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模法官”违法办案
  庭长歪曲事实包庇部属 法官玩弄特权无法无天

  “劳模法官”刘桂兰胆敢无故拒收当事人申请材料,是不注意方式方法,还是司法腐败肆无忌惮 ?
  “优秀法官”庭长夏晓媛歪曲事实,替部属极力狡辩违法行为,是护犊心切,还是擅权乱为、同流合污?
  省直机关党员干部维权申诉都如此不易,更加弱势的乡村百姓们维权之路又在何方 ?

  一、主要冤情
  我叫蔡婷婷(男),是省直机关一名党员干部,也是一起离婚纠纷案的二审上诉人,在这里要曝晒的是我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的一些令人倍感不解、荒唐和愤怒的遭遇。
  该案已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少年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担任该案的审判长是资历较老的刘桂兰法官,据其庭长夏晓媛说还是“全省劳模”。但就是这样一名“久经沙场”的“劳模”法官,竟然无故拒绝接收我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明显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有通话录音为证),明显有违公正,也属于有关回避规定中的典型“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并且有接受了对方财物的重大嫌疑。
  我在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和有关材料的同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刘桂兰和另一名审判员(疑似黄荔)的回避申请,该庭庭长夏晓媛(全省“优秀法官”)在驳回回避申请的回复中,对刘桂兰法官拒收当事人申请材料这一明显违法行为避重就轻,歪曲事实,以各种荒唐说辞极力替部属狡辩,包庇部属。(通话录音为证,法院也有记录仪全程记录)
  司法公正无小事。虽然只是我的一个小小的离婚官司,但南昌中院有关人员的上述恶劣行为明显有违公正,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南昌中院的司法腐败似乎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请广大正义网民、百姓媒体对此案予以持续关注、监督、调查和评判。

  二、冤情事因、详细经过和有关法律依据
  我的申诉事因2016年4月8日晚上(开庭审理后一天),被上诉人廖某带着其父母和其他社会闲杂人员共7、8个人,非法冲入我姐姐家里行凶滋事,企图通过非法暴力手段殴打我、抢夺我的小孩。事发当时,我姐姐的家人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于此事是我争夺小孩抚养权的有力新证据,用于证明廖某及其父母一贯藐视法律、行为偏激、不顾及抢夺小孩中可能对小孩造成意外伤害的严重后果、不适合照顾小孩,我便于4月11日上午(开庭审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向刘桂兰提交《书面意见书》的同时,提交调取上述案件报警录音、报警记录和报警笔录等证据的书面申请,而刘桂兰在明知这一证据是判定小孩抚养权的关键依据的情况下,以“开庭后我们都不收(申请材料)的”“收不收你的材料是书记员的权利”等各种荒唐借口,刻意搪塞我,在我再三强力要求下,她迫于法律的刚性规定才无奈勉强收下。
  按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审判人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刘桂兰的上述行为明显有违公正,属于“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并且,刘桂兰本人至今也没有对上述不正当行为作出任何合理解释,应该予以回避。我在与夏晓媛庭长的回避申请的辩论中,也清晰的阐述了上述法律依据和理由。但夏晓媛刻意歪曲通话录音中的事实,把我“再三要求刘桂兰接收申请”,歪曲成“我要刘桂兰下来亲自收申请、她只是不亲自下来接”等各种荒唐情形,避重就轻,对刘桂兰典型违法违纪的不正当行为,以属于“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不属于、没有达到“不正当行为的程度”和甚至连作风问题都算不上等荒唐说辞为由,驳回我的回避申请,我问及刘桂兰对该行为的解释时,夏晓媛竟直接替刘桂兰辩称“没有解释”“不需要解释”。
  刘桂兰作为一名资深“劳模”法官,是熟悉审判人员有关法律法规的,但却犯下拒收申请材料这般如此“低级”的错误,有违公正,偏袒对方,有接受对方财物或其他不为人知的利益关系的重大嫌疑,当事人怎能不需要作出合理解释 ?这怎能说属于“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 ?夏晓媛庭长明显包庇、纵容部属,这让我不禁质疑 :作为全省“优秀法官”的夏晓媛,她到底是护犊心切,还是擅权乱为,与刘桂兰同流合污呢 ?

  三、感概和诉求
  法院是百姓心中“公正评理”的“县衙”,容不得半点污浊之气。围绕刘桂兰法官拒收当事人申请材料这件貌似不起眼的违法事件,以及我后面经历的荒唐遭遇,其实能够清晰地透射出南昌中院少年庭审判员利用“法官”特权知法犯法、玩弄法律肆无忌惮的嚣张气焰,透射出她们之间官官相护、甘当“自家人”保护伞的丑陋嘴脸,全省“劳模法官”和“全省优秀法官”都是如此办案,南昌中院的其他法官又该是何等的状态 ?我尚是一名有着近20年党龄的省直机关干部,维权申诉都如此不易,比我更弱势的乡村百姓们维权申诉又路在何方 ?
  司法审判有其独立性,但司法审判是地方法治建设水平的直接反映,折射的是地方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在百姓中的形象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决心和成效。换句话说,确保司法公正,不仅仅是法院、检察院的事,同样是地方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我也深切呼吁,希望地方党政有关领导能够关注此事,对上述冤情予以调查,对我的合法诉求和请求予以督办,对刘桂兰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惩,替我主持公道,涤清法院这方净土。
  附件:刘桂兰无故拒收申请的通话录音、夏晓媛回复回避申请的谈话录音,部分录音整理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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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通话录音整理

  一、刘桂兰法官无故拒收我的调取证据申请的部分通话录音
  2016年4月11日上午,书记员按照刘桂兰法官的吩附,只收了我的《书面意见书》,拒收我的《调查搜集证据的申请》之后,我再次拨通了刘桂兰的电话。
  我 :刘法官,我的这个《调查搜集证据的申请》你们还是收下吧!
  刘:开完庭我们(都不收的),书记员在那里吧 ?她按规定办嘛,她在吧 ?
  我 :她又上去了,她说要跟你说她才收。
  刘 :开完庭书记员收这材料都是书记员收的,开完庭人家到时候堆到哪里哩,是吧 ?……材料她收了 r>  我 :我的《调查搜集证据的申请》她没收,她说要跟你说她才收。
  刘 :收你这个申请,肯定书记员是有这个权利喽,她认为你开完了(庭)书记员还去调查呀 ?你不要为难人家书记员喽!
  我 :我不为难她啊,但她说要你同意她才收啊!
  刘 :呵呵,(书记员说)要我(同意)收,我(同意)收还不是人家(书记员)装卷,是吧 ?
  我 :(我急了)现在我这个申请您这边收不收哦,我都来了,收一下喽,这有什么关系嘞?
  刘 :你就放到保安那里吧……

  二、夏晓媛庭长回复我提交的回避申请的部分通话录音
  夏 : …你这个回避申请上所说的几点理由不属于民诉法上规定法官必须回避的理由,如果你认为我们法官在里面有不廉洁的行为,你要举证,要有真凭实据,这都是你的怀疑,所以我们不能做出回避的决定。
  我 : …我提的这个证据理由、录音,按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它列举了六款,就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刘桂兰违反了)其中第六条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夏 :哪个不正当行为 ?其他不正当行为是什么行为?
  我 :不正当行为很简单,案件审理期间,我向法官正当提交《调查搜集证据的申请》,法官以各种荒唐理由拒绝接收、阻挠接收、搪塞我接收申请,在我极力要求、再三要求之下,才被迫无奈的接收这个申请,而且,刘桂兰很清楚,(我的这个申请是关于)4月8日晚上7点,开庭的第二天,被上诉人廖洁带着她父母和其他社会闲杂人员共7、8人,非法冲到我姐姐家里行凶滋事,企图殴打我、以非法暴力手段抢夺小孩,这是我争夺小孩抚养权的有力新证据,刘桂兰以各种理由搪塞我拒收这个申请,这是不是属于不正当行为 ?
  夏:法律有规定,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自己,只有当事人举不到证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法院进行调查,你要法院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有多大关系我们现在不谈,你要提取的证据是不是一定要我们法院去调取的,一个,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必须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告之我们,她认为你交晚了,二个,她认为不应该她来收取,你交到门卫上,或者交给我们书记员都可以,不需要她亲自来接收,你现在的理由可能认为我们法官不亲自来接收。
  我 :不不不不……
  夏 :我听了你的录音,你就叫她下来,她就不(下来)
  我 :我没有叫她下来啊!
  夏 :你说书记员不愿意接,她(刘桂兰)可能又说了一句 :“书记员可能又说你交晚了嘛”,可能你就是对她这句话,就是说你交的时间问题呀,收不收、调查不调查是书记员的事,是吧,我跟你讲啊,你确实很较劲、很钻牛角尖……你就是因为刘桂兰不收你的申请,你就要她回避,这还不是理由,最后事实也证明,你自己取到了证,不需要法院去调取。
  我 :提交申请是我的权利,法律应该没有规定,提交调取证据申请必须在什么时间,我知道通常在开庭之前,但是,我要提取的证据是在开庭之后一天发生的,开庭前事情还没有发生,我做不到。而且,这个证据对我争夺小孩抚养权非常重要,这是关于被上诉人廖洁带多名社会闲杂人员非法闯入我姐姐家行凶滋事,企图抢夺小孩,这是她一贯藐视法律、完全不顾及在抢夺小孩过程中造成小孩意外伤害可能的行为,这样一个人,怎么能适合带小孩?即使是刘法官认为不予受理,也应该出具书面回复,怎么能以各种理由搪塞我呢?我在跟刘法官打电话反映情况的时候就讲得很清楚,我也要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她仍然跟书记员交待,只接收《书面意见书》,不接收《调查搜集证据的申请》,不然,书记员为什么偏偏只收《书面意见书》,不收《调查搜集证据的申请》呢 ?这难道不是不正当的行为吗 ?另外,(虽然有些证据是我想办法调取到的)事发现场的报警录音我到现在也没有调取到,这说明有些证据确实需要法院去调。
  夏 :这不是不正当行为,哪怕是你说的都成立,这都是她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跟她的廉洁没有关系。
  我 :我提交《调查搜集证据的申请》是我的权利,任何法官都不能剥夺,调不调证据是你的事,但你一定要收。
  夏 :对,这点我向你道歉,我已经批评了她,哪怕当事人拿的是废纸,也应该收下来,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嘛!
  我 :我不认为这是属于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这是属于回避制度规定中的“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刘法官是个资历很老的法官,对收取材料(等审判纪律规定)我想不会是不懂的,这和工作方式方法是两回事。所以现在归纳一下,刘法官拒收我申请材料这个事情、我提交的录音是真实的,对吧 ?
  夏 :(刘法官)当时没收,最后还是收了,所以我说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
  我 :但是是在我一再强烈要求之下收的,这怎么算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呢 ?如果我不多说一句,她可能这材料就不收了,她实在是迫于法律的规定,提交材料是我的正当权利,任何人都不有剥夺的,这她懂的,她怎么会不懂呢,你就是一个新上手的法官都懂,法官哪,怎么会不懂这个事情呢 ?对吧 ?所以我说我和你的观点的分歧,对刘法官(拒收材料)这个事实是存在的,通话录音是真实的,但是,你认为这是工作方式方法,或者说是作风上的问题,是不是 ?
  夏 :这也不叫作风问题,因为她不下来接……
  我 :不是她不下来接!
  夏 :她不下来接,她有叫书记员,给书记员,这书记员她不收嘛……
  我 :书记员说,刘法官叫我收我才收。
  夏 :然后,刘法官还不是叫保安收了吗?
  我 :是在我一再要求之下收的。
  夏 :现在我们最大的分歧点在于,你认为这件事就是民诉法上和解释上所说的“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的兜底条款的行为之一,我认为你说的不符合兜底条款,兜底条款达到的程度必须是与所列举的前面条款相当的程度,才可以纳为其他的(不正当行为),我就认为这件事没有达到前面所列举的相当的程度,只不过列举法不得穷尽。
  我 :刘桂兰对我举报的这个事情有什么解释?
  夏 :她说你们领导去听(录音)嘛,去做决定,我不发表任何看法。
  我 :我想知道刘法官对我指出来的她刻意拒绝接收我的申请是怎么解释的?
  夏 :她不认为是刻意的。
  我 :她是怎么解释的?
  夏 :我现在没有必要跟你解释……她…没…不需要作解释,你们去听,事实就是这么一回事,你打一个电话过来,要她下来收材料,她不下来,叫书记员下来,然后书记员拿了一个材料上去,你认为还有一个材料要收,没收,然后你就继续要她收,她就说你给保安……
  我 :你这样解释,我是不满意的,我认为(不仅你们少年庭)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事件中,也要对刘桂兰本人的解释进行询问,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回复,这是制度规定哪,特别是对刘桂兰本人的解释,她认不认为这是不正当行为,如果她认为是,那就0K了,就不存在什么争议了。
  夏 :你认为刘桂兰本人的认识很重要,如果刘桂兰她自己认为存在不正当行为,所以你就认为要换人审,是这个意思啥?
  我 :嗯!
  夏 :那我跟你讲,我们法官肯定会百分之百会说,我第一个电话没收他的材料,是不正当的,你赶快换人审。但是我们法官遇到一个你这样的人,我们法院的案件没办法办,法院有法院的程序。如果刘桂兰同意不办就可以不办的话,任何法官可以找到理由来不办一个案子,碰到不愿打交道的人,都可以找出理由来不办这个案子,所以我答复你,这不是法律的规定。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61号摘要

  第二章分则,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