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电视节目,应该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就法理而言,政府是不可以就公共资源向公众收费的。因为政府是在人民授权之下来管理公共资源的。政府的管理方式应得到人民的同意,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广泛的公众参与决策、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在现代传播理论中,电视台一般有国家电视台、公共电视台和商业电视台之分。国家电视台的职责是发布政府政策、党派言论,公共电视台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服务公众利益为宗旨,商业电视台才是以商业利益和收视率为追求目标的。
   由此可知,中星9号卫星及其转发的电视节目,从本质上说,它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的公共资源,人人都可以(也是应该)免费享有的,如同人们自由呼吸一样。可是广电部却为他们小集团利益(所谓的数字电视),既无法律依据,又未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擅自违法剥夺了4000万卫星机用户享有的社会公益权利,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或者称作滥用职权!这在国外民主国家是不可想象的政治事件,可为什么在我们称作社会主义国家的“和谐社会’社会却会出现这么恶性的违法事件呢?须知,”电视节目’这种全体公民的公共资源,可不是你广电部私家寡人想给谁看就给谁看,想收钱就收钱的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