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乐坊派出所民警苏进军、刘润山、武阳的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材料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你们好:
  本人姓名:张磊,生于1987年9月30日
  在这里向你们实名举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法制科民警武阳(音)及长乐坊派出所民警苏进军刑事办案违法行为。
  2014年7月3日接长乐坊民警刘润山电话传唤,要求我于次日(2014年7月4日)早上至长乐坊派出所协助调查,我于7月4日早8时到长乐坊派出所,早9时民警刘润山将我带至苏进军的办公室。并对我进行了笔录问询,问询期间民警苏进军多次对我诱导、恐吓,并直言:“我们已经掌握了你足够的犯罪证据,可以依法将你逮捕。看在你年龄小,又是初犯的份上,你就承认你打人的事实。”期间我一再表示,我没有打人。民警苏进军表示:“你不要再抵赖,我们这就对你做“零口供”处理”。之后将一陌生男子带至办公室,民警苏进军对陌生男子说:“椅子上坐的人是张磊,你指着他,就说是他打你的”,之后陌生男子指着我,民警刘润山拍照取证‘’。(此处民警苏进军涉嫌非法指证及串供行为并妨碍司法公正)。之后民警苏进军在未出示任何书面文书的情况向将我羁押至滞留室非法羁押至次日下午5时,30多个小时。(此处民警苏进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及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当晚有10余名证人自发的到派出所为我佐证,民警苏进军表示:“你们只要是给张磊作证的人都走,我一概不采信”(此处民警苏进军涉嫌办案行为违法。),之后将全部证人驱逐。次日2014年7月5日下午将我带至办公室,在刻意隐瞒的情况下,让我签下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补签了《传唤证》(此处民警苏进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并补签了《传唤通知书》,由于我在《传唤通知书》上签署的时间是2014年7月4日,民警苏进军当即表示,必须修改时间,否则不让我出派出所,无奈之下,我只好修改了时间,修改为2014年7月5日。7月5日下午离开派出所时,包括我在内多名证人提出要求民警苏进军保留我在派出所时的所有视频证据,苏进军表示:“我会保留好全部证据‘’。在取保候审期间,民警苏进军多次在提出花钱了事,在取保候审一年期满之时,我去长乐坊派出所要求解除取保候审,苏进军表示:“一年取保候审时间太短了,我准备给你再续一年”。之后在我和我的家人不断地与其沟通,最终于2015年8月25日为我解除了取保候审并下发了,《取保候审解除决定书》,(此处民警苏进军涉嫌滥用职权及刑事职权行为违法)此时已超出解除时间50日。后表示:该案件到此为止,不会对我再有任何影响。2019年6月4日。因工作需要,西安咸阳机场分局对我做背景调查时告知我,我是犯罪嫌疑人身份。此时我才恍然大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身负犯罪嫌疑人的污名长达五年之久。
  2019年7月5日,民警苏进军说:“我是只是负责收集证据,做做笔录,然后武阳(音)就把材料拿走,前前后后都是他在跑这个事,我都还纳闷呢,仅凭对方的指证咋把取保候审办下来的。”所有的强制措施手续全部都是民警武阳(音)(原长乐坊派出所民警,现为碑林分局法制科民警)一手操办,所有手续是怎么办下来的苏进军表示均不知情。
  2019年7月10日,碑林区人民检察院答复:该案件2014年8月递交至碑林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长乐坊派出所进行补充侦查并多次催案。之后五年期间办案民警对本案不闻不问,严重不作为,目无国法。视本案为无物。致使五年期间我的证人证言严重流失,多名证人已去世。
  五年期间我与我的家人及周边人员均对所谓的“朱卫东伤害案”的真实性无数次的提出质疑,并要求苏进军将案件的真实性予以调查。苏进军直接拒绝,并表示:对方有伤,我就以伤情办案。
  因本案主办民警为苏进军、刘润并在本案笔录时像我出具了所有的警员手续并表示他们二人为案件的主办警官。武阳(音)此人并非本案的办案民警,是否存在非法越权干预案件的违法行为。
  我在次对本案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在双方笔录不一致,并无人证物证的情况下立案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五年期间办案民警不仅对我的无罪证明不予采信采集,也未找到本案的事实根据证明我有罪,民警办案的行为及态度是一种及其不作为的方式。在没有我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否达成可以对我采取刑事取保候审的办案标准,以及将我定性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7月10日,碑林检察院回复:该案件2014年7月递交检察院,2014年8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没下文了,期间碑林检察院多次催案。
  办案民警苏进军视国法为无物,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前提下,目无国法,知法犯法。《刑诉法》中的时效性视为儿戏,为重大违法行为。使案件羁押五年没有结论。声称侦办中,其行为已大于国法。
  在此郑重举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法制科民警武阳(音),长乐坊派出所民警苏进军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多项违法违纪行为。并希望有关部门领导督促该案件的侦查。
  并愿意为我所举报的所有内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019年6月中旬,我向12389警务热线反映,12389告知我10个工作日给我回复,目前已经两月有余,至今没人给我作出答复。碑林分局督察则表示:你别告了,都是自己人。我们不能查。
  作为一个小小百姓,投诉我们,派出所不接待我,督察和稀泥。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寄托于网络的力量寻找帮助。
  希望诸位领导调查事实真相,还我一个清白。在此本人张磊携家人致以最诚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