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常言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河南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丧心病狂,手段卑劣,非法强占上千亩良田搞房建!祸国殃民,民不聊生,真是不惩处不足以平民愤!)
  我们实名举报,我们是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十里庙村的村民陈文章(男,汉族,1948年5月28日生,身份证号:411023194805282018)、陈书民(男,汉族,1954年5月22日生,身份证号:411023195405222037)、陈振彦(男,汉族,1960年2月6日生,身份证号:411023196002062037)。主要反映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违反《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且在没有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及青苗费、社会保障费等费用的情况下,非法强占我村及其他村上千亩可耕地,用于集资房、商品房开发。

  当地区政府与村干部勾结,由警察(包括特警)打头阵,并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为主充当打手,多次以少则几百人多者上千人,动用大型铲车、挖掘机夜间偷袭,每次靠人多圈地,老百姓只要一靠近就遭到毒打,抓人和恐吓常有,并造成多起流血事件。将我们的土地一块一块地吞食,庄稼、树木、大片大片地摧毁,并紧跟着开挖地基,成为深坑。

  2004年、2009年许昌学院、空港新城分别占用我村魏武路东西两侧的可耕地。当时政府承诺给我们村留有4的预留地,但东城区管委会强行占地的行为,致使我村已经没有了预留地。非法抢地,未征先占,已经严重威胁着我村村民的生存。

  2011年夏天政府占用我村位于魏武路以东、南海街以北几十亩的可耕地,至今已闲置3年之久,政府既不开发,也不让村民耕种农作物。

  2013年11月4日上午9点,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在没有与我们村民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更没有征得我们村民的同意,强行将我们地上的农作物铲掉,强占我村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魏武路以西、南海街以南的几十亩可耕地,但东城区管委会并没有支付我们土地补偿款、青苗费、安置费及社会保障费用。当村民们上前阻止占地时,特警、公安、警察打手约有上千人,挖掘机铲车齐上,对村民们进行威胁、恐吓,占地气势十分嚣张。上前阻拦的老百姓被打得头破血流,遍体鳞伤,有五人住进了医院。一直围困了几天,老百姓连菜园都不敢进,谁进打谁,第二天邻村大坑李一拾柴老人进围墙里,当即被打成重伤,本村人气不过来镇反映,其暴徒才将人送进医院里救治。

  2014年元月17日夜里12点以后,趁人们熟睡之际,用铲车毁麦、毁树,将我村东南角路东的几十亩麦田偷压成平地。

  2014年2月16日上午8点左右,由乡驻村干部带领三百多穿迷彩服的社会闲杂人员,将十里庙小区西南角路东的近十亩地(提前已将此地挖沟、打墙、圈标)围的铁桶一般,村民根本近前不得,眼看着他们强行挖坑、打地基齐行动,至今还在施工。

  2014年2月24日上午8点左右,十里庙小区魏武路以西天宝路北,突然来了近千人,统一穿迷彩服,团团围住被强占的几十亩土地,利用大型汽车、铲车、挖掘机共计32辆,强行铲除地上的附属物。老百姓吓得根本不敢阻拦。

  2014年4月15日中午时分,阴天下着雨,天宝路北魏武路以西南海街以南的几十亩麦田、菜地、树苗地被毁。

  河南省许昌市东区管委会多次强占我村的可耕地高达300多亩左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以同样的方法强占我村和其他村的可耕地高达上千亩。

  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的抢地行为违法。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该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该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强行占地的行为明显是分次强行侵占,未征先占我村的可耕地,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我们多次到政府部门反映上述违法事实,但政府部门却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

  为保护国家的可耕地不减少,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我们只有再次向上级领导反映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强占我村及其他村上千亩的可耕地用于集资房、商品房开发的违法行为,恳请上级领导严查处理,责令其返还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赔偿我们的青苗费和土地上附属物的损失及社会保障费等费用,让我们能有所依靠,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