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丁振忠,山东省寿光市,57岁,农民,初中文化。
  用事实说话:
  2021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出具,高检十厅刑申通【2021】Z324号说:丁振忠以向中纪委、国土部举报富氏公司用地违法为要挟,2011年10月、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支付丁振忠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七年,原判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现予审查结案。
  按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的逻辑,腐败官员、祸国殃民,是天经地义,弱势群体抗争就是刁民,举报就是敲诈勒索。
  质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1、《刑法》那条规定:向中纪委、国土部,正常举报反映问题,就是敲诈勒索罪。
  2、富氏公司用地是真违法,还是假违法?后面附有铁证据:(1)2009年6月15日,寿光市国土局答非所问违法出具的:富氏公司用地答复意见书。(2)、2009年7月27日,潍坊市国土局作弊出具的:富氏公司用地复查意见书。(3)、2009年9月22日,山东省国土厅揣着明白装糊涂出具的:富氏公司用地复核意见书。三国土部门、制造了省、市、县上下三级合伙作弊、共同出卖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危害国家社稷、架空中央的恶性事件。
  (卷宗中有以上三书证据,后面我也附有以上三书证据)
  3 、2008年,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付国平),为给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王琰方)受贿的一套房子洗钱(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畜牧学校对面,圣都花园,即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家属院,面积163平米,顶名户主,刘立营)。然后,富氏公司以给我工程作为诱饵,提出:用这套房子,兑换我顶账顶来的一套店面商铺房(地址:东营市步行街内,面积166平米)。结果,富氏公司根本没给我工程干,只是为了洗钱。此次换房,造成我直接损失40余万元,间接损失100多万元。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王琰方)受贿是犯罪,富氏公司洗钱是涉黑是犯罪,被判刑的竟然是受害人,这也太妖孽了吧!
  4、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2011年10月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支付丁振忠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七年,原判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现予审查结案。侯镇党委代表一级政府,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说法,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是政府在从中拉皮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不是脑子进水了?
  5、物证:20万元支票上盖有“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的财务公章,及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的个人私章。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政府成了贸易公司,替富氏公司转账?
  最高人民检察院快别丢人显眼了,收回你们的,高检十厅刑申通【2021】Z324号,重新实事求是再审吧!
  事实经过:
  2012年8月6日,我手持证据,署名检举材料,到了北京。 1、准备向中纪委检举:寿光市委书记孙明亮,违纪违法的一系列问题。 2、准备向公安部检举:原寿光市公安局长聂作坤的黑恶行径。不幸被山东省驻京办拦截,交寿光市公安局拉回,软禁两天,因协商未达到腐败分子孙明亮所需要的结果,寿光市公安局便把我拘留了。之后,寿光市公检法,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判刑七年,是不折不扣的“以权代法”案。
  证据:1、我进京的检举材料及证据,被寿光市公安没收并藏匿,可查证落实。
  2019年8月8日我刑满出狱,之后,我不停的向山东省的各个政法部门申诉,结果,层层政法部门都:官官相护,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毁坏法律,亵渎法律,游戏法律。整个山东省政法系统都笼罩在,无法无天,毁坏法律的阴影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我的申诉,之所以不给我翻案,就是想为这些毁坏法律者充当保护伞!
  最为荒唐的是:
  2019年8月8日我出狱后得知:我的案子,实际就是腐败分子孙明亮安排寿光市公检法制造了一个弥天大谎!案情全是虚构的。2012年8月6日,我到北京上访被拦截拉回拘留后,孙明亮本想安排法院只是吓唬我,并没想真判我,所以寿光市法院给我胡编乱造了一个罪名,将我判刑七年,判决书驴唇不对马嘴。目的,只要我上诉潍坊市中院就发回,来回拉锯,什么时间我服软了,写下不再上访保证书,什么时间放我,结果被我识破,第二次我没上诉,直接进了监狱,把孙明亮和寿光市法院送上了断崖的境地。
  我入狱后,寿光市法院二人,天天到我家去找我老婆,老婆不见他们。他们就到小区物业,找人传话给我老婆,说:弄错了,赶紧找丁振忠的老婆去监狱,把丁振忠弄出来。(有证人)
  此法院二人,也到我老家村委找人说:谁和丁振忠关系好,赶紧去监狱把丁振忠弄出来。(有证人)
  潍坊市检察院到监狱提出:给我三百万元求我出狱被拒绝!
  2014年腊月21日,潍坊市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孙副处长一行二人,在监区教导员刘立华的陪同下,第五次来到山东省潍坊监狱九监区,找到正在服刑的我,当着监区教导员及干警的面对我说:“丁振忠,当初你要是上诉,中院一定判你无罪,别得理不饶人了,给你300万元出狱回家吧?”我不同意,我要求给我出无罪判决书、被他们拒绝。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到监狱提出给我300万元私了,山东省潍坊监狱近千名干警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是公开的秘密,可到监狱广泛调查。 见证人:刘立华现任山东省潍北监狱政委。
  山东省潍坊监狱对我的评价:
  我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期间,2018年9月的一天,当时的监狱政委(现在的监狱长)王法军,找我谈话时说:丁振忠,你记住,自古邪不压正,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潍坊,我见到了给聂树斌翻案的检察官,我把你的情况反映给了他,你准备好材料,大约一个月后他来找你。我激动的不得了,可不知为啥,最高检的杜亚起检察官,一直未到监狱找我。证据:可找现任的山东省潍坊监狱长王法军落实。(王法军是一个绝对,与中央高度保持一致的领导干部)。
  2018年的一天,我服刑的潍坊监狱九监区教导员张光德,对我说:今天王政委在监狱干部会议上说,首先肯定,丁振忠这个人绝对忠心拥护共产党,而且,思想觉悟都很高。按山东省潍坊监狱的评价,我忠心拥护共产党却被判刑,那么寿光市委市府公检法岂不就是反党反人民了?
  我的案子,原判部门:寿光市初级人民法院自己知道是个冤案,从未有过自信,无数次找人与我私了,而且已经给我了58万元。笑话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竟出具:高检十厅刑申通【2021】Z324号、原判正确。在原判寿光市法院因故意违法,彻底无望的关键时刻,是最高检为亵渎法律者撑起了保护伞!
  案情简介;
  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富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氏公司。
  2008年,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付国平),给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王琰方)受贿的一套房子洗钱,诈骗我40余万元,我在上访讨债中发现:富氏公司行贿800多万元,2006年11月30日只花了568万元,就获得寿光市稻田镇,王望三村,价值三千多万元的土地三百亩。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2004年,山东省已实施划片定价,富氏用地片区定价10万元一亩,富氏占地三百亩,出让金应该是三千万。富氏却只花了568万元,用脚趾头想一想,没有腐败谁信?之后,富氏又行贿评估公司,评估该地1。2亿元 ,套取银行抵押贷款1亿元,之后又从1亿元中,拿出4000多万元行贿多个部门,离岸注册,股票上市,诈骗股民三亿多元,富氏一连串诈骗的本钱,就是靠行贿得来的,寿光市土地三百亩。我发现富氏一连串行贿、诈骗、及涉黑洗钱后。市委书记孙明亮怕富氏涉黑的真相暴露,找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向我提出:政府愿出41万元替富氏还钱。特别提示:41万元是卜庆华代表政府说出的,而不是从我口中说出的。 2010年1月6日寿光市国土局从小金库中给我了6万元,2011年10月6日侯镇党委从小金库中给我了20万元,2011年12月29日寿光市公安局从小金库中给我了12。2万元,三笔合计38。2元,离政府承诺的41万元还差2。8万元。 寿光市委并不是真心给我钱,以后对我多方打压,让我得不偿失,万般无奈我去北京上访维权。结果惹火了寿光市委书记孙明亮,于是,孙明亮就安排公检法,把侯镇党委给我的20万元拿出来,制造了一系列伪证,虚构了一个假案,说这20万元是敲诈勒索富氏公司的钱,将我判刑七年,未遂只是简单一提,并未加刑。
  (政府给的这三笔钱,我都留了证据,并附在后面)
  现在我手中有四个政法部门出具的结果,罪名却四个说法,一个说东,一个说西,还有一个折中,最高检直接扯下遮羞布,支持亵渎法律,支持寿光市初级人民法院的原判,成了历史上一大奇观。
  1、 2014年7月1日寿光市初级法院,出具的(2013)寿刑重初字第2号判决书中说:我以上访为要挟,向富氏公司索要41万元,后经协商,2011年10月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支付丁振忠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七年。未遂部分只是简单一题,并未加刑。为了充分证明我已经到手了这20万元,寿光市法院是做足了文章,附有多名证人证言,证明钱我已经到手了。其中判决出中出具:(1)富氏公司副总于爱生证言,经协商2011年10月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支付丁振忠20万元。(2)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证言,经协商2011年10月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支付丁振忠20万元。(4)侯镇政府会计李青霞证言,因丁振忠上访,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支付丁振忠20万元的事实。
  2、2019年出狱后,我逐级申诉到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当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我的申诉后 发现:20万元支票上盖有,“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的财务公章,及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的个人私章,罪名根本不成立,案子就是个弥天大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为了把这个弥天大谎坐实,为了不让弱势群体、也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达到不给我翻案的目的,公然变更了判决书罪名,出具鲁检十部控申审通【2020】58号,说我因敲诈勒索富氏公司41万元未遂,被法院判刑七年。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已经敲诈勒索到手的38。2万元无罪,未遂的2。8万元则被判刑七年。你听说过,天下还有比着更荒唐的法律笑话吗?一个省级检察院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是全国政法系统的奇耻大辱!
  3、2020年12月2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7刑审7号,即没承认寿光市法院以敲诈勒索20万元判我正确,也没承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41万元未遂判我正确,只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申诉。可笑的是,我第一次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濰刑二终字第78号裁定书,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寿光市法院又原判,服完刑了再申诉就又成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吗?说白了,就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到了寿光市法院的判决书,罪名根本不成立,又见到了山东省检察院的处理结果,纯属胡说八道,他们又不敢推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处理结果,所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来了个折中处理。
  4、最高检直接扯下遮羞布,出具:高检十厅刑申通【2021】Z324号原判正确,支持亵渎法律,成了历史上一大奇观。
  案情的真实状况:
  判决书中说:房子是我与中建八局郭秋安对换的,与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无关的辩解:
  判决书纯属胡说八道,事实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我在寿光市宏源钢结构建筑公司,跑工程中认识了、中建八局的郭秋安,2007年春郭秋安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寿光市稻田镇,山东富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上,他中午要宴请富氏公司工程负责人,约我过去一块吃个饭。中午在吃饭中,郭秋安介绍我认识了,富氏公司副总于爱生,和富氏公司葛总工程师。葛总告诉我:下一步,我们公司有几亿元的不锈钢活,郭秋安与富氏公司的董事长(付国平)是同学,郭秋安的话就是付董事长话。于爱生告诉我:想干富氏的活?必须先给富氏做贡献,当时我在的寿光市宏源钢结构建筑公司不干不锈钢活,于是,我2007年7月1日我向,寿光市宏源建筑公司提出辞职,寿光市宏源钢结构建筑公司副总魏光波与我谈话说:丁振忠你再坚持二三个月,你东营的一个工程就完工,你可以得提成20万元。结果我为了富氏几亿的不锈钢活,我还是坚定的辞了职,去了能干不锈钢活的亚亨集团(原寿光市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上班。后来我花了几百元买了4盆花,捐给富氏新办公区,副总于爱生收下。以后葛总也用了我两次车出去旅游,费用全由我出。我的笔记本电脑及无线上网卡,(当时无线上网卡很时髦,一年2400元的上网费)葛总也要去用了。2007年下半年,我请于爱生、葛总、郭秋安三人的客,为了郑重一些,我特地叫上了亚亨集团副总刘金生主持,不久,葛总就给了我一份光盘图纸,让我报价,我交给了亚亨集团并报了价,以后再无消息。
  2008年,郭秋安告诉我:付国平与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王琰方)是同学,交警支队住宅小区开发完后,开发商送给了王琰方三套住宅楼,其中、院内多层190平方的六楼两套(顶层),沿街小高层六楼163平米的一套(共11层),每平方米4000多元。王琰方自己不敢自己卖,找付国平全权处理,说白了:“就是付国平给王琰方洗钱”(注明:当时我不清楚,洗钱就是涉黑犯罪,十八大后才清楚)。郭秋安又告诉我,付国平又把这三套房子安排郭秋安全权处理,我看到郭秋安很为难的样子,我为了拿到富氏不锈钢活,我主动提出要一套,但条件是,我现在没钱,只有我在宏源钢构公司辞职时,公司往年欠我提成二十几万元,宏源给我了一套166。多平米店面商铺房,每平米4000元,价值66万元,房子归我,我卖后交公司40万元,余下的钱全是我的,(卷宗中有此卖房协议),我现在只能用此房对换其中的一套,郭秋安同意,并让我三套中挑一套,我挑了163平米的沿街小高层六楼,(地址,潍坊市畜牧学校对面,圣都花园,即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家属院,顶名户主,刘立营,可落实)我为了防止郭秋安谎报价格欺骗我,我与郭秋安签订了一份换房协议书,内容规定:暂定双方的房价都按每平方米3800元计算,对换后,实际市场价一方低于这个价格,低的一方把差价补给另一方(这份协议书被公安局抄家抄去,不知卷宗中是否有该协议书)。我的房子当时还没办房产证,只有协议书,对换后第二天,郭秋安就把我的房子顶账顶了出去,我急忙去交警支队家属院打听该小区的房价发现,他们还有大量房子没卖出,公开要价每平米2480元,这样仅换房我就损失了26万元,我找算郭秋安,他说:富氏怎么和我说的价格,我就怎么告诉的你。后来,我给富氏公司的不锈钢活的报价也石沉大海,此时我发现,富氏是在故意欺骗我,根本没工程,只是为了给受贿房子洗钱。房子富氏公司骗了我26万元,加上我损失了在宏源钢构公司即将到手的20万元提成,这次我损失46万元。(查查王琰方与刘立营的关系,事情就一清二楚了)
  判决书中说:房子是我与郭秋安对换的与富氏公司无关,纯属颠倒黑白,事实:这次对换房子,有一个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富氏公司是最终受益者,我是最终受害者。我如果不换房子,等三年到2011年,我的房子涨价到了一万元一平米,我白赚120余万元。如果宏源公司等钱用,他收回房子或宏源公司提出他卖房子,那么宏源公司就必须先给我26。万元。是想?如果不是富氏提出给我几亿元的不锈钢活干,我能傻到:20万元的提成不要了,再赔26万元与郭秋安换房子?再说,富氏公司骗了我的钱,我就是向他们要钱,那也不是敲诈勒索,那也是正常追讨,最多算是民事纠纷。
  为什么政府给我钱。
  富氏公司董事长付国平给交警支队长王琰方受贿的房子洗钱,本身就是违法,可富氏公司竟然还敢在我的家门口诈骗我,太嚣张了,是可忍孰不可忍,但为了找到富氏公司的犯罪证据,我还是隐忍了下来。 在以后的接触中,郭秋安告诉我:富氏公司用行贿方式,得到寿光市土地三百亩,后又行贿评估公司,评估该三百亩地1。2亿元,抵押银行贷款1亿元,于爱生告诉我:走关系办土地证,富氏公司花了1400万元。葛总工告诉我:富氏公司走关系花了4000多万元,股票上市融资三亿多元。
  我得到了富氏公司一连片的诈骗后,2009年5月22日,我以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的身份,用传真向山东省国土厅举报,富氏公司违法零地价,占用寿光市稻田镇,王望三村,土地三百亩的事实。
  2009年6月15日,寿光市国土局答非所问,违法出具、富氏用地答复意见书。 (卷宗中有此书证据,后面也附有此证据)
  2009年7月27日潍坊市国土局作弊出具,富氏用地复查意见书,出具富氏公司占用寿光市、稻田镇、王望三村土地、299。48亩、总计花费568万元,具体1、土地出让金329万元。事实是:国土局用富氏土地证,手续费中的土地增值税冒充的土地出让金,富氏是2006年11月30日办的土地证,当时该地的正常出让金应该在三千万元至四千万元,依据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富氏用地是一起标准的零地价非法出让国土案。 (卷宗中有此书证据,后面也附有此证据)
  2009年9月22日,山东省国土厅揣着明白装糊涂 ,出具鲁国土信核字(2009)第19号复核书,富氏占地三百亩,总计花费568万元,不是零低价、合法,终结信访。制造了省、市、县上下三级合伙作弊、共同出卖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危害国家社稷、架空中央的恶性事件。 (卷宗中有此书证据,后面也附有此证据)
  从潍坊市国土局的复查意见书上看,寿光市政府只收到了568万元,富氏公司却说自己拿出了1400万元,哪800多万元干什么去了?不用问, 落入各级官员的腰包。
  2009年下半年,我拿着以上违法三书,走访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回答:找纪委。走访山东省纪委回答:不管土地问题。走访山东省信访局、国土部回答:已经信访终结、不再受理。此时,公安局到处乱调查我,意在恐吓及毁坏了我的名声、我因此也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贫困潦倒。侯镇党委则安排镇政府人员及我村两委,不断来到我县城的家骚扰,他们已经严重的侵害了我的人身合法权益,2010年1月6日我向寿光市国土局提出侵权赔偿40万元,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同意、并当场给了6万元。 (判决书中有此6万元的说明)
  关于判决书中41万元的来历:
  2010年5月18日,我被叫到了侯镇党委,党委书记卜庆华对我说:他受市委书记孙明亮的安排、国土局当初答应给你40万元,却只给了6万元,他把国土局欠的34万元,他再外加一万元的利息合计35万元一次性给我,(41万元就是这么来的),要我第二天接到他的电话后,来侯镇党委取钱,晚 18时至20时,卜庆华的秘书用党委电话5361001与我家电话5191236,来回传真35万元保证书草稿多遍,直到定稿,第二天11时我接到卜庆华的电话说:市委书记孙明亮刚来过侯镇,又不让把钱给你了。之后卜庆华不但没再给钱,他还安排侯镇政府人员及我村两委成员,不断骚扰我家,严重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我恨透这些出尔反尔的官员。2011年10月6日,卜庆华亲自把我从市区,接到侯镇党委他的办公室后,他的财务人员当场给我开了一张20万元农行支票、存根我填写生活费,在写收条时我出了点错,当时,我考虑写封口费或者写精神损失费及侵权费,有损政府的形象,我就友情变通了一下,写到:今收到侯镇政府帮助追回富氏骗款20万元。谁知公检法却借此大做文章,他们找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作伪证,说这钱是富氏公司的。找富氏公司副总于爱生,作伪证说这钱是、富氏公司委托侯镇党委垫支的,寿光市公检法串通真正的罪犯作伪证陷害无辜,无耻之极!(证据:20万元支票上盖,“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财务公章,及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的个人私章)
  现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案如下:
  1、2009年5月22日、我以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的身份,用传真向山东省国土厅正常反映、富氏公司违法,零地价占用寿光市,土地三百亩的事实。
  2、山东省国土厅、潍坊市国土局、寿光市国土局、三国土部门、关于富氏违法占地、他们制造了省、市、县、上下三级、合伙作弊、共同出卖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架空中央、危害国家社稷的恶性事件
  3、寿光市委和公安局疯狂打击报复检举人,导致我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贫困潦倒,严重侵害了我的人身合法权益,我向政府提出人身侵权赔偿40万元,政府提出愿出41万元。
  4、寿光市国土局、侯镇党委、公安局、三部门、分别从各自的小金库中拿出、6万元、20万元、12、2万元、代表政府府给我侵权赔偿金。
  5、寿光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司法部门、合伙作弊造假共同将侯镇党委的20万元、指鹿为马、强说是富氏的钱、恶意制造了这起冤案。
  最后特别提示 : 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至今故意未被挖出的,一个靠洗钱诈骗起家的超级涉黑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竟出具,我一个弱小的农民工,以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一个超级涉黑公司,什么时候《刑法》把上访,变成了敲诈勒索的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胡说八道了!
  最后特别提示 : 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至今故意未被挖出的,一个靠洗钱诈骗起家的超级涉黑公司,山东省的政法队伍竟出具,我一个弱小的农民工,以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一个超级涉黑公司,什么时候《刑法》把上访,变成了敲诈勒索的手段?朗朗乾坤,政法目无法律!
  附证据: 1、(2013)寿刑初字第105号判决书。2、(2013)潍刑二终字第78号裁定书。 3、(2013)寿刑重初字第2号判决书。4、潍检八部刑申审通【2019】1号通知书。5、(2019)鲁0783刑申4号。6、鲁检十部控申审通【2020】58号通知书。7、(2020)鲁07刑申7号。 8、高检十厅刑申通【2021】Z324高检十厅号通知书。 9、20万元 盖有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财务财务公章的银行支票复印件,即判我有罪的荒唐物证。10、寿光市公安局给我的12。2万元证据。11、 寿光市法院给我58万元买卖法律的证据。12、2009年6月15日,寿光市国土局违法出具的,富氏公司用地答复意见书。13、2009年7月27日,潍坊市国土局作弊出具的,富氏公司用地复查意见书。14、2009年9月22日,山东省国土厅揣着明白装糊涂出具的,富氏公司用地复核意见书。 15、身份证复印件。 注、寿光市国土局给我的6万元证据,在判决书中。
  特别提示: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寿检刑申审通(2015)1号,刑事申诉审查通知书。是检察院给我寄到监狱的,出狱时监狱有规定,零带出所以我没带出,监狱告诉我,以后若有部门用,可直接找山东省潍坊监狱九监区联系。出狱后我找过寿光市检察院请求复印被拒绝。
  以上内容若有不实或捏造,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寿光市,广泛调查取证,让我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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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振忠 电话:1880536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