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材料
  我父李生生前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我父1986年去世后,该宅基由我家人使用。2002年政府向我颁发土地证。2006年秋冬我在该地基建房时,张雨的出面干涉,并欧打我和我哥。我向永年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张雨的儿子张聚强律师为阻挠及应付我打官司维权于2007年制作一份协议。协议称1985年我母亲张小云将上述土地及房屋卖给张雨的。
  诉争的宅基地在1985年登记在李生名下,张宇的主张自己在1985年与张小云、李生之间发生房屋买卖关系。作为张小云的亲弟弟张雨的应当知道此1985年房子主体的权利人是张小云和李生。李生去世。我及我哥李红印我母亲张小云作为继承人,依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当时张雨的并没有列举相关基础事实以及出示买卖手续来对我继承提出异议。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1986年7月李生去世,因为继承关系房子的主体权利人已经由李生、张小云变更为张小云,李印方,李红印。势必导致房子所有权主体的转移。这就说明1985年张雨的张小云之间没有交付及买卖房屋的合意,没有发生房子买卖。即使现在时光倒流回到1986年。张雨的也没有理据来推翻我继承我父房子的事实。
  我继承了我父房子的所有权,根据一物不容二主,房地一体的原则。我占有房子就属合法、公开、自主、直接、有权占有。2002年经申请我将我父亲的土地证变更到我名下,更强化了我对宅基地的占有权利。我父亲去世后,我继承房子并使用、利用房子和办理土地证。张雨的要是横加干涉阻挠。必然有人处理,留下纠纷痕迹。2006年秋冬张雨的干涉我建房。2007年协议就是为了应付我打官司维权的产物。根据自1986年我父亲去世,截止到2006年秋冬张雨的干涉我建房,这长达20年的时间里,我家和张雨的之间没有宅基地权属纠纷,张雨的没有对我的宅基地主张任何权利!同时张雨的没有原始权属证明和买卖手续。也根本无法主张占有、使用等相关权利,再其次,我根据继承和登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利。而国家有保护物权的法律规定。张雨的主张因为买卖享有宅基地的权利。那我父亲去世之后,张雨的怎么不在我宅基地上建房?根据法律,我父亲去世后,张雨的要是在我的宅基地上建房。当时拆除不了他的房子,那法律就真成摆设了!张雨的主张自1985年占有至今,完全是胡说八道、自说自话,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据上述客观情况。更进一步说明1985年没有房屋买卖行为。本案宅基地在1985年登记在我父李生名下,86年我父去世,该房屋应当由我依法继承,假设张雨的在1985年就购买了我父的房子,几十年的时间,张雨的应该采取各种救济措施将宅基地变更在他张雨的名下。而不应当现在登记在我的名下,因为这完全违背日常经验法则和交易规则。这说明张雨的对我享有宅基地权利的情况是心知肚明的。
  1985年房子主体的权利人是张小云和李生。我父亲86年7月去世后,已经不再是该房子的权利人。张小云对房子的权利主体身份也变了。因为继承关系房子的主体权利人已经由李生、张小云变更为张小云,李印方,李红印。借着张小云、张雨的之间是亲姐弟关系。张雨的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侵占我的宅基地的行为。纯属虚假诉讼的行为,这种行为应该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被法律所否定的行为。张雨的在我父亲去世20年之后。在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无理的干涉、霸占我的宅基地。这就是直接的欺诈和抢夺、霸占我宅基地。欺诈和抢夺那是恨之入骨、仇深似海的事情。李生去世后,房子也已经被拆了,灭失了。被拆房子的主体权利人为张小云,李印方,李红印。在这个基础上,张小云和张雨的之间既没有买卖宅基地的事实理由。也没有签字按指纹认可什么宅基地买卖协议。无论是张雨的还是判决书,都没有基本事实的描述。在没有买卖约定并且没有交付宅基地的情况下,就判决支持张雨的霸占我宅基地。完全违背事实和逻辑。判决书玩弄文字游戏认定为买卖。纯属胡说八道,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最简单最直白的道理。自张雨的2006年对我宅基地侵权开始。截止到现在我打了18场官司了。人不能因为违法或不诚信的行为而得利。邯郸中院赵建平、贾梅录、徐世民三位法官故意违背历史、暗箱操作,说宅基地是我的,但是让张雨的占着吧。并且说张雨的霸占我宅基地属于合法。没有侵犯我的权利。判决一出张雨的马上在我宅基地建三层楼房。一点基本的礼义廉耻也不顾了。案子判过后,有没有想过,是不是真的公正?是不是需要叩问良心?如果公正和良心不存在了。法律又将何存?”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体现的就是只认钱不认理,没钱即使再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恰恰张雨的儿子张聚强律师,有公权力人脉资源背景。家里又有财力行贿。所以阴毒的法官对张雨的说谎的行为心知肚明。依然支持张雨的霸占我的宅基地。真是天没天理,人没人性。什么叫不要脸?不讲理就是不要脸。死不要脸。
  控诉人:李印方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