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禾法官为何百般阻止当事人聘请外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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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禾法官为何百般阻止当事人聘请外地代理人?
李生与彭艳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是一场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有委托律师和代理人的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然而,湖南嘉禾县法院的法官不仅当面劝说当事人李生和雷志英夫妇,让其委托当地律师,甚至不惜耗费司法资源,派遣法官前往李生夫妇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出面向村委会施压,逼着村委会撤销了给雷志英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推荐书。
是什么原因让嘉禾县法院如此费尽心思,百般阻挠当事人委托外地律师和代理人?法院此举背后究竟隐藏着何种动机?除此外嘉禾县法院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当法律赋予的权利被法院百般阻挠时,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如何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也成为了当事人艰难维权的又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嘉禾县位于湖南郴州的西南部一个人口不足50万‘名不见经传’的小县城,曾因2004年的嘉禾县拆迁案“闻名”全国,嘉禾县政府的那句“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让群众感受权力的傲慢。如今在面对司法实践中普遍的问题时,嘉禾县法院的举动让人刮目相看。而今天被嘉禾法院所无所不用其极阻止的委托代理人恰好就是当年嘉禾拆迁户的委托人刘泓君和嘉禾拆迁事件首曝记者罗昌平的侄女罗娟红。
2004年嘉禾拆迁户受权刘泓君的委托书
一、立案遭法官为难,暗示维权阻力大
2019年10月28日,当事人李生夫妇与其代理律师刘泓君、委托代理人罗娟红前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法院立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仅立案都存在如此大的阻力。
接待李生等人的是嘉禾县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助理李昭辉,他看过起诉状后说到,“起诉状内容这么多,法官没有时间看,还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按照范本缩减到一页”,且不说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一页纸的起诉状如何描述清楚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等内容。
一页起诉书范本
随后,李昭辉法官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了质疑,询问雷志英的代理人罗娟红的律师从业资格是A证还是C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法律从业资格证是A证还是C证与此次案件有何关系?更何况其持有雷志英户口所在地村委的推荐书,完全具备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因为李昭辉法官的质疑于法无据,被代理人罗娟红问的哑口无言后难以抉择,于是他向庭长李畅法官汇报了情况。李畅前来劝阻当事人李生,让他将起诉状按照范本缩减至一页,并用方言说到:“嘉禾县没有律师了吗?你们跑那么远找他们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律师可以接受中国境内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委托,当事人找嘉禾县以外的律师并不违法,法院无权阻止和干涉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
嘉禾县法院为难当事人李生的律师和雷志英的代理人的行动并没有止于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律师只需要提供律师证复印件、律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即可。然而,代理律师刘泓君提供以上资料后,案件承办法官邓林森还要求其提供律师证年审记录和律师注册信息登记表。法律并无此规定,且与讼诉代理并无关联,为何还让律师提供?此举无疑是故意为难律师。
为难代理律师不成,嘉禾县法院并没死心。12月12日,嘉禾县法院派遣(姓名职务待查)法官前往当事人李生夫妇的户籍所在地乡政府,让乡政府逼着村委会撤销了给代理人罗娟红的推荐书。随即李生夫妇赶往嘉禾县法院询问,法院告知他们代理人必须是亲属或朋友,雷志英答道:“罗娟红本来就是我的朋友。”让法院法官一时语塞。对此,嘉禾县法院又出“奇招”,让李生夫妇于12月16日重新制作材料在村委会和乡政府签字盖章,才能让罗娟红代理。
撤销决定书
嘉禾县法院为阻止律师和委托人代理,刁难方式可谓层出不穷,又何愁手段和托词呢?
二、人权大于法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嘉禾县法院千方百计刁难律师和代理人的情况来看,这场诉讼注定充满波折。当事人李生夫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紧急保全被告位于嘉禾县的房产一套、雷克萨斯LX570轿车一辆、微信钱包、支付宝和银行卡等资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房产属被告所有,写明了房产位置和车辆车牌号等具体信息。然而,法院保全被告财产迟迟不见行动,这无疑给被告提供了转移财产的时间和机会,一旦被告无财产可执行,当事人李生遭受损失谁来负责?
10月28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被告198万元财产,提供了房产具体位置和车牌号等信息,并对保全作了足额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情况紧急、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并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当事人28日提出保全申请,保全裁定书却拖延至10月30日出具,还是当事人向县政法委投诉后才有行动。值得注意的是,裁定书中写明当事人于10月30日提出申请,实际上是承办法官威胁当事人,不签订修改申请日期的文件,就不进行保全,才有裁定书上的“申请人于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裁定书
早在立案时李昭辉法官就说,“你要是诉前保全,今天你不能起诉了,要30天之后再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应当在30天内提起诉讼,否则逾期后解除保全。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保全后30天内必须起诉,而且是在30天内任何一天均可,也可以在递交立案材料时同时提出保全申请,这也是一般案件的通常做法。而李昭辉法官提出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的误导信息,其目的就是企图阻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李昭辉法官表示,财产保全只能等立案后跟承办法官联系,立案庭不予受理。无奈之下,李生及其律师又联系承办法官邓林森,他却以“你没有提供房子的房产证和车子的行驶证复印件,我们无法保全”的说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房屋为被执行人所有,但邓林森法官既没有核实房产位置,也没有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就武断地作出了不予保全的决定。
在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提出与法律大相径庭的误导信息,法官自由裁量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值得引起司法机构的足够重视和警惕。
三、财产保全裁定书遗漏当事人诉求,造成损失谁负责?
在李生的代理律师第二次找到嘉禾县政法委投诉后,嘉禾县法院终于在10月30日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书。然而,看到裁定书的那一刻,李生夫妇燃起的希望又被浇灭。
且不说10月28日提出的保全申请,直至30日才迟迟作出保全裁定书,裁定书还遗漏了当事人李生的保全诉求。李生夫妇请求保全的是被告的房产、车辆和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相关财产,裁定却遗漏了当事人对房子和车子的保全诉求,只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财产6万余元。
在当事人反复与法院的交涉之下,嘉禾县法院才于申请财产保全一个月后的11月29日下达查封被告车辆的裁定书。而且,据当事人李生了解,嘉禾县法院至今都没有扣押被告车辆。这不仅给被告转移财产充分的机会,还可能给原告李生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嘉禾县法院的程序违法,当事人李生及其律师并不陌生。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10月29日,当事人去嘉禾县政法委投诉后,不到10分钟就接到了法院的立案告知短信,但当事人要求提供受理通知书时却遭到拒绝。对此承办法官邓林森解释,“这个我们内部移交就行了,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我们这里办案程序跟其他地方不一样。”
11月1日,当事人拿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再次找到邓林森法官,他却让当事人去立案庭拿。受理通知书上显示日期为10月29日,当事人还是在多次索要后才拿到手中。仅索要一份书面材料都如此艰难,又有何种理由相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在这么腐败的人民法院得到保障?
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便遭遇了嘉禾县法院的层层设障。他们面对的不仅是被告的违约,嘉禾县法院的种种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企图误导和阻碍他们维权,无疑加大了维权的难度,更加深了他们对司法公平、公正的失望与担忧。
党中央领导明确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请全国人民仔细看看,嘉禾县人民法院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办案,还能够维护公平正义吗?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