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出具了一份漏洞百出、错字连篇、于情于理都不通的法律文书来为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来为违法犯罪人员保驾护航、帮助犯罪嫌疑人转移违法所得。
  犯罪嫌疑人秦忠华私伙同某保安公司工作人员王世强私自雕刻了一枚开江县泰和煤矿(以下简称煤矿)的企业印章。然后秦忠华利用该印章将煤矿的22万吨去产能指标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以下简称交易所)11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陕西省神木市的两个煤矿。在煤矿其他股东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开江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开江县公安局查封秦忠华的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秦忠华的违法犯罪行为。开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此立案侦查,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王世强,而作为主犯的秦忠华至今逍遥法外。然而五中院却以秦忠华以被执行人为由从交易所执行该笔交易款,企业其他股东得知后立即向五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因为该执行有损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五中院执行了交易款后开江县公安局也去五中院依法对秦忠华的违法所得依法进行了查封。然而五中院却以秦忠华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拒绝公安机关的查封。仍强行将秦忠华的违法所得划拨给秦忠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
  五中院惘顾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关于煤矿去产能指标交易所得优先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安置,处理企业关停后的遗留问题,不得诉讼保全、执行的规定,从交易所强制执行走企业的交易款。而五中院执行的依据是犯罪嫌疑人与另外一个人的劳务纠纷欠人家1350万元,我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工程光是欠别人工资就高达1350万元。
  五中院在2019年10月10日为秦忠华出具了一份(2018)渝05执1242号告知函,该函件是加盖了五中院的鲜章就表明该函件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但是此文书却是漏洞百出、错字连篇,作为一个法官能出具这样的法律文书我深深的怀疑此法官的执法水平,我甚至怀疑该法官是否小学毕业了没有?
  
  该函告的漏洞之一:对于秦忠华、王世强等人的违法行为是构成刑事犯罪还是治安犯罪的性质不是仅凭五中院的一份文书能决定的,并且开江县公安局已经对此立刑事案件侦查。五中院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但是五中院却公安机关还在侦查的并且有1112万元的涉案资金的案件草率的定为治安案件,简直是荒唐至极。
  漏洞之二:本来应该是“先刑后民”却被五中院的法官写成“现刑后民”,法律文书应当是非常严谨的。有时候在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中一个错字带来的后果往往是极其严重的后果,然而五中院这份函告错字不止一处。所以我严重怀疑出具该函告的法官是否小学毕业,也怀疑该法官的执法水平。
  漏洞之三:五中院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秦忠华的违法所得硬生生的将开江县公安局说成是开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说治安大队无法无据不能查封该交易款。
  漏洞之四:惘顾事实,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企业印章是由公安局治安大队管理,秦忠华私刻企业印章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到什么程度难道就是你五中院这样一份告知函说了就算数的?况且该函告第一条说秦忠华、王世强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却又在第二条说秦忠华没有违法,这不是前后矛盾吗?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不是我国的法律,他就不是法了?五中院真的是权力大啊,是否违法,违法程度都是你在说。你是执法部门,你说了算。
  
  漏洞之五:又一错字出现,“个人合伙企业”在该函告中被写成“各人合伙企业”这是小学没毕业还是审查不严格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写的只是拿到法院加盖了一个印章而已呢?如果真的是法官写的那么这法官的水平真的值得怀疑。
  漏洞之六:前面我已提到煤矿的其他股东在得知事情的第一时间就向五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但是五中院直到现在都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而在该函告中五中院却说并无其他案外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主张权利。其他案外人已经向五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那么五中院是不是该给一个明确的答复,该执行行为是否有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呢?但是五中院却不理不睬我行我素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遮风挡雨的保护伞,强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
  漏洞之七:该函告中提到五中院所依据的(2013)达中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早在2016年就已经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没想到五中院竟然拿来当他们执行的依据。这就是我们的人民好法官,的的确确在为人民办事啊,对违法犯罪人员是极尽包庇纵容,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保护。难怪我国的司法公作每年有这么多冤假错案,都是有这类人在执法队伍当中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这份告知函出的是相当有水平,不是一般的法官能作出来的。我之所以要发这篇帖子也是要揭露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与水平,还请各界法律能人共同来探讨一下该告知函当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