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六局一次性安置富余职工申请撤销三级信访终结书
  关于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做出的(2007)37号三级信访终结书一事,岭南六局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对此终结信访书不认可。
  事实理由;一,(2007年)37号文件终结书第一点,关于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和符合(劳动法)的问题,实际情况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国家实施“天保工程”对富余职工就行一次性安置,是国家真对森工企业的一项政策,不符合岭南六局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因为六局是地方性机关事业单位。1,根据劳办发(1966)147号关于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参加执行(国务院令第111号)文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根据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 】)59号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劳人发【1983 】)2号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附属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因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内蒙古人事部1998年8月11日内人险【1998 】4号的第三条要严格执行你,内党办发【1996 】10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将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政策扩大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都不得高“一次性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林业局严格按照内政字【2003188号文件进行的是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操作, 】。实际情况是各林业局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召开职工大会,更没有职工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国家劳动法【1996 】)354号文件,我们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履行中如没有出现特大特殊情况(如林业局破产,解散,倒闭,被外企并购)任何一份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林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后与被安置职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实际情况我们不是自愿的,是被诱导欺骗的手段安置的,各局领导口头承诺安置后和林业局不脱钩,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林业局用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安置职工返岗工作。
  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一次性安置呼伦贝尔市林业局六局富余职工的批复内政字【2003 】188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呼伦贝尔市林业六局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办法的请示》呼政发【2003 】27号函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呼伦贝尔市林业局六局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办法,请你市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2003年6月12日。关于原则问题是什么意思?就是安置不安置概念很模糊。关于界限就是企业和事业单位性质的区别。呼伦贝尔市是套用国家森工企业集团【2000 】83号文件,对岭南六局地方性事业单位扩大安置范围,违背了国家政策。
  六,办理程序中第二条经审核批准后林业局与被安置职工签订一次性安置协议书并到劳动部门备案,实际是违背劳动法;企业裁员应该提前30日召开职工大会,并向上级劳动部门备案,盖章,签字,劳动部门没有备案,违法违背劳动合同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表述,都属于无效合同。实际情况是我们的协议漏洞百出,断章取义没有任何上级部门的公章,只有各林业局的公章和各局领导的私章,是林业局简单,草了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亵渎,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申诉人;岭南六局一次性安置职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