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两会李秋伟28年冤案致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杜亚起处长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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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杜亚起处长:
你好!
首先,祝福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也希望你能在百忙之中关注吉林省榆树市李秋伟28年冤案?
吉林省公检法造假制造冤假错案,28年前,李秋伟被怀疑杀人、盗窃本单位的B超案,被长春市公安六处和榆树县公安局组成11人专案组抓捕,刑讯逼供3天3夜后命案和B超案未破,明知李秋伟无罪,要把李秋伟放了,李秋伟身上有伤,为了掩盖他们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盗窃团伙犯孙晶波、田蜜逼迫、陷害李秋伟、捏造罪名,制造假卷宗笔录,公检法造假,政法委定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李秋伟六年有期徒刑。
李秋伟冤案28年前被11人专案组刑讯逼供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诉讼卷宗中有李秋伟办案民警沈继证明,公安沈继笔录第42。43、44页记载。
李秋伟出狱后申诉,12年后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李秋伟无罪。
因为判李秋伟刑的法院院长齐壮这时又去榆树市检察院当检察长,他对李秋伟的无罪判决很害怕,怕影响到他的仕途,他开始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指使代理检察员赵铁骑联合榆树市公安局刑警队再次抓捕孙晶波、田密,再次制造假证据,并联合榆树市法院、榆树市公安局,制造假的找不孙晶波、田密等人的证明材料,违法终止案件审理2次,九年不开庭审理,致使李秋伟案在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用了16年时间。
李秋伟案12年里有罪、无罪两个判决,5次开庭审理,发回重新审判3次,28年至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局终结,不给任何手续,现在告状无门?
李秋伟案因为齐壮在榆树市法院当院长10年后又去榆树市检察院当检察长10年,人为制造李秋伟冤案20年不能公正审理。
李秋伟无罪后,榆树市检察院和长春市检察院用代理检察员赵铁骑造假抗诉书抗诉9年。榆树市法院联合榆树市检察院2次给李秋伟一个人违法开庭,所有同案被告人证人不到庭,榆树市检察院造假抗诉书没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用宣读公安局刑讯逼供的卷宗笔录和榆树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骑的造假抗诉书开庭审理,申家超审判长接案12天(去掉4天双休日接案8天时间神速审理)违法开庭,再判李秋伟有罪。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榆树市法院一模一样形式的两次开庭,所有证据都没有任何变化,都是对李秋伟一个人开庭,同案被告人证人没有到庭,所有证据不能进行庭审质证的情况下,法庭用宣读公安局刑讯逼供的卷宗笔录和榆树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骑的造假抗诉书开庭审理,对这样的两次开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确作出一个违法,一个合法的决然相反的两种判决结果。
李秋伟申诉到长春中院、吉林高院,2次给李秋伟一个人违法开庭,所有被告人都不到庭,长春中院、吉林高院驳回通知书说:“证人的证言,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你们法庭都没有让证人到庭,何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了呢?这是严重的犯徇私枉法裁判罪的行为。
李秋伟2013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3个月接谈一次,共接谈4次。2015年2月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沈阳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李秋伟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窗口解释,案件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局终结。李秋伟28年冤案开始申诉无门,吉林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李秋伟到哪里去告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被告人的申诉权利哪里去了,中国还有青天吗?
李秋伟冤案形成经过:
我的案子1989年轰动吉林省。榆树县四粮店杀死两条人命案,榆树县医院李秋伟的单位丢了一台13万元B超机器案,公安部挂号的两个大案,榆树县公安局已破。社会上到处传榆树四粮店杀人和榆树县医院13万元B超机被盗案是榆树县人民医院李秋伟等人干的。舆论满城。
1987年我的小学同学孙晶波被榆树县公安局抓去,刑讯逼供后他说:“这两起案子榆树县医院李秋伟找过我,他和谁干的我不知道”。因为他提供重大线索,公安局当时放了他。
1989年5月19日我被榆树县公安局抓去,长春市公安局和榆树县公安局非常重视,组成11人专案组办案。 11人几天对我残酷的轮番刑讯逼供,最长时间达18小时,我挺刑不过,生不如死,为了活命在办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上被逼签字。讯问时我多次如实讲述没有参与过杀人、盗窃的事情,现在这些真实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卷中却没有了。
我的盗窃罪形成,是公安办案人员一手制造的。他们为了立功破大案,升官发财,对我残酷的刑讯逼供。当年如果公安人员谁破了这两起大案,谁就能飞黄腾达。一般干警就能提升为副局长。后来这两起案子没有证据,对我定不上,于是公安人员对我说:“ 尽管这两起案子现在给你定不上,抓你进来,就不能放你出去”,我的冤案就这样形成了。
1990年6月9日吉林省榆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秋伟不服,提出上诉。
1990年8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秋伟被判盗窃罪6年。
1994年7月5日在李秋伟出监狱后,以没有参与盗窃犯罪,无罪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申诉。
1995年8月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1995)长刑监字第44号刑事裁定。决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进行重审。
1995年8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1995)长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1999年10月8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裁定,本案终止审理。(本案终止审理原因是找不到被告人证人田密。1997年8月份田密保外就医,田密在长春监狱服刑榆树法院也找不到吗?。)。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齐壮违反《刑事诉讼法》6年时间里制造假证说找不到被告人田蜜(田蜜在榆树市每个月都要领社保工资)不办案,不重审对抗国家法律。齐壮离开榆树市人民法院后。
2001年5月9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5年半后第一次重审开庭,同案被告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到庭。同案被告人孙晶波在庭审调查时供述:“是公安人员让我咬住李秋伟,我才咬的”“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原审时我就说过李秋伟是无辜的”田密也供述:“我不认识李秋伟”“公安人员打我,让我承认我才说的,他实际没参与”。
2002年1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秋伟无罪。
李秋伟12年后改判无罪。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齐壮这时又去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当检察长。齐壮检察长的指令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和榆树市公安局联合办案找我的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蜜做假抗诉材料,说我“串供”“贿买”我的两名同案,而致使二人改变口供。
在2002年7月5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2)吉榆检抗1号刑事抗诉书,和2004年5月1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4)长市检审监刑抗2号刑事抗诉书中,对榆树市人民法院(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榆树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具体违法的行为。
依据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对(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
依据旧“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205条第三款之规定,抗诉期限为10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2002)吉榆检抗1号刑事抗诉书远远超出抗诉时效期。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绝对不允许对榆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长春市检察院(2004)长市检审监刑抗2号刑事抗诉书中,长春市的抗诉是必须由自己审查作出的。而不能一味的去依据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用违法的手段,作出抗诉的证据去抗诉指控我犯罪。
榆树市检察院和长春市检察院抗诉的原因是李秋伟贿买孙晶波、田密二人,指使二人在法庭上翻供。如果说在12年后法院判我无罪时,李秋伟具备贿买孙晶波、田密这个条件,可能性存在。但是1990年李秋伟、孙晶波、田密都在监狱,李秋伟根本不具备贿买孙晶波、田密这个条件。1990年两次开庭孙晶波、田密法庭上翻供和12年后法庭上的供述一样,都证明李秋伟没参与盗窃。所以李秋伟贿买孙晶波、田密这个事实根本不存在,这个命题是伪命题,检察机关抗诉人员作出的这个违反法律常识、相互矛盾的抗诉,是严重的触犯“刑法”第305条犯伪证罪的行为。
2004年6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04)长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榆树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执行。
我的案子榆树市法院改判无罪后,上级长春市检察院和榆树市检察院,两级检察院抗诉,榆树市法院9年时间里开始违法办案,榆树法院葛庆忠审判长联合榆树公安局造假证明,终止案件审理。榆树正阳派出所该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字的证明李秋伟已不在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居住。
1983年开始至今李秋伟都在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居住(榆树市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3年10个月后终止审理前也找不到李秋伟吗?)。
2008年4月24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因被告人李秋伟下落不明,本案终止审理。(李秋伟的手机电话:13514302221从2000年就开始使用至今没换)。
2011年8月12日两级检察院抗诉9年后,榆树市法院第2次重审开庭,李秋伟案回到了21年前的一审程序,榆树市法院违法开庭,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没有到庭,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我要求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到庭,榆树市人民法院赵世杰法官说:同案被告人证人下落不明,可以同案被告人证人不到庭审理(我的同案被告人证人一个领低保孙晶波,一个领社保田密)。我问代理检察员赵铁奇你作假抗诉书能找到被告人孙晶波、田密,为什么法院开庭找不到被告人孙晶波、田蜜,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和榆树公安局联合办案又和榆树市人民法院故意串通一气不敢找我的同案被告人到庭调查质证,查明事实真相,用当庭宣读公安局卷宗证人笔录违法开庭审理。
2011年10月12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再次判决被告人李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10月25日宣判。
2011年10月28日李秋伟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李秋伟无罪后吉林省榆树市检察院造假,长春市检察院用造假的抗诉材料抗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榆树市法院开庭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没到庭,程序违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李秋伟有罪判决,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2月27日榆树市人民法院第3次重审违法开庭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还是全部没有到庭。用当庭宣读公安局刑讯逼供的笔录和检察院造假的假抗诉书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我要求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密到庭,并要求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人梁兆国、沈纪,长春办案人潘友到庭。3,要求榆树市公安局收容所小管教王晓亮、揣云彪、张德仁、张德礼到庭。4,要求我在收容所羁押期间号里的人马少青到庭作证。我要求庭审查明榆树市公安局侦查阶段对我“刑讯逼供”的真相。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榆树市公安局制作2002年07月05日假抗诉材料的真假。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中所说的:我“串供”“贿买”我的两名同案,而致使二人改变口供的事实。只有这些人到庭,他们能够证实事实真相。这些要求接我案子仅12天的申家超审判长没予允许,申家超审判长说:“可以同案被告人证人不到庭审理”。李秋伟说:“上次开庭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没有到庭程序违法,这次怎么就合法了。”榆树市人民法院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故意串通一气,不敢找我的同案被告人到庭,怕事实真相。也不敢查明事实真相,榆树市人民法院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再次重审违法开庭。(我的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得领低保工资,田密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去领社保工资)。
2012年03月0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再次撤销本院(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四、被告人李秋伟无罪”。再次判被告人李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2年03月17日法庭宣判,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的再次枉法裁判。
李秋伟无罪后长春中级人民法院2次发回榆树市法院重审,榆树市法院第2次重审开庭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没有到庭,两次开庭一样都是同案被告人证人下落不明,用当庭宣读公安局刑讯逼供的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长春市检察院的造假抗诉没有经过法庭的调查质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榆树市法院2次重审违法开庭,第1次撤销判决(程序违法),第2次维持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程序合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榆树市人民法院两次一样的都是被告人证人不到庭的违法开庭,确作出两种决然相反的判决的结果,一个违法,一个合法,难道这还是中国的法律吗?
2012年06月18日李秋伟第3次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申诉书。
长春市中级法院书面审理,虽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榆树市法院重审3次,但最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榆树市法院的枉法判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胡编乱造说,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事实基本清楚。我对长春中级人民法院这种明目张胆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枉法裁判和包庇下级法院渎职的行为极度的愤慨。
2012年08月20日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长刑监字第24号。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2013年3月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3年7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2013)吉刑监字第76号。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石金法官根本没认真看卷,对于一个法院审理了24年的冤案糊里糊涂的结案。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16年造假违法办案不监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金法官对榆树市人民法院判李秋伟无罪后,两级检察院联合公安局造假抗诉书,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次重审开庭,不找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到庭。假抗诉书没有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用当庭宣读假抗诉书、公安局刑讯逼供的卷宗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不监督。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造假重审办案16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符合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李秋伟提出两级检察院抗诉书造假、违法,抗诉9年后的重审开庭,案件回到一审程序,榆树法院和榆树检察院串通一气不找同案被告人证人到庭,假抗诉书没有进行庭审调查质证不服。李秋伟案在榆树法院审理24年,5次开庭。前3次开庭同案被告人全部到庭。
第1次开庭1990年6月9日榆树法院判我有期徒刑6年;
第2次开庭1990年8月10日长春中院维持6年原判;
第3次重审开庭2002年1月25日判我无罪。
榆树市、长春市两级检察院抗诉9年后,榆树市法院造假终止案件审理。在长春市中院、长春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第4次开庭重审,同案被告人证人全部不到庭,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枉法裁判,撤销李秋伟的无罪判决,再次判李秋伟有期徒刑6年。李秋伟上诉到长春中院,中院再次撤销榆树市法院的有罪判决。案子第3次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榆树法院第5次开庭重审,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还是不到庭,检察院造假抗诉材料还是没有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再次违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明知李秋伟无罪,继续用当庭宣读假抗诉书、公安局刑讯逼供的卷宗笔录开庭,坚持枉法裁判,判李秋伟有期徒刑6年。榆树市法院审理李秋伟案24年,重审用了16年的,榆树市法院造假终止案件审理2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办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石金法官认为是依法公正审理和公正判决,符合法律程序办案。难道吉林省就可以不执行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吉林省还有法可依吗?
李秋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长松、审判长张德友、张海胜、郑伟、申家超、田利等枉法裁的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却把这些控告材料转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李秋伟28年冤案希望写这封公开信能得到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杜亚起处长的重视。按照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平公正审理此案。查办制造李秋伟冤案的公检法违法办案人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李秋伟冤案,传同案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蜜、苏晓东、杨柏林等证人到庭调查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真相,还李秋伟公道和清白。使李秋伟28年冤案早日平反昭雪。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杜亚起处长
冤案人:李秋伟
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
手机:13514302221
李秋伟28年冤案1990年第一次庭审笔录 举证、质证无罪被法院判刑6年?
李秋伟28年冤案1990年第二次庭审笔录 举证、质证无罪中院维持有罪判决6年?
李秋伟28年冤案12年后2001年第三次庭审笔录 举证、质证无罪改判李秋伟无罪
李秋伟28年冤案21年后第四次庭审笔录 法院用宣读造假抗诉书、公安卷宗刑讯逼供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再判有罪
李秋伟28年冤案22年后第五次开庭 再用宣读造假抗诉书、公安卷宗笔录给李秋伟一人开庭再判有罪?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