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籍企业家常学福,实名举报郑州法官郑建庭、邢彦军、张百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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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何时了?含泪求“青天”!
关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严重违法执行、超标的额查封、拍卖房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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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媒体记者朋友:
我叫常学福,男,汉族,民营企业主, 1961年5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银基王朝一期1号楼3002室,身份证号:410105196105261014,联系电话:18530820777。
1981年,我从郑州市优胜北路3号河南省供销学校(现河南省财经学校)毕业后,作为公务员分配至河南省供销社,历任商城大厦财务处长、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1994年辞去公职下海,到银基商贸城任总经理,2010年辞职创业至今。
现实名举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执行局)法官郑建庭、张百勤、邢彦军等。
举报事由:在涂丽华申请执行常学福(以下简称举报人)财产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中,应当依法中止执行本案,将本案卷宗移送郑州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赢公司)非法集资刑事专案组,并案处置,同案同权!
然而,在郑州中院执行局法官郑建庭、张百勤、邢彦军等人的偏袒下,所谓的涂丽华民事借款纠纷案,至今仍被拒绝移交刑事专案组,并通过日益加速的强制执行,造成三赢公司刑事卷宗999名非法集资参与人编号600号涂丽华,迄今为止已得到其本金的273,尽管如此,却仍在加速强制执行更多财产,而其他998名同等性质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却只得到其本金的26!
举报人因非法集资判刑,郑州中院执行局法官郑建庭、张百勤、邢彦军等人和涂丽华,误以为可以乘举报人落难之机,将其赶尽杀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疯狂超标的额查封拍卖举报人个人名下的全部房产,就连举报人出狱之后的最后一块栖身之地,也不放过,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
一、来龙去脉。
2011年9月24日、29日,涂丽华(本案执行申请人)和郑州泰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和用款人均为冯高成,以下简称郑州泰天)、冯高成(担保人)、河南福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两份,金额分别为500万元、350万元,期限至2011年10月26日。三赢公司对上述850万元借款,出具了保证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底,举报人被追加为担保人。
2012年1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和《民事调解书》(见附件2)。后郑州泰天未能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还款责任,涂丽华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中院作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郑执一字第453号》(见附件3),并查封了冯高成名下郑州市铭功路259号(现福临机电商城)1号楼2层617。17平方米商铺及136。46平方米住宅,同时,查封了举报人名下的三套住宅共计924。44平方米。
举报人名下的三套住宅分别位于:郑州市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B座五层7号(以下简称融元广场住宅)、城南路182号太极公馆8号楼A座1单元8 9层(以下简称太极公馆住宅)、金水东路233号银基王朝1号楼30层114号(以下简称银基王朝住宅,见附件4)。
截止2014年4月30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截止日),被执行人现金偿还共计438。95万元(含三赢公司支付本金86万元、利息22。95万元),欠款余额411。05万元(见附件5《2015刑事判决书》、附件6《2017终审裁定书》、附件7《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附件8《证明》、附件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拒不将涂丽华卷宗移送非法集资刑事专案组。
1、违法查封、违法拍卖。
2016年10月19日,针对三赢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刑事案件,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作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管刑初字第647号》(以下简称2015刑事判决书)。举报人上诉。
2017年1月16日,举报人撤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01刑终4号》(简称2017终审裁定书),裁定管城法院《2015刑事判决书》生效。
郑州中院《2017终审裁定书》、管城法院《2015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不是合法的借款纠纷,而是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刑事案件,涂丽华是该刑事案件涉及的999名集资参与人的一个,卷宗编号600号。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2014年3月25日)(以下简称《2014非法集资刑事意见》)。
《2014非法集资刑事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明确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4年8月21日,针对本非吸案件,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今管城分局,以下简称商城分局)刑事立案。
按照《2014非法集资刑事意见》,本案应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商城分局非吸刑事专案组。
奇怪的是,郑州中院执行局拒绝移交。幕后原因,不得而知。
郑州中院《2017终审裁定书》、管城法院《2015刑事判决书》生效,意味着:举报人自2014年8月21日刑事立案之日起,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了,而是三赢公司非吸刑事案件被执行人!
已经生效的郑州中院《2017终审裁定书》、管城法院《2015刑事判决书》认定:自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 以举报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三赢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涂丽华是999名非法集资参与人之一。
商城分局委托河南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豫恒会鉴字【2015】001号)及该所2015年9月7日为本案出具的关于集资客户涂丽华集资款的收、付、余《证明》等明确显示:
涂丽华借款合同金额850万元,已付本金416万元,已付利息22。95万元,未兑付金额411。05万元。
很明显,涂丽华是举报人三赢公司非吸刑事案件中的非法集资参与人,涂丽华在2011年9月24日、29日出借的850万元借款,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而是三赢公司非吸刑事案件认定的非吸资金。
本案理应中止执行,将卷宗移交至有刑事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商城分局或审判机关管城法院。
是谁在阳奉阴违、公然对抗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4非法集资刑事意见》呢?
郑州中院执行局不但不将涂丽华借款案移交刑事专案组,而且继续强力推进执行!是谁在幕后施加强大的推动力?哪里来那么大的能量?
2014年10月27日,郑州中院执行局第二次查封举报人的房产。
郑州中院执行局明知举报人的房产已被商城分局刑事查封(2014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8日两次查封),不但强硬拒绝向刑事专案组移交涉案卷宗,而且强力查封、拍卖!这种公然藐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4非法集资刑事意见》的勇气,究竟来自何方?
2017年底管城法院执行局的同志就此案郑重向郑州中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庭办案法官交涉,请求将涂丽华涉三赢公司非吸刑事涉案卷宗,全部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管城法院刑事执行庭,遭到拒绝!
郑州中院执行局民事法官强硬对抗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4非法集资刑事意见》的底气,来自哪里?
举报人及其代理人和律师多次找郑州中院执行局涂丽华民事借款纠纷案历任承办法官张百勤、邢彦军口头汇报协商,并至少两次向其提交文字性《执行异议书》(见附件10)后,办案法官仍我行我素,拒不纠正。故自“三赢公司”“非吸”刑事立案之日起,郑州中院执行局针对“本案”的所有查封、拍卖、裁定房产过户,都是违法的,其主办法官郑建庭(现任)、张百勤(曾任)、邢彦军(曾任)涉嫌滥用职权、渎职、枉法裁判、枉法执行。
本案(涂丽华民事借款纠纷案),疑点非常多。当时河南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涉及投资担保公司借款纠纷,不允许法院进行民事立案。涂丽华的涉投资担保公司民事借款纠纷案,是怎么立上的?
2、严重超标的额查封,严重超标的额拍卖。
2014年8月21日刑事立案时,被执行人欠涂丽华借款余额仅为411。05万元,然而,郑州中院执行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价值却高达2500万元!是合法债务的6倍多!
这种反常的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二条《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第四项规定:“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郑州中院执行局严重超标的额查封、拍卖。
三、涂丽华的合法债权早已100收回!为何执意继续查封、拍卖?是否为不当得利之巨额财富诱惑、利欲熏心、利令智昏?甘愿铤而走险、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
涂丽华的合法债权早在2017年5月17日就已偿清!本案本应执行完毕,依法终结!
然而,直到今天,郑州中院执行局仍一意孤行,继续违规违法严重超标的额查封、拍卖举报人名下唯一的一套住宅(银基王朝1号楼30层114号),这种执法行为文明吗?这种执法行为善意吗?这种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吗?这种执法行为合规合法吗?究竟是出于何种心理、动机呢?是出于公心还是私利?
2014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郑州中院执行局已支付涂丽华执行款和裁定房产过户抵债金额总计为1122。8554万元,不但早已全额结清了被执行人欠涂丽华债务余额(411。05万元),还远远超标的额执行了711。8054万元!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非法集资刑事意见》)第五条规定:“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2021年1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距离生效尚余33日!2021年5月1日生效!
由此可见,无论是多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多次下发的涉非法集资文件指导精神,还是国务院颁布的涉非法集资条例,中央对待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态度都是一贯的、明确的、毫不动摇的,原则和底线都保持着高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即:非吸资金清偿上限仅为本金部分;已付利息、分红等回报折抵本金;不足清偿全部集资参与人本金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本金的差额部分,即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欠涂丽华合法债务仅限于本金850万元,刑事立案已支付438。95万元,尚有411。05万元未支付。
涂丽华作为三赢公司非吸刑事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即便是按本金余额411。05万元结清,也比三赢公司非吸刑事案件其他集资参与人已经执行完毕的26的现金兑付比例高出74!多支付了304。17万元(411。05万元×74),加上超标的额执行的711。8054万元,整整比其他998名共同集资参与人多出了1015。9754万元!同案不同权!她是怎么做到的?究竟是谁在为她撑腰打气、保驾护航?
本金850万元的执行和清还情况:
1、已经生效的郑州中院《2017终审裁定书》、管城法院《2015刑事判决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和《证明》,均明确认定三赢公司刑事非吸案涉涂丽华已付本金416万元,已付利息22。95万元,共计438。95万元;
2、2016年12月6日,以135万元的价格,拍卖了举报人名下163。26平方米融元广场住宅;2017年5月16日,郑州中院执行局将该拍卖款中的128。1406万元支付给了涂丽华工商银行账户(见附件11);至此,被执行人欠涂丽华合法债务余额仅剩下282。9094万元;
3、2017年5月17日,在经历了三次流拍之后,郑州中院下达(2012)郑执一字第453 2号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冯高成名下位于郑州市铭功路259号(福临机电商城)1号楼2层第1号、2号、3号、7号建筑面积为210。43平方米房产,第4号、5号、6号建筑面积为191。97平方米房产、第8号、9号、10号建筑面积为214。77平方米房产,总面积617。17平方、总价值640。68万元的商业房产,抵偿涂丽华等额债权,并对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 2012 )郑执第一字第453号之二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见附件12),将上述房产全部过户到涂丽华的名下;截止2017年5月17日,涂丽华欠款不仅仅已全部偿清,还超标的额执行了357。7706万元。
涂丽华,作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集资参与人,作为999名非法集资参与人之一,作为刑事案件卷宗中编号为600号的集资参与人,相比其他只得到本金的26的998人,不但得到了100的本金,还多得了357。7706万元!在2017年5月18日后,理应收手、收敛!
然而,涂丽华似乎尝到了执行的甜头,决心继续运用司法资源,继续查封、拍卖举报人的其他合法财产,打着民事借款经济纠纷的幌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执行,利用公权力谋取暴利。
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当中,集资参与人能够收回全部本金的,非常稀少!涂丽华不但收回了全部本金,而且还多收87!这在郑州,乃至在全国,都是一个可以“彪炳史册”的奇迹!然而,涂丽华竟然还不知足,欲壑难填,贪心不足,高歌猛进,继续全力推动拍卖执行他人合法财产!
4、2021年3月8日,郑州中院执行局在淘宝网上拍卖举报人名下373。4平方米太极公馆住宅,评估价505。7640万元,首次拍卖流拍;3月9日,郑州中院执行局以起拍价354。0348万元下达《执行裁定书》(【2020】豫执恢342号之四,见附件13)抵偿所谓的本案债务。截止2021年3月9日,涂丽华一人已合计多收回非法集资本金高达711。8054万元!超标的额执行173!其他998人非法集资参与人只收回本金的26!同案同权这个最基本的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竟敢如此严重的被扭曲?!
这711。8054万元超标的额执行款,依法应该执行回转(如上所述),返还给被执行人。
截止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涂丽华的合法债权411。05万元,已100全额收回!并且大大超出标的额87!多得到了357。7706万元!郑州中院执行局按理说应当已将本案终结执行。
万万没有想到,三年半后的2020年11月2日,换了一位新的主办法官郑建庭,竟然又恢复了本案(涂丽华借款经济纠纷案)的执行!而且是不恢复则已、一恢复就要惊人的玩起了“大”的:一口气查封了“举报人”名下仅有的两套住宅“太极公馆住宅”、“银基王朝住宅”;同时查封的还有冯高成一套136。46平方米的住宅房;合计面积达897。64平方米,评估价值保守在1500万元以上。
四、“突袭”式的拍卖、裁定、房产过户,背后到底暗藏何种玄机?
2021年3月22日下午,举报人收到郑州中院执行局以邮政快递方式的通知,得知其名下373。4平方米的“太极公馆住宅”,已经被2021年3月9日下达的郑州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以354。0348万元抵偿了本案债务(涂丽华借款经济纠纷案),并于3月19日过户到了涂丽华的名下!
举报人太极公馆住宅已于2011年7月10日以租抵债长期租给了张先生至2029年7月10日(见附件14)。自交钥匙给张租户起,举报人就再也没有去过房产现场,只等2029年回归。
2021年3月16日,举报人回前妻银基王朝住宅房(暂借住)发现大门被郑州中院执行局张贴本案《查封公告》、《强制迁出公告》(见附件15)时,才想起太极公馆住宅房是否也一样遭此厄运?连忙致电张租户!
两个小时后,就传来了太极公馆住宅房的《查封公告》和《强制迁出公告》,还有封条(见附件16)。
举报人连夜写就《执行异议申请书》(见附件17),并于3月18日一大早去郑州中院立案大厅提交,现已立案。
《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立即解除对‘银基王朝住宅房’和‘太极公馆住宅房’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现在才知道那时(3月18日)“举报人”只是做了个“春梦”而已,“生米”已经被郑州中院执行局做成了“熟饭”!
这次怎么想起了给举报人寄份《执行裁定书》呢?
是在看到《执行异议申请书》后觉得“玩笑”开的太大了?才想起邮寄一份作为补救措施之一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16号)第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第十四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郑州中院执行局对举报人名下太极公馆住宅房拍卖前,应当将房屋的《查封公告》、《强制迁出公告》、《房屋评估报告》及《拍卖公告》等文书送达或邮寄给举报人,但是,举报人除了3月22日收到邮政快递太极公馆住宅房《执行裁定书》外,均未见到其它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
如果是无法通知举报人,邮寄《执行裁定书》怎么知道举报人的联系地址呢?
《拍卖公告》中规定该房在淘宝网上首拍时间是2021年3月8日10时至3月9日10时,可是郑州中院执行局下达以房抵债裁定书的时间是3月9日,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既要开庭审理,又要履行完毕打印、盖章、签发等流程,效率不是一般的高啊!
五、涂丽华已经收回了850万元的合法债权!并多收了711。8054万元的不当得利!为何还要继续“趁火打劫”、“赶尽杀绝”?
郑州中院执行局查封的举报人名下的三套房产(一套裁定抵债给涂丽华、一套过户到涂丽华名下),是举报人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合法财产。
前妻需要独自抚养当时3岁的儿子,故举报人与前妻2014年离婚时约定三套房中的两套即银基王朝住宅房和融元广场住宅房归前妻(见附件《离婚协议书》18),太极公馆住宅房归举报人。
举报人前妻一直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靠开网约车生活,融元广场住宅房已被本案拍卖,银基王朝住宅房(尚有100多万元的按揭贷款未还)是这一对孤儿寡母的唯一居住场所,也是他们生活和生存的唯一希望!
举报人则因三赢公司非吸刑案被判刑入狱,两年前才刑满释放,还要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和银基王朝住宅房的按揭月供款。
举报人作为年满60周岁的老男人,也靠太极公馆住宅房维持余生生活和生存!但却被郑州中院执行局突然袭击般地闪电拍卖、流拍而迅即裁定给了涂丽华抵偿举报人所谓的债务!那一刻,举报人感觉“天”都塌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太极公馆住宅房和银基王朝住宅房是举报人及其前妻和儿子两家人各自唯一住宅房及以后生活和生存的希望,依法也不应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请问郑州中院执行局:已于2021年3月8日“突袭”拍卖了举报人太极公馆住宅房,仅隔7天后,就于3月16日查封了两家人仅有的一套银基王朝住宅房(“强制五日内退出房屋,逾期……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怎么能下得了手?而且还出手这么快、这么狠!天理何在?国法何在?人情何在?人性何在?
请问涂丽华,请问郑州中院执行局:这411。05万元的欠款本金,如果从郑州中院《刑事裁定书》2017年1月16日下达之日算起,短短4年多时间已获得711。8054万元的违法利益,年均利息率高达40多,还不够这411。05万元的利息吗?
为啥还要出手这么快、这么狠地查封“银基王朝住宅房”?
是不是即便拍卖完了“银基王朝住宅房”和冯高成的一套136。46平方米住宅房(被本案查封),还不够填满涂丽华非法放贷追求暴利无底洞般的嗜血欲望?非法放贷、高利放贷、套路放贷的无穷欲望,是不是意味着本案(涂丽华借款经济纠纷案)永远都不可能执行终结?是否还要“挖地三尺”继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虽然暂时终结本案,但继续玩休克疗法?两、三年后再换主办法官择机又恢复执行?
难道就凭涂丽华一个人,就能玩转这么大的一盘棋吗?就能调动郑州市的司法资源,为她闪电裁定、闪电过户、创造法院执行史上的郑州速度吗?
在全国上下开始大力整顿政法队伍的今天,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难道还有人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乱搞,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为某些非法放贷者、高利放贷者、套路放贷者谋取暴利站台吗?在全国严打非法放贷、高利放贷、套路放贷,非法放贷、高利放贷、套路放贷、非法讨债已经入刑的今天,竟然还有人漫天要价、“驴打滚”计息、狮子大张口、贪得无厌、趁火打劫、落井下石、赶尽杀绝!这种在公权力的合法外衣掩盖下的所谓的套路“执行”,究竟是在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是一种更加隐蔽、更加伪装、更加狡猾、更加高级、更加高智商的犯罪行为?
究竟是谁在幕后为涂丽华站台、打通关节、保驾护航?打着法律的旗号、打着执行的幌子、披着合法的外衣,幕后干的却是违规违纪违法的勾当?
六、同一事实(本案),两级法院,分别按刑事、民事,两次执行,举报人无比困惑!
如前所述,涂丽华申请执行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自三赢公司非吸案刑事立案之日起,无条件中止执行,并移交至该案侦查机关商城分局三赢公司非吸刑事专案组,但郑州中院执行局仗着自己是三赢公司非吸刑事案件审判机关管城法院的上级领导机关,拒不移交,继续违法执行!人为导致一案双执行,违背了“先刑后民”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同案同权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三赢公司非吸案其他998名集资参与人就本案违法执行而造成的同案不同权之极端反常现象,多次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
综上所述,本案不是普通的、正常的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而是涉及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涂丽华是三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999名非法集资参与人中的一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自三赢公司非吸刑事立案之日起,移交刑事案的主管侦查机关或人民法院!然而,时至今日,郑州中院执行局仍不移交,仍在严重超标的额执行,不仅严重侵害了举报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案双判、双执行(刑事、民事)的司法乱象,严重败坏了政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为了避免这种乱象、怪象、违法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向纵深发展,为了维护举报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彰显三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全部999名集资参与人同案同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特恳请各位领导、媒体记者朋友在百忙之中关注、关心举报人的请求:
1、裁定终止执行“郑州中院”(2012)郑执一字第453号执行裁定,立即解除郑州中院对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33号银基王朝1号楼114号房产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2、申请将已违法执行的举报人郑州市管城区城南路182号太极公馆8号楼A座1单元8 9层12号房产和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B座5层7号房产依法进行执行回转!
3、鉴于三赢公司非吸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和兑付工作还没有结束,强烈请求让涂丽华以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回归到三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当中,由管城法院和管城区非法集资处置办公室接管,多退少补,还事实真相!让三赢公司非吸案中其他集资客户在这个具体的案件当中真正体会到公平正义!卸掉他们“后娘养的”、“堵心”等严重心理失衡的包袱!举报人和三赢公司集资客户都充分相信我们的“青天”——中国共产党,相信法律对具体到三赢公司非吸刑事案件中所有集资参与人一视同仁,不会因为某个人有钱、有关系、有背景而违法“吃小灶”、获得惊人的高额利息!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举报人和998名集资客户急盼着这一刻的到来!
4、严肃查处郑建庭、张百勤、邢彦军等法官有法不依、一而再、再而三地“突袭”式违法执行、严重超标的额查封拍卖举报人房产的违纪违法行为!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净化政法队伍的清纯公正,打造营商环境的“山清水秀”、“碧海蓝天”!
5、澄清涂丽华850万元本金的资金来源。因为2013年追加举报人个人为本案(涂丽华借款经济纠纷案)担保人的经办人,不是涂丽华本人,而是一位涂姓先生,举报人当初就几乎没有或很少见到涂丽华本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媒体记者朋友,举报人1994年辞去公职下海到银基商贸城任总经理,直至2010年辞职独立创业,与银基股东们一起作为银基事业的创业元老,通过16年的打拼,创造了银基品牌,硬是把当时几乎没有服装生产加工能力的郑州,打造成了全国闻名的服装批发集散地,直接安排和间接带动了几万人就业,不仅创造了巨大的产业链税源,还推动着20多年以前脏、乱、差的郑州火车站地区变成了今天高楼林立、川流不息、熙熙攘攘、人山人海、摩肩接踵的知名商圈!
举报人自己创业以后,常怀一颗对社会感恩之心,全力做慈善公益事业,累计捐款上千万元,为社会修路、办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资助贫困学生等,并获得2013年“中国十大慈善家”称号。
没曾想到前几年在创业过程中,被人算计和诈骗,剩下仅有的能作为举报人二次创业的火种和前妻及年幼儿子生活和生存唯一来源的三套房产,不知不觉间,已被郑州中院执行局偷偷摸摸拍走两套!仅有的一套栖身之地,现在正面临被“赶尽杀绝”的违法执行和查封拍卖!
举报人欲哭无泪,万分心寒和心酸!
恳求我们老百姓的“青天”——共产党的有关领导,管管政法队伍中极少数的害群之马吧!不要再“正三年”、“反三年”、“修修补补又三年”地换了几茬人来折腾举报人了!让我们这些做企业的民营人士能够静下心来、心情舒畅地去做自己的企业,为政府多创造税源,为社会多创造就业岗位,造福黎民百姓吧!
举报人:常学福
身份证号码:410105196105261014
电话:18530820777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银基王朝一期1号楼3002室
时间:2021年3月28日
附件:
1、郑州中院《民事判决书》;
2、省高院《民事调解书》;
3、(2012)郑执一字第453《执行裁定书》;
4、“举报人”三套房产证及刑事查封和按揭登记情况;
5、(2015)管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
6、(2017)豫01刑终4号《刑事裁定书》;
7、豫恒会鉴字【2015】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节选);
8、《证明》;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10、举报人2016年、2018年两次向执行局主办法官提交的《执行异议书》;
11、支付涂丽华拍卖款凭证;
12、铭功路商铺房产过户至涂丽华名下的有关手续;
13、《执行裁定书》(【2020】豫01执恢342号之四;
14、太极公馆租房协议;
15、银基王朝《查封公告》、《强制迁出公告》;
16、太极公馆《查封公告》、《强制迁出公告》;
17、《执行异议申请书》;
18、《离婚协议书》。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