啦啦啦,拉拉拉,
  我是受气的小傻瓜,
  活该被权力往死了砸,
  往死里砸,
  往死里砸,就是呀没有人敢说一句话
  没有人,敢说,一句话。。。
  
  
     上访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手里拿着合同和定金收据(见附页),对方收款人证明定金是我交的,收据是真的,笔迹鉴定也证明定金收据上名字是我签的。可法院就说我没交定金,判我违约败诉!您信吗?这就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庭法官公然违背法 律和事实作出的颠倒黑白的判决。
     我叫左绍民,2009年4月20日租下了北京国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并签了合同,我本人于4月27日交定金10万元(合同约定4月28日前交定金。)当时,经该公司法人李智勇同意(证据已交法庭),我在定金收据上写了我妻子杨龙菲(该公司员工)的名字。后来,该公司并没有把房子交给我,而是又高价转给了北京中海投资公司(证据已交法庭)。我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定金,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再简单不过的一个案子,我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但是,法官却认定:定金收据上签我妻子的名字就算是我妻子的定金,而我没交定金所以判我违约败诉,我交的定金不退。这一纸判决把我全家逼上了绝路。(后附判决书)
    一、法官违背法律,采信根本讲不通、不成立、不相干的所谓“证据”判被告胜诉
    我个人与被告签订合同,以夫妻共同财产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定金,在定金收据上签了我妻子的名字(经被告同意),完全合理合法。怎么就不是我的定金了呢?
     被告辩称,他们收的是杨龙菲租房的定金,由于不认识、也找不到杨龙菲,还发了报纸声明让杨龙菲来签房屋租赁合同。(报纸声明的内容显示,被告让杨龙菲来签合同的,就是已经租给我的这个房子。)
    被告的辩解之词根本不能自圆其说且破绽百出。其一,同一个房屋,我跟被告签有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我本人交的定金,被告没有理由也不可能认为定金不是我的反而是一个毫无关系之人的。其二,杨龙菲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租房的合同、协议或者约定哪怕是意向。那么,何来定金?杨龙菲怎么可能给被告交定金?被告又怎么可能接受无关人员的定金?其三,退一万步讲,即便真如被告辩解的:他们把我的定金误认为我妻子的定金了。那么,他们收的是我妻子的什么定金?(被告显然是在抵赖和狡辩!)在合同约定的我交付定金的期限内,被告又收下第三人的定金,难道不是违约在先吗?所以,无论被告怎么抵赖辩解,都改变不了他们违约的基本事实。
     但是,如此荒唐可笑的辩解之词,居然被本案法官采信了,并据此判被告胜诉。
    二、法官篡改、回避我向法庭提供的重要证据
    1、时若画(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收我定金人(是两个人收的)之一。她的证言证明,在定金收据上写我妻子的名字是公司法人李智勇同意的。这是本案最重要的证据。而这些内容,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法官还编造出一句证言里没有的废话——李智勇知晓与左绍民签订合同之事。(注意:时若画的身份!)
    2、杨博(被告公司部门经理)出庭证实:其本人曾接到公司法人李智勇的通知,要求其组织工人将租赁给左绍民的房屋尽快倒出交给左绍民,并已开始腾房;左绍民曾多次来公司察看房屋情况,准备接收房屋;左绍民的妻子杨龙菲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这是本案的又一重要证据。但是,杨博及其证言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
    3、被告2009年发布公告(证据已交法庭)称,将已经租给我的房屋转给区政府了(实际上是北京中海投资公司)。这是被告恶意违约的真实原因。但是,这一点在判决书中也只字未提。
    三、法官违法办案
    1、如此简单的案子,竟历时一年四个月,前后开庭六次,每次开庭多是重复相同的调查内容,严重超审限。
    2、法官在第五次开庭时说,定金收据上的签名是谁写的,这是本案审理的关键。要求我对此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实定金收据上的签名就是我写的,对此法官却又不予采信,在判决书中也未予阐述。
    3、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办完手续后,法官未能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内采取措施,而是延后六天才执行保全裁定,而在此期间被告公司将千万元资金转移。法官还扣住我交的保全押金不还,至今已一年。这些钱都是我高息借来的,这一纸判决,不仅没把我的损失追回,还把10万元定金判没了,借的保全押金还被扣住要不回来。这真是把我逼上绝路还狠踩一脚!我要通过各种途径上访,包括今年的两会,哪怕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也一定要讨回公道!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证实,请领导在百忙中过问此事,纠正司法错判,为底层百姓申冤。
     上访人:左绍民
     13269103686
     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