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案不查有罪不纠包庇真罪,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1、2016年8月16日,史文鹏在办案时,询问马涛的笔录中,马涛自己承认在2014年6月00002号记账凭证的报销中,套取单位资金8万元,(原刑事侦查卷P174 183页)然而,史文鹏徇私枉法,包庇放纵马涛,没有追究马涛的任何刑事责任。
  史文鹏明知道7月份的马涛报销和6月份一样,是马涛一手经办,票据提供、签字领钱、经手人签字全是马涛,却教唆马涛把矛头指向聂惠军,诬陷嫁祸聂惠军,强势高压,指供诱供出纳、会计做假证,利用手中权力制造证据,对马涛压案不查,有罪不纠,包庇犯罪。致使马涛贪污200多万元至今逍遥法外,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二、宁夏环科院2014年6月3日002号记账凭证差旅费报销单中,报销内容:造纸废水高阶地灌溉对地下水及农田的影响课题文献打印费12000元,报账人马涛,审核孙文娟,出纳康萌,批准人聂惠军。史文鹏却假装看不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制造口供,蓄意诬陷,包庇马涛,不做核实调查,在2016年9月24日询问会计孙文娟的笔录中,指供诱供孙文娟,虚构“聂惠军提供12000元发票”(案卷P202 204页)该票据与马涛套取资金的所有发票都是粘贴在一起的,如何“拿出来单独挂账”?聂惠军连出票单位的地方都不知道,如何提供发票?聂惠军出狱后与孙文娟的通话录音证实“聂惠军与孙文娟都不知道12000元的事”。

  2、为到达到诬陷聂惠军的目的,史文鹏对徐美荣私刻公章等违法事实压案不查,作为交换条件,指供诱供,指使徐美荣做假证诬陷栽赃聂惠军。2016年9月史文鹏将徐美荣非法拘禁7天,并实行了刑讯逼供,要求徐美荣只要按照他们的意思做,徐的什么事都可以不查不管既往不咎,徐美荣因此诬陷是聂惠军派她到惠民公司,聂惠军还不懂计量认证是什么时候,徐美荣却诬陷说是聂惠军让她办理惠民公司计量认证;徐美荣私自把宁夏环科院的项目给惠民公司做,却诬陷聂惠军让她做的;徐美荣私下答应马吉祥每年给100万项目,却给聂惠军挖坑,说是聂惠军与马吉祥谈判出售惠民公司,等等。徐美荣按照史文鹏的指使做了假证,被轻松的放了出来,并且多次宴请贿赂史文鹏等人,其私刻40多枚公章等罪行被史文鹏包庇不查有罪不纠。现在,银川市公安局将该案件受理侦查。

  二、滥用职权对当事人威胁恐吓,雇佣黑社会人员对当事人刑讯逼供,诬陷他人,制造冤假错案。
  史文鹏在宁夏国资委纪检组还没有将案件移交时,对证人徐美荣、马吉祥等人多次威胁,将徐美荣非法拘禁7天。在纪委“两规点”多次威胁恐吓聂惠军,对聂惠军的如实陈述不做笔录,强势要求聂惠军按照他的要求做,不如意就对聂惠军进行殴打、罚站、不准睡觉、罚跪、噪音刺激、等各种刑讯逼供手段进行折磨;不但不听聂陈述事实,更没有按事实情况做笔录,而是一开始就强势诬陷聂惠军有罪,一再威胁聂惠军注意态度,聂惠军稍不随他们的意,面对的就是他们预备好的打手和各种丧尽人性的折磨,在这种强势的折磨下,聂惠军始终处于高度的恐惧中,没有任何选择,根本就没有说“不”的资格和权利,尽管如此,聂惠军还是多次申辩无辜。在自治区检察院到看守所核实材料时,尽管极度恐惧,聂惠军申辩过,史文鹏坚决不允许;直到案件移交到金凤区检察院,在一个姓秦的检察官面前聂惠军才只做了一件事的真实陈述。史文鹏却将聂惠军在“两规点”写的马涛开假发票套取现金的书面材料和马涛2014年7月4日领钱签字的原始凭证隐藏,不装入案卷,也不向法庭出示。
  史文鹏在“两规点”强势逼取口供后,将聂惠军押到银川市检察院反贪局,并没有全程执法记录,而是威逼导演制造录音录像资料,直到达到自己的意图才告知聂惠军权力义务。在银川市看守所几次笔录时,史文鹏多次威胁聂惠军不准抗辩申诉。
  在对宁夏惠民公司法人张兵询问时,史文鹏将张兵非法拘禁36小时,雇佣黑社会打手周某,将张兵打晕,屁股沟谷打烂,还威胁恐吓张兵不准说,说了要加刑,直到二审开庭前,史文鹏的威胁恐吓没有停止过,给张兵造成的心理阴影至今无法调整。

  三、违法办案。违背《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规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将履行完备手续的财务报销,为了给马涛的虚报冒领开脱罪责,以自相矛盾的口供定案,放纵真罪,诬陷他人。所有的报销票据由马涛提供,所有的报销人签字是马涛,所有的领款人签字是马涛,出纳的现金日记账明确记载款项支付给马涛,会计的现金日记账也明确记载款项支付给了马涛,史文鹏却无视原始证据的存在,公然违背财务报销的基本规则,违背财务记账的基本规则,违背“谁报销,谁签字;谁签字,谁领钱;谁领钱,记谁的账”的常理,违背聂惠军与马涛积怨很深的现实,蓄意以马涛的不实之词为根据,为马涛开脱罪责,放纵真罪;蓄意逼取口供,制造伪证,诬陷他人。

  2016年史文鹏作为银川市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在本案调查阶段案件还没有移交侦查单位,史文鹏以银川市检察院旗号,将当事人、证人传唤到银川市检察院,雇佣黑社会打手,对当事人、证人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威逼、利诱、恐吓,非法拘禁非法取证,指供诱供,制造证据,矛头指向聂惠军,与调查单位一起教唆马涛、徐美荣诬陷聂惠军,丁军、史文鹏、张磊等人多次接受马涛、徐美荣等人贿赂、宴请,密谋策划陷害聂惠军,包庇放纵马涛贪污公款、徐美荣私刻公章的罪行。调查阶段、侦查阶段、公诉阶段、补充侦查阶段史文鹏全程参与,包办案件,违法办案。为了让马涛、徐美荣逃避查处,他们混淆视听,蒙蔽社会,干扰司法,诬陷迫害聂惠军;丁军、史文鹏等人将以上编造的所谓“罪证”,在每次聂惠军庭审开庭前,在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网站大肆散发,抹黑、污蔑、迫害聂惠军。

  四、压制真相,逃避罪责。2019年7月,张兵举报史文鹏指使社会人员周某刑讯逼供,银川市检察院要求史文鹏指认刑讯逼供者周某时,史文鹏说不知道,不认识周某。那么作为办案人员的史文鹏在执行公务,为什么会让不认识人到询问室行凶打人?你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隐匿包庇还是明哲保身?周某是不是你雇来的黑社会打手?
  2020年9月,聂惠军将案件事实、刑讯逼供、丁军史文鹏包庇真罪、徇私枉法等罪证在微博、网易、知乎、百度、今日头条、搜狐等网站举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但史文鹏等人采取限制聂惠军不准进京申诉,威胁、删帖、屏蔽各种卑劣手段,压制真相。

  张兵、聂惠军又一次将史文鹏举报到银川市检察院纪检组,调查史文鹏时,史文鹏却又推卸责任说,自己和打人的姓周的,都是纪委丁军抽调的人员,因为是纪委丁军抽调的人员,所以银川市检察院纪检组没有权力再调查。由于丁军、史文鹏的操纵、四处活动、教唆串供,张兵的举报至今被由压案不查。
  那么作为检察人员史文鹏,从调查阶段开始,到银川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阶段,都是史文鹏在一手办案,并且,史文鹏随聂惠军案一起升任到本案的公诉机关——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任副检察长支持公诉,从调查阶段到侦查阶段,到的公诉阶段,到补充侦查本案史文鹏一路参与,一路操纵,全程包办案件,明目张胆的程序违法,诬陷好人包庇真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2021年3月,我们又一次举报到银川市司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4月9日银川市检察院核查领导小组面对确凿的证据,调查工作程序空转,从来没有联系调查了解举报人的举报情况和证据,就要求举报人到场直接答复举报人。询问犯罪团伙的同伙怎么可能查出事情的真相?2021年6月11日,银川市金凤区纪委回复张兵举报:“初查了结,无法证实举报问题,涉案其他人员不属于我们管辖”。原案件在2016年9月26日才正时立案,2016年9月19日调查阶段,史文鹏就以银川市检察院的名义对张兵刑讯逼供,不断威胁利诱,10月史文鹏随案以金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身份指使公诉,同时又返回银川市检察院以侦查人员身份补充侦查,史文鹏全程包办案件,违法办案,等等在案证据历历在目,调查人员连姓名都不敢通报,却睁眼说瞎话,应付举报人,应付教育整顿工作。
  而面对当初银川市检察院纪检组的询问,史文鹏又一次当面撒谎,把责任推给上级纪委。2016年9月19日张兵被刑讯逼供后做的笔录清清楚楚的记录地点:银川市检察院办案区2号询问室,询问人:史文鹏,朱琳。史文鹏为了逃脱责任,谎话连篇,隐瞒事实,明显对党和法律不忠诚,执法不公正,司法不廉洁,遇事不担当。办案过程中,史文鹏和丁军、张磊等人,多次接受马涛、徐美荣的宴请、贿赂,给利益关系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指供诱供,威胁证人做假证,违法办案,这样的两面人还长期混迹于司法队伍中,严重败坏司法形象,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严重损坏党风政风。由于史文鹏等人制造的冤案,由此引起的刑事、民事诉讼多达十几起至今诉讼不休。
  聂惠军手里有大量的证据材料,调查人员却不采取措施深入调查,象征性的询问丁军、史文鹏的同伙和利益关系人就想交差了事,应付教育整顿工作,应付群众举报。保护伞何时能打破?如何能达到教育整顿的目的?莫非背后有更大的保护伞?
  ——目前聂因多年申诉已是卖房伸冤,家徒四壁,负债累累,无法就业,靠73岁老母社保维持生活。女儿大学毕业至今受父亲拖累找不到工作,全家精疲力竭,走投无路。张兵合法经营的公司被迫出售,在史文鹏的威逼利诱下,被迫将出售款100多万交到宁夏环科院,无法要回。给宁夏环科院做的20多万的监测费无法收回;至今夫妻全都下岗没有职业,失去生活来源,负责累累,儿子毕业六年多,学的环境监测专业却无法就业,让全家怎么生活?


  请各级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史文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压案不查、有罪不纠、包庇真罪、指供诱供、刑讯逼供、诬陷他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严惩不法分子,清除政法队伍里的害群之马,整风肃纪,伸张社会正义。
  此致
  中央宁夏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人:聂惠军
  张 兵
  电 话:14795003838
  13995067100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