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举报人:王洁 身份证号:42030019720223032X
  我与前夫魏于2007年4月9日在十堰市民政局以双方结婚未育的原因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后的2009年5月26日魏拿着一张2007年11月3日本人医院出院小结复印件以婚姻法第四条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离婚后婚姻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本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但是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钟仍然在2009年7月25日对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做出了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一初字第884号判决:一: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魏20000元精神抚慰金。二:驳回魏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王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魏负担450元,王负担450元的错误判决。
  是什么使钟视中国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原本被驳回的诉讼居然最后成为了判决文书?而本人上诉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婚姻法第四条荒唐的维持了原判又炮制了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十民四终字第689号判决书进行了非法维持!?是什么使十堰市张湾区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违法的判决上一路绿灯,一路维持?
  事实是这样的:
  张湾区法院民事厅法官钟09年7月15适用简易程序独立进行了民事审理。并且已经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对魏的起诉给予的驳回。但是张湾区法院的一位叫范的副院长对她进行了特别指示:要求钟按照他的意思改判。钟在和范副院长商量后订了罚金20000元(和钟做最后判决的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一初字第884号判决相同)在这份判决中:钟法官张冠李戴,牵强附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本人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范和钟到底是替谁在执法?!
  在我和钟的通话录音中钟以合议庭不同意她期初的判决为由搪塞我,当我指出案件的审理不是合议庭而是她独立审判的时候,作为人民法官的钟居然的说:这件案件有争议,我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也牵强。同时她也默认了有领导干扰指使判案的事实。这个法院领导为什么至国家法律于不顾肆意干扰指示担任独立审判的钟进行违法判决?!他到底是为了什么执意维护原告?这背后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 有法不依,要法何用?执法人员恰恰是枉法人员,要这些执法人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