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救!《呐喊:中国法律和人权的血泪还要流多久?(概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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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救!《呐喊:中国法律和人权的血泪还要流多久?(概 要)》 中国冤民:李博振
中国法律没有把信访(或者说“上访”)规定为犯罪。从法律上讲,受害人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也就是申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等)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文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我和父亲各自分别依法在国务院信访接待室等信访部门正常信访,在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宁陵县公检法和商丘市中级法院等及其办案人员这些司法老赖竟然把我父亲合法合规的正常信访强加到我身上,并公然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以强盗逻辑取代法律,以强盗行径取代诉讼,以我们行使法定的申诉权利作为犯罪,以我们在庭审中正当行使法定的无罪辩护权非法“从重处罚”,最终以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胡编滥造赤裸裸的“共同犯罪”冤假案,且在所谓的“诉讼”过程中始终禁止我作无罪辩护,丧心病狂地对我和父亲报复和迫害!依法这不但公然违背我父亲的信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本不符的事实,而且还公然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刑法原则性规定!
我曾以为法律公平正义和神圣尊严而学习了法律,获得法律本科学历;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但是,这些司法老赖就以疯狂践踏法律和对我进行残无人道的折磨摧残来逼迫我这个法律人把依法正常信访行为“认罪”!并指使宁陵县看守所管教民警赵玉先竭力对我“做工作”,说上访人“就像以前的政治犯”,以法律抗争不过公检法,并多次“劝”我说,“只有办案单位说黑的就是黑的,说白的就是白的”才能“得到办案单位的同情”而“早点儿出去”,否则便是“以卵击石”!赵还曾指着看守所粘着白瓷片的墙进一步解释说,“比如这墙,如果办案单位说这墙是黑的,你就得说是黑的!”
根据所谓的“案情”,我父亲向其提出申诉的国务院信访接待室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这个信访地即是“犯罪地”;而我的信访又是对宁陵县法院的控告,这必然使本案与宁陵县法院之间存在极其严重的利害关系,因此,依法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但宁陵县检察院和法院对于我先后三次提出的管辖异议均不作审查答复,非法强行管辖。在所谓的“诉讼”中,各司法机关串通宁陵县看守所民警梁涛、赵玉先、张礼伟等,利用杀人犯梁某、乔某及其他在押人员或直接对我和父亲刑讯逼供、骗取假供、编造假证、剥夺诉讼权利和折磨迫害。其中,宁陵县公安局的张胜等利用我父亲眼患白内瘴和不懂法先后三次骗取和逼迫我父亲在他们事先备好的假讯问笔录上签名、按指印,还强行拿住我母亲的手在他们事先备好的假证言笔录上按指印;宁陵县法院对法庭笔录作虚假记录,并公然违背事实在一审判决控方的证据中非法添加公诉人在庭审中没有出示的十多份后期造的假证;商丘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更是直接取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这些庭审必有的全部法定程序的跳跃式的闪电般的虚假庭审;整个“诉讼”过程完全剥夺我的举证权、辩论权等,始终禁止我作无罪辩护;因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宁陵县法院就公然在判决中以“庭审中拒不认罪”为由非法对我和父亲“从重处罚”,直接违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的明文规定;我仅能通过上诉状和辩护人的辩护词进入案卷的无罪辩护理由,在二审裁定中也被商丘市中级法院分别以私自组织编造的几十个字的虚假内容所取代;二审裁定还公然违背一审判决依法以调取我父亲的户籍证明证实我父亲是1951年出生的事实,硬说一审判决是以“证人李大肾、李大臣、刘济勋证言”证明我父亲是1947年出生的,并据此毫无法律法规依据非法否定我父亲提出的信访事项及诉求的合法性;本案在所谓的“诉讼”终结后,宁陵县公安局仍指派民警洪峰、杜振奇于2012年3月20日以提审为名,和梁涛一起对我父亲打骂,逼迫我父亲在他们事先备好的更恶毒诬陷我的假讯问笔录上签名。
可见,本案各个“诉讼”阶段的案卷和两审的“法庭笔录”、两审裁判的内容,均是各司法机关在法定诉讼程序缺失或者被扭曲后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胡编滥造的,或者甚至是在法定诉讼程序过后非法假造并强行折换或添加的!因此,本案是中国司法机关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公然全程彻底践踏法律和人权并公然全盘彻底肆意胡编滥造案卷和裁判的极端冤假案!这是中国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李怀亮案”、“张辉、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陈科云等五人案”、“陈建阳案”、“于英案”等冤案假错案都不能与之相比的。在中外司法案例中本案已足以成为国家司法机关公然赤裸裸地践踏法律和人权最疯狂、最彻底、最无赖并远远超过民众所能想像极限的极端冤假案!
对于这样一件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极端冤假案,若依据中国法律,由一审判决书即可作为新证据推翻二审裁定;调取一、二审案卷中两裁判据以作出的两伪“法庭笔录(上面都没有我和父亲的签名或者指印)”也可推翻本案两裁判;调取二审案卷中我和父亲的上诉状(每一页都有我和父亲的指印)或者辩护人的辩护词(每一页都有辩护人的指印)也同样均可推翻本案;甚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信访条例》的明文规定也可彻底推翻本案;等等。但是,我们依法申诉维权却艰险重重。2012年我母亲因到北京依法信访为我和父亲讨天理和公道而被非法拘禁于华堡乡政府院内三个多月,其间华堡乡政府领导和干部共60人分成十班轮换看守;同年我父亲提出申诉后,商丘市中级法院却根本不针对我父亲提出的申诉理由而胡编滥造了徒有“驳回”空名的“驳回申诉通知书”;2013年1月9日我父亲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申诉,申诉书中提出的申诉理由中有十多项案情事实和法定情形都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但其于2014年7月3日送达的(2014)豫法刑申字第00287号通知书却丝毫不敢提及我父亲提出的申诉理由,并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硬说我父亲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2014年5月22日我以九项新证据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商丘市中级法院却公然违背法律和案情事实且不针对申诉理由来胡搅蛮缠滥造虚假的(2014)商刑监字第14号驳回通知书,非法驳回了我的申诉;为了对本案依法申诉并躲避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迫害,我姐不得不把户籍迁移到了山西省,自2012年以来,我母亲和我姐一再向河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机关的信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但至今均未果;2014年4月14日下午宁陵县公安局的常中亮和王越到周口监狱的讯问室,企图在骗取我的签名后再改造成在我出监后继续对我非法拘禁和迫害的非法材料,不久又有消息人士透露,宁陵县公安局在4月14日前曾往周口监狱打电话询问我的刑满日期,待释放那一天就把我带走!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妄图通过暗箱操作封杀我这个掌握了法律和一些英语的信访人来用黑暗掩盖它们犯下的罪恶!
法治的实质是以法律限制公权、保护私权。一个国家如果普通民众不能依靠法律及时有效地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侵权或者迫害,或者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法律救济,那么这个国家绝对不能称为法治国家,这个国家因此也谈不上能实现人权保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2012年信访人曲华强在镇政府引爆炸药身亡;2013年信访人冀中星以制造“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来引起关注表达诉求,我虽然不赞成他们这种方式,但却能感受到中国普通民众依法维权的困顿,更能感受到那震耳发溃的呐喊!而本极端冤假案的出现和我们依法申诉维权艰险重重的现实也充分说明,当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公然以权践踏法律、法制和人权时,法律竟然形同虚设,甚至法律也被其轮奸!中国法律和人权的血泪还要流多久呢?
敬请广大网民、中外记者、维权人士关注:冤民李博振刑期满是2015年3月14日!因中国河南省当地司法机关和监狱串通一气暗箱操作封杀信访人李博振,掩盖它们犯下的惨无人道的滔天罪恶!
2014年4月14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