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那冰村党支部书记叶芝伟在村建豪宅》广州省化州市那务镇党委书记黄理文,副镇长莫耀明,那冰村书记叶芝伟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涉黑涉欺压百姓证据确凿特向有关领导和社会反映

  
  关于市化州市那务镇党委书记黄理文、副镇长莫耀明、那冰村书记叶芝伟滥用职权涉黑涉恶的举报信
  举报人:黄一峻,男,汉族,身份号 440306198108150098 住址:
  联系电话:13392873338
  举报对象
  (1)黄理文,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那务镇党委书记
  (2)莫耀明,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那务镇副镇长。
  (3)叶芝伟,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那务镇那冰村党支部书记,广东省茂名市人大代表。
  请求事项
  1、对举报进行受理。
  2、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查处。
  3、对举报人的举报信进行书面回复。
  事实与理由

  本人黄晨修,于1997年6月30日、茂名化州那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签订新松岭《土地承包合同书》大约2000亩,合同期限50年。从1997年到2015年,该合同一直正常履行,以茂名化州那冰村民委员会385亩,直至2016年,本人按照合同约定要继续承包该土地并交付承包费用,两边山林都却遭到那务镇党委书记黄理文,副镇长莫耀明, 那冰村党支部书记叶芝伟等恶势力的阻拦,以非法的手段(拒不收取黄晨修的承包费用)阻止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他们试图以这种非法的方式强迫本人退出合约,以达到侵吞本人承包的土地种植所得。
  在此期间,那务镇党委书记黄理文,副镇长莫耀明,那冰村党支部书记叶芝伟等人
  多次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欺压百姓,滥用职权,以拒不收取黄晨修的土地承包费的方式恶意强行解除我们之间的合同,涉嫌组织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非法收回发包的土地,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黑涉恶欺压百姓,拒不收取租金设套故意造成黄晨修违约的假象。
  1997年6月,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那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原镇企办公室),那冰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黄晨修在1997年6月30日签订新松岭《土地承包合同书》,及1999年4月23日在原《土地承包合同书》附加的补充协议的条款,合同期限50年。
  在2016年之前,黄晨修每年的租金都按时上交或一次性补缴齐全。都以现金的形式每年给到那冰村民委员会385亩7千左右元,那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2000亩左右,交到那务镇经济企业办财务手中2万2左右一年,我们山头上的价值物都超过600万一直以来我们的租金都是没问题的。公司也没贷款过,也没补贴过政策!不可能没钱交租
  但是到了2016年3月,黄晨修委托陈建到镇政府交付当年的租金,那务镇经济办发展办公室拒不收取租金,说要经过莫耀明镇长同意才可以,也有录音证明要经过莫镇长同意才收租金,那冰村的书记叶芝伟也拒不收取租金。甚至,叶芝伟还忽悠黄晨修等人,谎称当地政府要统一收回这些土地,有莫后老板要投资开发,但是没有相应的政府文件来证明政府要回收这些土地。在之前叶芝伟和那务镇彭镇长的人来深圳找黄晨修卖山林,我们投资那么多年还亏损,也没卖,后来拿了我们以前签订合同复印件回去以后,就两边一起绝收我们租金!让我们违约!
  二、利用公权力渎职,以商业利益为驱动先行违约却反咬黄晨修(乙方)违约
  叶芝伟一而再再而三谎称当地政府要统一收回这些土地开发(就叶芝伟的这个说辞,说他没办法也是听政府话,政府出钱告上法院,政府给压力法院。让我们打输化州那冰村村委会385亩地的官司,打官司打了四年左右,黄晨修有录音视频为证),因此其以此为由拒不收取黄晨修主动交付的承包费用。由于甲方不收现金,黄晨修等人也是毫无办法,揣着现金无处交付。
  这几年,黄晨修承包的土地以及周边的集体土地市场价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一亩地300元,我们97年投资是20左右一亩,黄理文、莫耀明、叶芝伟等黑恶势力便想非法收回原先承包给黄晨修的土地。碍于合同期限50年,黄理文、叶芝伟就通过拒不收取黄晨修的承包费来达到故意使黄晨修违约的目的。
  最终他们通过自己在当地的势力,影响法院的判决,达到了这一不纯目的。为了个人利益,他们不顾党和政府的形象,欺骗欺压百姓,违法违纪,不给黄晨修留活路,逼到倾家荡产的地步。其中,本人公司的一个股东因为该官司心力交瘁,最后不幸病倒,死亡。这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啊,这班黑官简直丧尽天良,无法无天,天理难容。黄晨修身体也一直身体不好,医院手术,眼睛不好行走不方便,每次去到找他们所有人协商也没办法!
  三、招商引资到来化州市,被当地政府欺压20多年导致我们遭受未来的规划产业布局发展2亿的损失,欺负深圳外来投资客
  黄晨修于1997年6月30日签订新松岭《土地承包合同书》是那务镇政府1997年重点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当地政府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经济效益,与我们签订了该合同,投资用作农业种植、以及后期的快速林种植。97年到2005年种植龙眼亏损600多万,之后种植快速林
  但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我方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当地进行修大公路,修山路,开荒山头等大量基建设施。前几任政府对投资商投入大量资金,苦耐土地贫瘠,收成一直不好,处于一直亏损状态,都会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但就是这么难的情况,我们投资商都没有向当地有过一分钱贷款,都是我们投资商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支撑发展的。黄理文这届政府来了之后,对我们的项目没有任何关注和扶持,反而设法故意不收租金,想钻合同的漏洞,用卑鄙的手段想让我们投资商退出,导致我们遭受未来的规划产业布局发展2亿的损失。对我们的巨大损失只字不提,这种硬生生的霸道行为跟黑社会,地痞流氓有什么区别呢,代表着共产党的政府干着黑社会的霸道行为,让我们老百姓,怎么对共产党对政府有信心呢。
  尤其是到了2016年,那务镇政府不履行合同义务,以非法手段(上面提到的拒不收取黄晨修的土地承包费用)对我们的“招商引资项目”“始乱终弃”, 以那务镇党委书记黄理文、那冰村党支部书记叶芝伟为首的政府人员滥用职权强行欺压外地投资者。高高在上不见面,不接见!叫我们找莫耀明镇长,就是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
  四、既想当官又想发财,那冰村党支部书记叶芝伟在村里建豪宅
  作为一名村书记,叶芝伟毫无党性,作为合同甲方代表,不遵守合约,为了利益竟然违法违纪。黄晨修承包的土地上的苗木市场值也有600万,但是被叶芝伟等人搅局,导致黄晨修损失惨重。
  叶芝伟等黑恶势力常年通过这种非法手段巧取豪夺,将权利与钱财集于一身,在村里建起了豪宅(我有照片为证),一个村书记,竟然富有到这种地步。显然,村书记,茂名市人大代表等职务和头衔,已经成为他敛财的工具。老百姓有目共睹,每个人都讨厌他,把是敢怒不敢言。听村里人说把国家扶贫款修路建设,都建在自己几千平方的别墅上!
  茂名化州那务政府黄理文书记,茂名化州那务政村委书记,叶芝伟,他们就是贪污腐败来搞垮企业,抢山头、贪扶贫款。
  他们这一系列违法乱纪行为无疑损害了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和党组织的形象。综上所述,本人对他们的罪恶行径深以为耻,特此举报!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晨修,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五区市场宝农北路50号,身份证号:44032119530818001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住所广东省化州市那务镇654县道旁
  法定代表人:麦钊,职务:镇长

  上诉人黄晨修因与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98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贵院撤销(2019)粤098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适格的原告是化州市那务镇企业办公室,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涉案《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化州市那务镇企业办公室和上诉人黄晨修以及原审被告李承隆签订,签字页加盖的是那务镇企业办公室的公章,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化州市那务镇企业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乡镇企业办作为!其他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那务镇企业办作为“其他组织”具备民事主体地位,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加诉讼。
  综上,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拒收租金而非上诉人黄晨修拒付,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第一,本案并非上诉人黄晨修不交承包金,而是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拒收承包金。2016年3月,上诉人黄晨修委托案外人陈剑代交2016年承包金,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拒收2016年土地承包金,表示需要莫镇长同意才能收取。
  第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并未约定收款账户,上诉人黄晨修只有交到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处,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拒收,上诉人黄晨修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缴纳承包金。
  第三,上诉人黄晨修从承包涉案土地以来,进行了大量的基础建设,包括开山、劈路、通电等,而且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大量经济树木,从常理上看上诉人黄晨修也不会不支付每年2万多元的承包金。此外,被上诉人那务镇政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诉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了催告。
  第四,上诉人黄晨修一直积极要求缴纳承包金,即使是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起诉后,上诉人黄晨修也多次找到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要求缴纳承包金。
  第五,若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愿意收取,上诉人黄晨修可以立刻缴纳承包金。
  本案一审法院对租金的缴纳方式、所谓违约行为的产生的缘由等均未进行审查,基本事实不清。
  三、即使《土地承包合同书》要被解除,解除范围也只限于832亩,其余1168亩土地上诉人仍有权使用
  涉案土地约2000亩,其中832亩土地需每年缴纳租金。剩下1168亩,化州市那务镇企业办公室以8000元的价格一次性出租给上诉人五十年。双方约定:“乙方(上诉人黄晨修)再加大投入,能改造开发种植的作物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干涉,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上诉人已经将此部分8000元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了化州市那务镇企业办公室,此部分土地上诉人仍有权继续使用,被上诉人无权解除。
  四、一审判决违背了类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9款规定“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统一裁判尺度。坚持同案同判思维,任何一个判决,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都具有确立普遍性规则的意义。
  本案与(2018)冀0281民初3515号案件案情类似,均为出租人恶意制造违约要求解除承包合同。(2018)冀0281民初3515号案件中,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本案应当参考该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那务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五、镇政府不得依靠其优势地位干涉土地承包事宜,恶意制造违约,干涉生产经营。
  2016年,那务镇政府人大代表彭锋华、叶芝伟曾找过上诉人黄晨修黄晨修想要收回土地,黄晨修拒绝,后续才产生拒收租金的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以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机关,更应该恪守诚信,不应该利用其优势地位,恶意拒收承包费,制造解除合同的条件,干涉生产经营。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人民政府这种行为的认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公平、公正处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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