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申诉,申诉人依法申请阅卷,歙县法院根据没有公开的、非法的(也许根本没有出台的)内部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规定》 :“查阅复制公安诉讼卷需要经过公安局同意”。至函歙县公安局,吴双斌副局长批复 :“刑事案件诉讼案正卷中公安卷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非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在诉讼活动或纪律检查等工作需要,不得查阅和复制”。因吴双斌副局长的批复与有关司法公开的法律相悖,向歙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投诉不受理,向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不受理。遂将歙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终审裁定,歙县法院与公安局的询函是内部行政行为,不予受理。
  《立法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据此规定,安徽高院没有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规定,公安机关无权管法院的诉讼卷。
  最高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 “当事人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的正卷。”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司法解释》第21条 :“……其 他 辩 护 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九条 参加公开审查查活动的人员包括:……、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五条 :“ 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申诉人有权为自己申诉的案件辩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可以查阅刑事案件正卷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有法可依”。 关于司法公开一系列论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
  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证据经过开庭质证,不存在保密性,允许申诉案件阅卷,既可以提供一个以理服人的机会,同时也是对枉法者的一种机制约束。如今申诉案件不让阅卷,而申诉案件又难于上青天。这是在逼着老百姓将错案理解为官官相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