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对乔坚、王银飞打人凶手依法处理的信访材料
  受害人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职工。2011年3月8日,我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门卫值班人员乔坚、王银飞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为胸部闭合伤并左侧第七、第八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7天,并休息三个月。后经永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
  一、事情经过
  2011年3月8日5时许,我下夜班时,因家里作家俱用就顺手拿了两根车间里拆卸下来的废旧铜导线(长约20公分),出厂门时当日值班的乔坚、王银飞以我拿了公司的重要设备备件为名,围住我进行恶毒辱骂,在我承认错误、一再求情的情况下仍大打出手,乔坚、王银飞二人用力脚踏我的肋部、腿部、肩部、胳膊等部位,还掌括我脸部,其后他们又将我拖到值班室再次进行轮翻殴打,当时肋部、胸部痛疼难忍,请求坐一会,疼得也坐不住,又请求在值班室休息床上躺一会,但疼得还是躺不住,在家休息两天疼痛毫无减轻,伤情不断加重。2011年3月10日,我在公司职工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 4月7日出院,共住院27天,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三个月。在次期间,本人的医疗保险也不知事由而被停用。
  二、漫漫维权路
  2011年3月15日,我向永登县公安局河桥派出所报案,永登县公安局河桥派出所当日立案调查,后将此案移交到永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2011年4月14日,永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委托永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我所受乔坚、王银飞二人故意伤害致伤作出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乔坚、王银飞二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名犯罪嫌疑人伤害致我轻伤,对我人身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对涉嫌犯罪人员处以制裁。但我苦苦等来的却是伤心和绝望,时至今日,永登县公安局也未对乔坚、王银飞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两人仍然逍遥法外。至今办案单位永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就此给我的答复是,他们公安局已三次送报永登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均以事实不清为由退回要求补查,他们也没办法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案件的侦查期限,即使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也不能超过7个月。我国《刑事诉讼法》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该案公安机关委托所做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如此事实清楚的一起简单故意伤害案,办案单位永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却自2011年3月至今一年有余也查不清楚,言称向永登县检察院报送三次均退回要求补查,即使按照永登县检察院退回三次要求补查的说法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办案单位给寻求司法机关保护的受害人也没有一个合法有据的理由,只是一句“我们也没办法了”的口头交待算是对我的答复吗!有关领导答复仅是“也可能一两个月,也可能十年八年”。
  办案单位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办案,视老百姓利益如儿戏,请问,人民公安和人民检察院是保护人民、保护受害人的机关,还是包庇坏人、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天堂?
  万般无奈,我恳请上级领导监督有关办案部门,将在单位多次打人的犯罪嫌疑人乔坚、王银飞绳之以法,撤消原公司对本人处理不公之处,并严查有关办案人员有法不依,违法办案,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
  以下为永登县公安局调查恢复:
  当时在场的只有受害人、王银飞、乔坚、赵欣、杨赫铭五人,无其他人员。 受害人陈述和杨赫铭证言证明:受害人被带到值班室后,王银飞拉开了受害人民的衣服,在受害人的胸前发现了被偷的导电铜条,接着王银飞抽下了受害人的皮带,又让受害人脱鞋,并用皮带向受害人的背上、胳膊上抽打要识别卡,受害人便跪地求饶但还是没有出示识别卡,之后王银飞和乔坚二人就向受害人的胸腹部踏了几脚(受害人在陈述上述事实时还称王银飞、乔坚二人在殴打他时向其身体左侧肋部用脚踏了几下),在受害人拿出识别卡后,约6时许,王银飞和乔坚将受害人送交到连城铝厂保卫科。但王银飞、乔坚、赵欣均未证明殴打受害人的事实。
  已经有人证明殴打人,且犯罪嫌疑人可以互相作证吗?为什么证人的证言不被采用呢?简直让人无法理解!!!!请求相关媒体和网友给予转载和支持!!!!!!
  联系电话:13919313001
  2012年 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