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恶人先告状就算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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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州市力科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景县海东电炉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有关情况的反映材料
孟州市力科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系2009年初利用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筹资200余万元注册成立,2009年4月14日,公司在筹建过程中向景县海东电炉厂购买中频电炉二台,并约定由出售方负责安装调试;2009年9月2日,该厂派技术人员到我公司安装调试过程中其中一台中频电炉发生爆炸,造成我公司多名职工受伤,生产车间房顶炸毁,各种配套设备报废或严重受损,直接间接损失1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与景县海东电炉厂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该公司态度消极,不理不睬。无奈,我公司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由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过程中错将案由打印为买卖合同纠纷,将应诉材料送达景县海东电炉厂,该厂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公司马上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孟州市人民法院却百般刁难,以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拒不改正立案案由,我公司依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又不受理,为了案件顺利进行,公司委曲求全,撤销诉讼,将诉讼请求等内容加以调整后重新立案,被告景县海东电炉厂应诉后对案件事实只字不提,故意玩弄诉讼技巧,在程序问题上百般纠缠,以“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为由四处上访告状。我公司很不理解,案件还没有审理哪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如果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审理就不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了吗?因为怀疑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所有的案件以后是不是都要送到第三方法院审理?景县海东电炉厂玩弄的种种伎俩其险恶用心路人皆知,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孟州市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这种恶人先告状的无赖行为偏袒纵容,长达一年的时间没有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甚至为了不让被告上访给我公司做工作让我们撤诉或者将案件移送审理。本案是典型的产品质量侵权案件,应有侵权行为所在地法院审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难道说因为被告会上访他们的电炉爆炸就可以不赔偿吗?难道说因为被告会上访法律也要为他让路吗?
我公司目前内忧外患,还没有正式开业就发生如此大规模的事故而停产,银行催收贷款,债主上门讨债,受伤职工四处告状,公司在破产边缘苦苦挣扎,我们一开始想通过上访解决该事,律师说上访解决不了问题,我公司听从律师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寻求法律保护,但是现在我们发现我们错了!律师也错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喝!上访有理!是孟州市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逼着我们上访啊!希望领导们百忙之中过问一下该案,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如果该案再这样久拖不决,公司股东就只好带领职工一级一级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给我们一条活路吧!
谢谢领导!
孟州市力科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