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黑暗中倍感黑暗,精神几近崩溃!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

  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本文通告并请求各国驻华大使馆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全球华人华裔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协调: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市东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调: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市东湖区区委、区政府协调: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协调(依《信访条例》第五条的授权而构建):

  本文通告并请求江西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协调:

  本文通告并请求中共江西省委民声通道工作室协调:

  本文通告并请求各级监察委介入并协调:

  一、老兄,您是否没睡醒?

  2020831区房管局向系统上传针对36002020082506080285546省长信箱信访件的受理告知书,2020115 向系统上传《关于房屋征收包户单位出具答复意见书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其正文如下:

  我局接到黄剑平信访件(编号36002020082506080285546),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将该信访件转交东湖区旧改指挥部。根据中共南昌市东湖区委印发的《东湖区2015年第二轮房屋征迁工作实施方案》东法【2015】17号文。各责任单位要实行“四包”,明确责任。信访人黄剑平属东湖区旧改指挥部任务范围,答复意见书详情请见附件。加盖的公章为区房管局,落款日期为二0二0年十月二十日。

  其附件为《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据该办小曹说,该意见书实际是罗国平的个人臆见,有传言说罗是黑道上的人物,他带领的团队(区旧改第五分指挥部或称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房屋征迁工作分指挥部)实际无正式编制和番号,所以,该《意见书》虽然加盖了该办公室的公章,实际未得到该办主任或副主任的签名同意。即:该《意见书》缺失《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试 行)》第5条规定的要件(指缺失文号、信访事项主要内容、调查处理情况、处理意见、信访复查告知、责任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该《意见书》的快递件我已收到,其中写:

  该栋房屋在2015年列入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旧改征收范围,经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协商沟通,该单位明确表示黄剑平已与省一建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单位职工,不予房改。且黄剑平属非城镇户口,不符合房改条件。

  1、由于没提供任何书证(附件)支持,“该栋房屋在2015年列入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旧改征收范围”的可信度为零。多年以来,我至少发表了二十篇文章考证、指证“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旧改工程”未取得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土地、规划等任何一份正式批文,该工程操纵人依仗保护伞垄断东湖区的征收业务,欺行霸市,挑拨离间,作恶多端。

  2、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消亡几十年,哪来的“该单位明确表示”?有书面公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吗?可别用假的、无效的裁判文书来蒙人。(备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几十年前更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分立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的二公司却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对历史上拖欠的4千多万元的职工社保费互相推诿。所以,有过三个省一建,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过多场劳动争议案,二被告均伪造无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的、加盖肉眼就能识别的假公章、未经宣判而收买法院低级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判文书,各级监察委网站接收我的举报产生了查询码,但至今一年多,输入查询码查询的结果均为: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所以,客观的结论是:我与省一建公司的劳动纠纷因无生效裁判而无定论,成为了一个又一个悬案,可谓是一道奇葩风景线。)“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旧改”是虚构的,实际是南昌地铁4号线上沙沟站建设工程征收。

  3、我现离异单身,找一个城镇户口的女人为妻,然后投靠妻子上户,可转为城镇户口。

  36002020111807112172785是针对36002020082506080285546的省长信箱的信访件的复查申请书,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于2020年11月19日接收转送,25日向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上传了不再受理告知书,区信访局不加考证就采信并上报办结,有渎职、枉法或弱智之嫌,试想:36002020082506080285546本应由区房管局,但该局找了一个由头转区旧改办办理,区旧改办实际任由黑道人物罗国平书写答复意见稿并盖章,区旧改办、区征收办、区房管局实际全部不作为(没调查、没考证、没决定),区房管局何谈“不再受理”?好像它受理过似的。“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请问:复查程序都没经过,哪来的复核意见?老兄,您是否没睡醒?

  二、区拆迁办和省国控公司承认我的住户资格

  针对信访号为36002020071904074688864的省长信箱的信访件,省国资委向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上传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3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的答复意见书的原件照片,其全文如下:

  关于对黄剑平反映省一建公司问题的回复
  省国资委:
  2020年7月22日接获贵委综合处转来的关于黄建平反映江西省一建公司造假、越权、寻衅滋事的问题,我司转交江西省建工集团综合事务部处理,我司同意其处理意见。现将其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关于举报信提到的问题“1”的回复
  省一建与东湖区拆迁办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就沙沟村办公楼住户的名单、房号和面积先后进行了五次公示,其中前三次公示筛选出对名单、房号和面积均无异议的住户,后两次公示对前三次公示有异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继续公示,以便进一步筛选出无异议的住户。在公示之前及五次公示期间,黄剑平一直不配合拆迁办对其所住房屋的测绘和居住权的认定工作,也不向拆迁办和省一建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且未到省一建提出相关居住权声索,致使其所住房屋一直无法认定居住权。直到2019年上半年,黄剑平才到公司提出对其所住房屋的权属要求,并提出要参加房改或货币补偿。因其住房未确权且会造成其他住户的公摊面积发生变化(其声索部分与其他住户有重叠),但为尊重现实、采纳其主张,经多次与东湖区拆迁办沟通和耐心劝说其他住户达成一致意见后,把原本计算好的办公楼各房间的公摊面积重新推倒重来,并就重新计算后的面积于2019年10月进行了第六次公示,在一周公示期内,办公楼所有应到住户到公示现场验看了各自的房屋面积并签到确认到场,省一建未收到书面异议,公示结果理应合规、有效。
  二、关于举报信提到的问题“2”的回复
  此问题属上级部门管理职能范畴,我部不予回复。
  三、关于举报信提到的问题“3”的回复
  本办公楼标注“东湖区沙沟村省一建三处94栋”,实是《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8 5。01。85 1。7。3 002398)登记的房屋坐落地址。由于城市规划及命名变化,沙沟村办公楼大院的门牌号更改过多次,但产权证登记的坐落地址一直是“东湖区沙沟村省一建三处94栋”,进行房改也只能按产权证信息申报。因本栋楼原来是办公用房,房号是按办公室用途来编号的,有些公共用房是没有编房号的(如楼层公用厕所等),办公室搬离后该楼陆续分配给公司职工居住,连厕所也被改造成了住房。为方便房改,省一建与东湖区拆迁办协商后,共同对房间按顺序进行了重新编号,并且绘制了对应图纸进行了公示,不可说成“瞎编地址和伪造房间编号”。
  四、关于举报信提到的问题“4”的回复
  由于黄剑平一直不配合,并多次阻扰拆迁办的相关认定工作,省一建也一直没有黄剑平的身份证明材料(此前甚至连其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到2019年10月进行第六次公示时,东湖区拆迁办制作的房屋分户表中只将黄剑平所居住的两间房注明了房号和面积,而没有套入其姓名。黄剑平来省一建反映要加入其姓名后,省一建于2019年11月5日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建议东湖区拆迁办认定两间房为黄剑平所居住并得到采纳。公司的正式文件是以公对公方式传送,黄剑平收讫正本复印件,并不妨碍其对正本文件内容的知晓和理解。
  五、关于举报信提到的问题“5”、“6”、“7”、“8”的回复
  此四个问题属政府及政府拆迁部门之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我部不作评价。企业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工作是分内之事。
  六、关于举报信提到的问题“9”的回复
  企业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上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辛勤汗水,盼望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单位或个人在履职尽责当中如有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介入调查核实。
  此复。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日

  “黄剑平来省一建反映要加入其姓名后,省一建于2019年11月5日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建议东湖区拆迁办认定两间房为黄剑平所居住并得到采纳。”由此可见,东湖区拆迁办、省一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综合事务部、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均认定我的住户资格,与黑道人物罗国平所写的情况完全相反:

  2020年10月26日9时30分,我发现有一个未接电话(0791 88567287),赶紧回拨,接听者是一个男青年的声音,自称姓曹,我这是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有一份省长信箱信访件的答复函请你来签收一下。最后我们约定后天我去签收。28日10时53分,我回拨(未接电话),小曹应我的请求将回复函的内容念了一遍,我说:“有省一建的函作为证据作为附件吗?”小曹说:“没有,罗国平说的。”我说 :“10月14日罗国平说省一建给了熊明一封函,下午,我打电话向熊明求证,熊明否认有此事,省一建胡循忠总经理也否认有此事。罗国平的话是不能采信的。而且,省国资委转复省国控公司【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针对另一封省长信箱的信访件(信访号36002020071904074688864、题目为《江西省一建公司造假、越权、寻衅滋事的举报信(简写篇)》)的书面答复中写:省一建于2019年11月5日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建议东湖区拆迁办认定两间房为黄剑平所居住并得到采纳。跟罗国平制造的谣言正好相反。”小曹说:“你不要跟我说这些,我只负责送达答复函。”我说:“答复函有公章吗?”小曹说:“没有。”我说:“那更不能签收。”小曹说:“啊,有公章。”我说:“公章全称是什么,你念一下。”小曹说:“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我说:“要不,等一、二个星期,因为后面还有二个省长信箱的转办件,看看情况会如何演变再说。”小曹说:“你签收了,不等于你承认答复函的正确性。”我说:“我签收了,等于我就承认了一半(我就失去了先机,区旧改办根本就没有资格答复,答复函必须以区房管局或区拆迁办的名义出具)。”我说:“烦请你再把答复函的内容念一遍。”小曹当即挂了电话。
  综上,不用我指出和展开,聪明的读者一定能够举一反三!

  三、南昌轨道公司和区征收办推诿

  针对2020年10月21日,我向国家信访局举报网站提交的信访件,南昌轨道交通集团公司于2020 11 30向系统上传了答复意见书的原件照片,其全文如下: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红色大体字)

  关于黄剑平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

  黄剑平同志:

  市信访局转来您投诉主题关于“信访回复流程”的信访件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您前期投诉的信访件(编号: 36002020082310081942264 )我集团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将回复意见上传至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

  二、关于您提出的“没有调查区政府是否与住户签订书面协议”问题,鉴于该工作我集团已于 2020年7月25日委托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负责实施,经与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沟通,其建议您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您的诉求。

  三、南昌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建设规划于 2015 5 月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发改基础〔2015) 957 号),一期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于 2016 7 月获得江西省发改委 批复(赣发改交通〔2016) 808 号),一期建设工程初步设 计于 2016 11 月获得江西省发改委批复(赣发改设审 【2016】 1329 号)。

  加盖的公章为: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3日

  我的反驳意见 :

  1、以上回复缺失《江西省网上受理信访工作规定(试 行)》第5条规定的要件(指缺失调查处理情况、处理意见、信访复查告知、责任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2、回复函中没调查区征收办是否与本住户签订书面协议(房屋征收协议和盾构下穿期间的补助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

  3、“经与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沟通,其建议您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您的诉求。”你们二个单位就是相关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哪个单位?你不明文指出我找人家等于自找晦气!

  4、南昌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未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批文,而所谓取得了省发改委和国家发改委的批文,因轨道公司未上传这三份批文的原件的照片,可信度极低。

  5、因担心遭到特急特狠特毒的报复,特此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紧急申请复查并公开披露以保命(我认为,只有向全世界公开了,才能免遭杀人灭口之虞)。



  四、企图驱使烂仔缠住我

  针对信访号是36002020111908110540706的省长信箱信访件,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系统上传了回复函的原件照片,

  关于黄剑平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

  黄剑平同志:
  市信访局转来您投诉主题关于“享受补助”的信访件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南昌轨道交通4号线上沙沟站至起凤路站盾构区间沿上沙沟路、青山北路地下敷设,按照设计施工方案,盾构区间涉及穿越董家窑街道青山南路以东部分房屋。为了确保人员安全,根据南昌市推进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会议精神,对于盾构穿越过程中需进行临时清空的部分房屋,由南昌轨道交通集团委托区政府具体实施,补偿标准参照轨道1、2、3号线执行,南昌轨道交通集团积极配合区政府开展人员撤离工作。
  2020年7月,南昌轨道交通集团已与东湖区签订了人员临时撤离工作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东湖区全额支付了人员撤离补助费。因此,建议您的相关诉求请向相应的社区及街道办反馈,我集团将积极配合协调处理。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0日

  同志,这些社区及街道办中,均有人被收买了(诸如许以:如果遭到举报被开除公职或其他处分,其将得到数十倍的报酬,处分越重,报酬愈多),我跟这些无关单位的走卒反馈,除了惹一身腥臊,耗尽了时间、精力和心情,一无益处。他们会使出无耻、玩赖的手段让我倍感天理良心的缺失,这种经历我遭遇了一次又一次,让我在黑暗中倍感黑暗,精神几近崩溃!

  综上,诉请依据《信访条例》第五条的授权而构建的各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明鉴、调处、反馈。诉请联合国反腐败组织和联合人权组织明鉴并自主决定是否介入监察或监督。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9168266894、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20年12月14日。

  备注:我授权媒体可以自主删选性发表我的所有文章。黄剑平、19168266894,写于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