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当事双方确认材料为A法院判决材料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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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泵用料从“630”换成法官作假案所需要的“316L”不锈钢,有一定难度,这过程令法官煞费苦心。其实这两种不同牌号不锈钢其耐腐蚀性能差异不大,都可用之,按理说选哪一种都没错。因案情需要,两女不能嫁一汉,于是必须用二奶取而代之,这并不是法官糊涂到非践踏法律不行,不如此这般,没法判。请看下列约定:“二甲基亚砜腐蚀碳钢……日本厂家提供泵用材质为 pump matcial palate SU展公司原总经理陈光大亲笔信。明确泵工作介质是“二甲基亚砜”日本泵用料为630。换句话说,凡工作介质是“二甲基亚砜”的泵不管大泵、小泵,中国的、外国的,古代的、现代的均可用630不锈钢制造,因为材料理化性能是不变的,犹如盐永远是咸的一样一样。法官说陈光大的证据过时了,对拓展公司传真过来一大堆加工泵用普通不锈钢材质证据,法官说,是小泵用料,一切有用证据法官均予以否定。用“时间”和“泵大小”否定物质理化性质是别有用心的,是设法堙没证据的无知手段。“法托”的证言,工作介质是“二甲基亚砜”的泵必须用316不锈钢加工,但凡神经正常的人对此一笑了之。“法托”和日本高科技较劲别当真,那是国际玩笑而已!。至于拓展公司总工张大勇签名确认630料的约定事实等有关证据,无需赘述,这已经足够了!方“约定630”为泵用材料,当然含泵零件齿轮护环和轴套。在“交货协议”中进一步得到证明。“协议”规定“把碳化硅齿轮护环和轴套改用630材料的齿轮护环和轴套”,而非316L材料齿轮护环和轴套,这就证明泵用料为630是双方以“交货协议”的形式又一次有了明确约定,不容否定。然而法官又玩起了新花招,判决书称:“双方仅就齿轮护环和轴套材质作了变更即为630不锈钢,并未变更侧板及主动齿轮轴等材质,故被告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那么法官所说的“故被告辩称与事实不符”请问:与那个事实不符?“合同约定”又从何而来?显然是纯属捏造。法官又强词夺理:“未变更侧板及齿轮轴等”。稍有点机械常识的人都知道:齿轮侧面呈环型,齿轮装在两块侧板之间,环形工作部位称谓齿轮护环籍以保护齿轮,实际上就是侧板。轴套是保护齿轮轴的。只是叫法不同而已。护环、轴套都是泵腔,是工作部位,是二甲基亚砜腐蚀区域,此部位能用630 其它部位就不用说了。法官不懂没关系,不能为了作假案把泵的零件用什么材料由法官自定。更不能猴急了判出“未变更侧板及齿轮轴等”令人笑掉大牙的判词。人民法官用市井混混惯用的低级无赖招法,有失身份,辱没司法尊严。下面是威海拓展公司原总经理陈光大和现任董事长陈光威《亲笔信》,亲笔签名《交换协议》公布请鉴赏。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