2019年3月6日芝罘区修晓明副区长协商时所说现在市场租二手房价是每月2000元左右,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烟政发〔2011〕54号两个文件,计340800。00元。
  依烟芝政赔字第[2018]1号赔偿决定书,2012年7月1日1天为赔偿60元,据此推算应为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0日,365天60元每天等于21900。00元1年。2012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18日,2363天120元每天等于283560。00元。共2728天,计为305460。00元,(这是截止2019年2月日期今天是2021年又过了两年)。
  土地单独进行补偿应为450000元。依烟政办发(2011)33号土地价是9000元㎡2019年2月18日烟台中级法院开庭,法庭质证土地是否补偿时,被申请人无法举证土地院落的补偿任何证据,
  宋培岩的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宋培岩房屋损失1779668元,过渡费353282。4元,并返还《公证书》中《物品清单》宋培岩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如不能返还财产应赔偿宋培岩相应价款;
  王建英的判决如下:驳回王建英、郑瑞梅的再审申请。
  屋内财物损失和租金损失问题(不判),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数额为准,
  注:近10年的行政赔偿诉讼,(2019)最高法行赔申472号一分钱也没判。
  申请人行政赔偿计2839999。00元,(未计算日用品损失、速迁等损失的赔偿)。

  按最高法院要求主动积极的向法官提出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意见如下:
  一、最高法胡云腾: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适用法律的特色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模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就是用案例来推进法律统一、公正、高效地实施,用案例来解释法律的条文和精神。同时,如果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或者裁判文书中一般要加以回应并说明是否参照的理由,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打造司法公信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讲理的必然要求。
  精彩摘录
  1。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2。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
  3。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而被推翻。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于没有赋予强制指导的效力,所以对任何案件都没有强制指导作用,当然也就不存在后来的判决违背以后而被推翻的问题。
  二、中新网2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25日表示,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就在于运用,它的最大价值也在于运用,对此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发布时间:19 02 2511 :15
  郭锋回应,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对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就在于运用,它的最大价值也在于运用,对此我们高度重视。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第八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就对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郭锋指出,在工作当中反复强调,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时候,一是要查明所需要适用的法律,二是要阐明所需要适用的司法解释,三是要查找和对比指导性案例,凡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发现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就要参照适用我们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会被二审、再审改判。
  郭锋透露,今后最高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进一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增强广大法官对指导性案例重要性的认识,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要主动自觉的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当然,我们也希望诉讼参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积极的向法官提出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意见。
  最高院 :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5号有此判例:
  补偿数额的认定,评估报告并非唯一认定标准。2019 04 22 10 :50
  征地拆迁补偿怎么定?一般情况下,以房屋评估报告的金额为标准。但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常会出现房屋评估时点距离真正的征收补偿款落实到位有很大的时间差。在这期间,如果房价增速快,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将有巨大的变化。这时,是否还要严格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与补偿呢?
  一、案情简介
  二、(二)本案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4月,涉案房屋的拆除时间为2011年1月,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拆除时的市场价值,也高于评估时点同类地块上房屋的市场价值。是否能以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
  三、裁判要旨
  (二)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补偿时的市场价格可以做标准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综上,如果市场发生行情变化,即使过时的房屋评估报告程序合法,但据此补偿不足,被征收方就仍有权获得足额补偿。

  网上有篇报道标题:中国就需要这样的法官!从耿宝建对许水云案判决给最高院的建议 公正行发布时间:20 08 0611 :10
  我们衷心希望,中国的法官都能像耿宝建法官一样,中国需要这样的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耿宝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代表法律、代表公平正义,代表人民向违法强拆者说强拆违法须赔偿,在中央电视台、在当今的网络及媒体敢于亮剑!!!!!!!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闻1加1”等栏目广泛报道,并入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倘若碰到了耿宝建这样的法官审理,断不会审的不清不楚,断不会一审二审再审的没完没了;断不会拖了这么久也不得解决。如果全国都是耿宝建这样的法官执掌法槌,该不会有那许多冤案错案和上访事件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耿宝建:“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不能再依据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即,不能按照2014年10月26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许水云房屋产权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宝建:“传统的观点认为说征收国有土地的房屋过程当中,我要是拆了老百姓的房子,你可以按补偿程序走,按照征收决定,给你补偿,这就造成一个什么后果?违法没有责任。所有的或者说绝大部分的行政机关,一看到这样的话,他就宁愿不走法律规定的程序,我就一夜之间,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通过民事主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什么建设公司、开发单位,就把房子给扒了,拆除了,把老百姓给赶出去了,这个过程当中,根据我们传统的观点来说还是给补偿,还是按照以前的标准,这样不利于遏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宝建:“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当中就很明确,就是要赔偿,不能够让他再回到补偿的这个老路上去,导致当事人一个是补偿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为什么?就是合法违法都一样,这个后果非常的严重,这个案子其实发出一个非常清楚的信号,你就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违法,你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子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做了一个非常大胆的裁判。”
  本案(2019)最高法行赔申472号的审判长、主审法官耿宝建,在变更第三次合议庭时怎么就会没了?????。因此天平失衡,正义远去,伤透了百姓心。
  房屋遭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只能按补偿方案计算吗?
  2020 10 12 17 :27 :15 来源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依据一般是跟随征收决定一同做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但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其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是行政补偿,而是因违法的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那么,当其强拆房屋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金额是否仍完全依据原有的补偿方案计算呢?行政赔偿能发挥其应有的对违法强拆主体的惩戒和全面弥补被征收人损失的作用吗?
  原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行政征收过程中,该违法行为也仅是被告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故也应该参照涉案安置补偿方案确认对当事人的赔偿。
  聂荣律师在收到原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认为,赔偿决定和原一审法院混淆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之间的关系,随意将行政补偿的标准运用到行政赔偿过程中,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福建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侵犯公民财产,应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而关于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以确定赔偿时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结合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当事人应享有的权益综合予以确定,以不低于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原则。
  2018年8月,区政府经当事人申请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其中针对房屋的赔偿标准参照涉案征收项目中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仅为11287元㎡,总赔偿金额约为1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2月,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再次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参照就近地段住宅商品房备案均价确认对当事人的赔偿标准约为35000元㎡,总赔偿金额约为300万元人民币。其后,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本案至此办理完结。
  这就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被征收人的抚恤和对违法行为一方的足够惩戒。
  按补偿决定内容给予行政赔偿?房屋遭强拆不能这么赔!2020 07 08 13 :53
  导读: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违法强拆行为,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且 一旦当事人选择该途径向法院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国家赔偿的程序和标准对纠纷予以解决和处理,而不应当再适用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审理案件。本文将通过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为大家再次强调这一重要的原理。
  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向王先生下达了补偿决定和交地决定,然而就在诉补偿决定及交地决定两案的审理过程中,王先生的房屋却被镇政府直接强制拆除了。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审法院以补偿决定合法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可为由,判决镇政府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王先生予以赔偿。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而非土地管理案件,由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引发的赔偿利益纠纷不能等同于征收补偿利益纠纷。
  首先,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本案的行政补偿法律关系已因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而被行政赔偿法律关系替代。正是王先生不认可镇政府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其才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补偿决定诉至法院。
  而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导致该补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被消灭,建立了新的行政赔偿法律关系。在原镇政府之间设立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镇政府主张按原来的补偿决定对王先生予以赔偿缺乏法律基础,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以此为准审理本案。在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王先生有权选择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
  如此将再次延长本案纠纷解决的时间,增加多方的诉累。且如前所述,本案本就属于行政赔偿案件,如人民法院仍然按照补偿案件的程序和标准认定王先生的损失,势必极大鼓励行政机关罔顾法定程序滥用行政职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无法得到有效惩戒,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无从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或将形同虚设。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将本案发回重审。
  强拆赔偿按照多年前“评估报告” 赔偿判决被撤销 2019 12 11 19 :47
  2018年7月18日,二审法庭认定,以评估报告为赔偿依据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发回重审。
  转眼到了2017年的举证、庭审期间,冠领律师协助杨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市统计局回复资料、周边营运用商品房宣传单,证明涉案房屋周边经营用商品房2017年价格在15000元平方米上下。
  然而,一审法庭竟然按照县城管局提出的、以某评估公司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判决县城管局在自愿赔偿的数额内先行赔付76万元,损毁物品照价赔偿,其他争议部分,双方友好协商。
  现在已经是2017年,而判决依据竟然是2013年的“评估报告”,这4年间房价上涨根本没被考虑。收到这份判决结果,冠领律师当即决定要帮杨女士上诉。
  二审法庭采纳冠领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一审法庭判决确实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以2013年1月31日某房地产估价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判决县城管局赔偿金额,证据不足。
  除此之外,法庭还另外指出,给付赔偿金可以参考法院作出判决时同等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最终于2018年7月18日判决,撤销一审赔偿决定,案件发回重审。
  最高法胜诉判决后效:违法强拆今后一律这样判!
  导读: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周涛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作出再审判决,判令区政府要对原告予以“全面赔偿”,为此类型案件的裁判原则确立了标杆,更给广大被征收人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确保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权益带来了希望。2018年6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情节近似的强拆违法案作出终审判决,其裁判原则适用完全遵循了许水云案所确立的原则,客观上再度证实了许案的典型案例示范作用。那么,这又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案件,今后会如何统一裁判原则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
  2015年11月2日,聊城中院就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作出(2015)聊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认为东昌府区政府在并未获得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权的情况下,自行对25名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确认东昌府区政府于2013年1月12日强制拆除25名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东昌府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路以峰提供与被拆除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相同的安置住房,或面积相近的安置住房并按每平方米7755元的标准结算差价;或者支付房屋赔偿金1774111。35元(由原告选择安置住房或货币赔偿);二、被告东昌府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路以峰支付室内物品等赔偿金2万元。
  要旨一: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拆违法无争议
  要旨二:违法强拆应直接判行政赔偿,不再考虑适用补偿程序
  在明律师解析:这段分析表达的是两层含义——一是对于违法强拆房屋的案件,法院应当判赔偿而不能再判补偿,这与许水云案所确立的裁判原则完全一致,彻底否定了许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的思路;二是被征收人也不得既主张国家赔偿,又主张行政补偿,而是由赔偿来替代、弥补补偿。
  要旨四:恢复原状不可能,赔偿须确保补偿方式选择权
  省高院判决指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被列入旧城区改造的征收范围,已经因拆除而灭失,恢复原状已经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因此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
  最高法发文,强拆以后仍按市场价赔偿!
  其中的许某某诉进化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风靡新旧媒体等各大平台,为拆迁中的违法强拆与赔偿案件带来了一道曙光
  案子是这样的
  2014年10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
  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就成改造房屋征收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房屋被纳入征收 范围内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法再审认为:1。 涉案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为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的老房,应认定为合法建筑;2。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房屋产权人被强拆所得的赔偿金额低于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3。 房屋补偿应当以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来补偿。
  早在2013年,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就作出(2013)莱州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其认为:
  1、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所从事的建设和经营行为合法时,由此产生信赖利益。
  2、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物侵害信赖利益的,行政相对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被拆除时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市场补偿价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应支付的补偿价值,其实质效果的鼓励行政机关违法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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