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求网民帮我向全世界新闻界转载和呼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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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全世界网民帮我向全世界新闻界发送和转载并呼吁“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吧!我申诉、上访28年已创世界之最了!
请看天下奇闻!吉林省教育厅长卢连大和省信访局长兰宏良竟敢假借教育厅的红头文件(即”信访事项告知书”)来”强奸”中国法律和历史事实!恳请中央人民政府帮我“彻底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20006年吉林省的《新文化报》8月11日第11版和《东亚经贸新闻报》元月16日第四版分别对我的“错案”进行了报道和呼吁!可否认和抹杀历史的错误仍未得到彻底纠正!
撤职吉林省教育厅长卢连大和信访局长兰宏良是“依法治国,令行禁止,稳定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中国法律尊严和人民政府威信的迫切需要!
我是刘卫民,男,55岁,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原国企干部,现在私人企业工作。
我曾是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当年因反“大学毕业分配中的走后门不正之风”持刀威吓毕业分配领导小组副组长”去 毕业分配、派遣会上”坦白 “毕业分配走后门”的真相,被法院以 “杀人罪判刑三年”。吉林农业大学于同年12月5日(已大学毕业和发给“两证”5个月后)“决定开除刘伟民学籍,吊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和收回《毕业派遣证》”。对此我不服。申诉至1985年,法院改判“缓刑三年”,出狱后,我不断上访申诉,同年在省委王忠禹书记等领导多次批示下,吉林省 第一次“联席会议”决定:“缓刑保留公职。学生的公职是学籍,毕业生的公职是调配证所分配的工作单位。承认学历,安排工作。”可此时归省农牧厅主管的吉林农大拒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落实不了!省里也毫无办法!!我也只好 “重新就业”,边工作边申诉了。 1994年,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告我无罪”。1996年根据“中办”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的批示,吉林省第二次“联席会议”上:省编委和省农牧厅已同意:重新分配并接收我!可刚划归省教育厅主管的吉林农大“开除学籍(按当时规定就是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没从我档案里撤出而无法“落实”!所以省信访局只为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由于我不断上访、申诉。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给中央领导和省领导上报的《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做出了如下结论(二个月以后出现的二个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该结论是完全错误的!):即(1) “此案虽经省高法宣告无罪,但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学籍的处理意见。刘要求省农牧局行政编,都无道理”(2)“刘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问题。”可笑的是历史却和省信访局开了个天大的玩笑!即在不到两个月后的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也就是一是:公开承认是“错案”了!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又终于 “撤销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见吉农大06年278号文件)。二是“撤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至此我案已经全部和彻底的平反了!!
关键是两个新历史事实和证据的出现彻底的证明了省信访局2003年10月20日在《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做出的二个结论是完全错误的!省信访局和教育厅应该依据这2个新的历史事实和证据为我重新地和彻底地“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了!
因此,我依据最新结论的这两个 “新的事实和证据”多次向吉林农大和其主管上级省教育厅以及省信访局重新提出“恢复毕业生资格,重新分配工作和赔偿损失”的申请!可他们一直拖到2009年10月22日,才由教育厅给我出具了一个“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请看其全文:“刘卫民:你反映《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经审查,此问题已于2003年省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答复并按照答复意见给予落实完毕。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因此,对你反映的〈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不再受理。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 抄送:省信访局”。
这个幼稚可笑且自我否定的《告知书》不正是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的最有力的证据吗?请看:第一,从时间上看:省信访局是2003年10月20日“落实完毕”的!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的时间是2003年12月8日!也就是在省信访局落实完毕50天后原判法院才承认的我案是“错案”的!;省信访局“落实完毕”3年后的2006年10月30日又出现的吉林农大“撤消了1983年开除刘卫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的第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说:信访局是03年10月20日“落实完毕”的,而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则是03年12月8日和2006年10月30日才出现的!不应该“重新受理”吗?第二,从其结论上看:省信访局是在(1)“刘卫民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和(2)“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卫民学籍”的事实为基础上“落实完毕”的!而这两个“新的事实和理由”正是(1)学校撤销了对刘卫民的行政处分;和(2)法院文件公开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面对这二个铁一样的“新的事实和理由”,教育厅的卢连大和信访局的兰宏良竟敢公开“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不是“狂妄之极”又是什么呢?中央和吉林省要不撤职他们?吉林省能好吗?国家能“和谐”吗??中国的“依法治国“难道不是一句空话吗???
同时我也请问: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有 “新的事实和理由”出现了!应该“重新受理”的案子!你教育厅和信访局有什么权力不给“重新受理”和召开“听证会”或“第三次联席会议”(因为:86年第一次联席会议承认了我学历问题;96年第二次联席会议落实了我“工龄和重新评定工资问题”。)?你教育厅长卢连大和信访局长兰宏良不是严重失职吗?这种明知故犯的“行政胡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是“最坑国害民”了!!这样的国家公务员中央政府和吉林省委要不坚决撤职查办国家能好吗?社会能“和谐“吗?
卢连大和兰宏良不给我开“听证会”的原因可能是:这几年我因不断上告“否认和抹杀历史”的吉林农大的党委书记和校长!而省信访局长兰宏良正是农大我同届毕业生!农大校庆60周年使他们勾结后 “官官相护”!本来教育厅3月18日要给我出具“复查意见”后我就到省信访局“复核并开听证会”的!!可卢连大接任教育厅长后却和兰宏良二人串通一起,教育厅应出的“复查意见”却非要经省信访局审核多次并批准后拖了7个月之后才给我出具的!应该出“复核意见”和“召集省政府听政会”的省信访局竟越权干涉教育厅的“复查意见”??难道不是“强奸”和践踏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二审合一”又是什么呢?按《国家信访条列》35条规定我对“复查”意见不服后,向省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时,省信访局组织“听证会”后才出具“复核意见”的!而其竟“越权”干涉和逼迫省教育厅?目的就是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不给你刘卫民彻底落实政策”!!《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明确规定“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那么请问:已经“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为什么不给“重新受理”呢?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为什么 非要强奸国家法律、政策和历史事实并抹杀历史呢?“特权”使他们为所欲为并敢公然“践踏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了!
事实上我的上访问题各级领导已批示了28年!到今天还没彻底解决!其根本原因就是 “行政乱作为、行政胡作为和践踏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抹杀历史事实所造成的!请中央领导明查!撤职他们,就能“政令畅通”!吉林农业大学上届党委书记和校长被撤职就是最好的例子!这也是中国“令行禁止”唯一有效的方法,没办法只好麻烦中央和各级领导并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在百忙中帮我呼吁和转载“落实政策”了,即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编制工作(也就是按《国家赔偿法》为我“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了!
申请人:吉林农业大学1983年应届毕业生刘卫民
2011年12月22日 电话; 13943074303
邮箱:liuweimin57at 126。com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