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天合领导下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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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义、利用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利假公济私、徇私舞弊,高向荣用事实和证据,揭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陈天合院长领导下执行局的黑暗!
高向荣的悲惨遭遇是从2013年开始,山东省威海市立医院药剂科副主任刘炳波伙同高向荣的前夫柯杰,利用虚假诉讼或者说是合同诈骗,起诉高向荣承担离婚后其前夫柯杰的个人债务,加上法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导致恶性循环。
2015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威海中院在刘炳波、郭爱新未申请执行,法院未作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非法执行高向荣上千万财产。
在2016年3月31日,威海中院执行局查封高向荣经营的药店内药品、物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制作查封笔录,让在场人签字,也没有造具清单。交给刘炳波代管也未制作代管手续和清单,因查封的药品被刘炳波私自出售一部分,销毁一部分,导致无实物认定药品价值,陈天合院长指使执行局在未经第三方确认的情况下,违背事实,认定查封的药品价值为121792。05元。且在执行裁定书中捏造事实,诬陷高向荣。
事实如下:
一、威海中院在刘炳波、郭爱新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其所有执行行为都是违法、无效的。
1、在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上的提交人签字是刘文,而不是刘炳波。(见诉讼材料收取清单)
2、执行卷宗内的申请执行书是威海中院打印的格式,不是刘炳波、郭爱新提交申请执行的申请书;从页数看只有一页,也不是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上所记载的4页。因此,完全可以证明刘炳波、郭爱新未向威海中院申请执行。(见申请执行书)
二、威海中院执行立案程序、审批程序违法,未立案,所作出的任何执行裁定无效。
1、执行卷宗内未发现威海中院依法向刘炳波、郭爱新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说明威海中院没有受理该执行案件。
2、卷宗内立案审批表、登记表等只要与立案有关的所有材料均未签字审批。(见审批表等)
三、威海中院发出的(2015)威执一字第293号执行通知书程序违法,且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前所做出的执行裁定无效。
1、法律明确规定,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送达执行通知书是在作出后56天才送达给高向荣,但是至今未向另一被执行人柯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任何执行裁定书,执行程序违法、无效。
2、执行通知书载明: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时间是2015年10月23日,也就是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30日之后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能开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见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威海中院在执行通知书未送达之前作出的(2015)威执一字第293 1号、第293 2号、第293 3号执行裁定书违法、无效。
且这三份执行裁定书载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今未向高向荣送达,未生效。
既然查封裁定无效,威海中院作出(2015)威执一字第293 4号、第293 5号、第293 8号、第293 12号、第293 14号执行裁定处分、处置财产均无效。
四、威海中院作出的(2015)威执一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未送达,是无效的。
(2015)威执一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应该是本案决定进入强制执行的首份执行裁定书的案号,第二份执行裁定书才是293 1号等在293号后缀之案号。
在该执行裁定书尚未作出之前,所作出的(2015)威执一字第293 1号、第293 2号、第293 3号、第293 4号早生儿执行裁定书是无效的。
(2015)威执一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但是该裁定书至今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未生效。在第293号执行裁定书后续出具的之裁定书自然都是无效的。
五、威海中院作出的(2015)威执一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被环翠区人民法院查封,现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当中,本院轮候查封暂时无法执行……。((2015)威执一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
威海中院非常清楚其是轮候查封,是没有处分权的。在首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尚未解除查封之前,威海中院所作出(2015)威执一字第293 2号、第293 4号、第293 5号、第293 8号、第293 12号处置、处分财产的执行裁定无效。
六、威海中院(2015)威执一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威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但是威海中院在恢复执行时没有立案,也没有刘炳波、郭爱新的申请书,且恢复执行后作出的处置财产的执行裁定还处于首封法院查封阶段,没有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恢复执行后作出的裁定书无效。
2020年11月6日,高向荣在威海中院调阅293号执行卷宗时发现上述问题,于2020年11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业务向威海中院主管执行局的副院长陈天合邮寄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依法执行回转和赔偿损失,陈天合副院长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作出书面答复。高向荣又依法向山东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山东省高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鲁执异249号通知书,指令威海中院立案审查。(见通知书)
七、威海中院在执行案件未立案,执行无效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31日,查封山东省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店药品、物品,没有对药品、物品进行逐一清点登记造册,只是笼统的在(2015)威执一字第293 10号执行裁定书中,仅对部分物品进行了登记(还有大量物品被非法侵占),药品只用一宗概过。 后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刘炳波、郭爱新保管,未办理代管手续以及制作代管清单。在此期间,刘炳波、郭爱新将其保管法院查封的药品擅自销毁了一批,出售了一批,还隐藏了一批,导致被查封的药品、物品价值无实物确认。(见(2015)威执一字第293 10号执行裁定书)
威海中院副院长陈天合,指使执行局在未经第三方确认的情况下,违背事实作出(2015)威执一字第293之二十三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查封的药品价值121792。05元。
高向荣对此不服,向威海中院执行局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了前执行法官李升臣、庭长周爱军的电话通话录音,证明查封的药品、物品是他们交给刘炳波、郭爱新保管的。但是,在证据面前威海中院执行局法官宫建军、孙文强、宋智慧竟然作出了(2020)鲁10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公然诬陷其查封的药品是高向荣和刘炳波私自交接未通知法院的事实以及高向荣不配合清点工作等事实。
高向荣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省高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鲁执复26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威海中院(2020)鲁10执异39号执行裁定。(见(2020)鲁执复266号执行裁定书)
八、执行人员李升臣等人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后,威海中院为了将高向荣赶尽杀绝,以拒执罪追究高向荣的刑事责任,在写给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区分局书面文件中,捏造很多事实,至今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拒执罪情况说明页数太多无法上传)
执行人员李升臣为了帮助刘炳波、郭爱新非法侵占案外人的财产,伪造刘炳波、郭爱新的多份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代刘炳波、郭爱新按了手印,查封案外人财产长达五年多未送达执行裁定书。(见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人员李升臣被威海市委巡视组调查后,伙同执行局工作人员孙建国伪造了一份工作记录,后因高向荣提交李升臣的录音和多份证据,证明威海中院在(2020)鲁10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审判法官宫建军捏造的,李升臣和孙建国又伪造第二份工作记录。(见两份工作记录)
刘炳波寻衅滋事、非法处置查封的药品罪,因威海中院作伪证,致使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威高检刑不诉【2021】2号不起诉决定书。
山东省高院(2020)鲁执复26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威海中院作出的裁定,并指出了威海中院在查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违法行为。威海中院在山东省高院未作出最终裁定前向检察机关作出虚假证明,为刘炳波的犯罪行为开脱,已经构成伪证罪,高向荣将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
综上所述事实,有证据证实,希望社会各阶层的人民、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人士,依法谴责山东省威海中院以陈天合副院长为首的违法犯罪行为;请负有正义感的新闻媒体人采访报道;请相关部门领导依法查处。高向荣在此万分感谢!!!
控告人:高向荣
联系电话:13666309881。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