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人:陈祥定,男,现年70岁,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吕浦花园9 2号,身份证号:330302195012160414,联系电话:13906642777
  被控诉人:张存,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电话:0577 88018096
  被控诉人:来敏,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电话:0577 88018101
  控诉事项:
  1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政府推脱行政赔偿责任,拒不依法行使审判权,一起普通的行政赔偿案件,开庭后,历经一年六个月没有判决结果。
  2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腐败,涉案法官玩忽职守,违背职业道德,丧尽天良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事实和理由:
  控诉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蒋家桥36弄4号的拥有合法房屋,办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温集建98字第15876号)及(温国用97字第12590号)。2013年1月31日上午被鹿城区人民政府、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等部门强制拆除一案。控诉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温行初字109号行政判决书:“2013年1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陈祥定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蒋家桥36弄4号房屋的行为违法。”(判决书原文)。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被告)撤回上诉,于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行终字第501号行政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7年11月10日控诉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18年3月27日开庭审理,开庭之后就杳无音讯,一直没有依法判决。更为荒唐的是2018年10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7】浙03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裁定书以“因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对原告陈祥定的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而本案审理结果须以该调查认定结论为依据。”(裁定书原文)。行政违法和违法建筑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结果须以该调查认定结论为依据”。其法律依据何在?难道该调查就能抵消行政违法吗?比如:交警打死违章停车者就可以因为违章而抵消违法吗?身为法官难道不懂法律吗?况且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综认字【2019】第013 2001号违法建筑认定书,更加滑稽可笑,控诉人的房屋于1994年就建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才实施。建造房屋时根本没有城乡规划法!试问在中国土地上所建造的古老房屋哪一座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控诉人的房屋同样不受该城乡规划法的约束!更何况2013年就强拆房屋,2019年5月9日才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执法局是根据那个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于是执法局就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法律程序上都是完全错误的,是否违法也是应该由法院来认定!
  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中的“许水云房屋行政强拆和行政赔偿案”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就是要依法赔偿。不能回到补偿的这个老路上去,这个案件发出了一个清楚的信号,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违法了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国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杨小军指出:补偿和赔偿是法律的是非问题,是非和利益不能混淆,要分清法制和效率的关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强调法制为底线,不能以牺牲法制原则和底线作为效率 如果以牺牲法制底线的前提作为效率,将会对人民的权利、对市场经济、对法制的破坏来的更严重。为此该行政赔偿政府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控诉人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450号)判决书值得借鉴。“本院认为: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农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兰考县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以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控诉人的遭遇跟此案将是一模一样毫无差别的情景,同样的国家法律、同样的中国公民,难道不同法院对法律具有不同的诠义?
  本人认为:被控诉人身为中共党员,宗旨意识淡薄,知法犯法,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充分体现了“民告官”的艰难和辛酸,一个普通的行政赔偿案件历经六年之久毫无结果!为伸张正义饱受煎熬血泪粘襟,司法腐败民不聊生。恳求上级执法部门及领导,明镜高悬,切莫让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法律执行者肆意践踏法律,充当违法者的后盾,成为违法者的帮凶。切实维护控诉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控诉人:陈祥定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