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2019)豫民再451民事判决,
  颠覆一、二审判决,理由荒诞!请依法监督
  审查的情况反映
  核心提示:该案2003年一、二、再审判决食品公司给付我们三块土地,至今未执行。10年后超时效又起诉,一、二审均被驳回、申请再审没申请事项也能立案、把“优先”改为“优惠”。不是低价土地,却认定为低价,肆意把优先“选购权”定性为“房屋预购条款”!采信失效、虚假的评估报告、荒唐判决赔偿食品公司199万!省高院冯童、王磊如此离奇判案?
  尊敬的胡道才院长:
  您好?我是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向您反映省高院(2019)豫民再451民事判决,枉法裁判情况,保证反映情况真实,请在百忙中关注,期盼得到公正解决!
  一、案件基本事实:
  濮阳市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网点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经一、二、再审判决:食品公司为网点公司腾淸三块土地,网点公司给付食品公司610793元地价款。案件判决至今16年,因食品公司不能腾清地,现仍未执结。
  食品公司为达到其非法目的,在未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时隔十六年(已超诉讼时效),又于2016年以网点公司未履行双方1994年《濮阳市食品公司与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安阳市校场路闲置库区的合同》(以下简称“开发合同”)约定,向食品公司交付200平方米商业房,要求网点公司赔偿其损失3340345元为由,向安阳市文峰法院另案提起诉讼。
  该共同开发合同纠纷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法院均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且评估标的为案外人财产,不能客观反映食品公司损失,对该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库区开发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业用房未实际建设,而合同未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食品公司主张网点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驳回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再审改判情况:
  2019年6月28日,在食品公司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卷宗的评估报告,作出(2019)豫民再45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网点开发公司赔偿食品公司损失1994480万元。改判理由竟然是:按每平米850元的价格优先购置200平米左右的商业房为“房屋预购条款”;“优先”即为“优惠”;土地转让为“低价”转让。全部是法官无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
  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判决的不正常之处
  (一)程序不正常:
  受理到开庭证会时间长达近一年,听证到立案不到二十天,再审立案、开庭至判决仅一个多月,特别是再审开庭至再审判决仅8天。庭审主审法官明显偏袒一方。
  时间节点分别为2018年6月13日受理、2019年5月7日听证(辛继涛法官主办,仅五分种),5月21日立案裁定并由省高院提审, 6月20日开庭,庭后8天的6月28日判决。显然是先定结果后走程序。
  (二)主审法官王磊 改判理由“奇巧”:
  1994年,食品公司与网点公司签订《开发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食品公司)按每平米850元的价格优先在乙方(网点公司)所建东侧临街的商品房中购置200平米左右的商业网点用于现有职工安置。”(1)条款本意为优先选购商业房条款意向,而非商品房预售条款。因合同签订时,该地块还是划拨土地、没出让、没规划、没设计图纸、商品房还未投入建设、省高院判决将优先选购权认定为房屋预购条款,无法律和事实依据。(2)食品公司购置200平方米商业房完全是商业性质,双方仅因基于合作关系给予适当的优先选购置权,根本不存在安置补偿问题,省高院判决称是对食品公司的补偿完全是法院主观臆断,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均否定双方结算时已从网点公司应支付食品公司土地价款中扣除了200平方米商业房价款17万元,即食品公司从未支付过网点公司购房款,再审却判决网点公司支付食品公司200平方米商业房现在的房价损失于理不通。
  评估报告不仅为食品公司单方委托,且报告中错误百出,竟然将第三人的财产认定为食品公司财产,这样的报告,一、二审法院审理时均未于采纳,省高院再审时却直接采纳,不符合鉴定报告的采纳原则。
  纵观整个案件审理细节,不难看出,本案再审审理实质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有人暗箱操作、辛继涛、王磊参与的一次枉法裁判过程!利用高院最后审判平台即使错判,当事人想纠正比登天还难的客观事,实蓄意制造冤案!恳请胡院长关注此案,查处此案、纠正此案,依法作出公正处理,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
  2019年8月9日
  联系人:张宪昌、身份证:410502195311152538
  电 话:1503729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