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中级法院随意剥夺公民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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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而不应该依据法院院长个人的意志决定法院的执法行为。
受害人在2019年1月10日到延边中级法院起诉吉林省龙井市法院2010年强迫与之签订的违法的【息访协议书】时,延边中级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借口,不予立案。告诉受害人到做出违法决定的龙井市法院去立案,如果龙井市法院决定立案了,再由龙井市法院报请延边中级法院,再由延边中级法院指定一个与龙井市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如果龙井市法院不予受理,就只能走信访了。
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驶管辖权的,由上级法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显然,受害人起诉的是龙井市法院,再让做出违法行为的有管辖权的龙井市法院继续审理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的。
受害人知道现任延边中级法院副院长金正龙就是当年与之强迫签署违法的【息访协议书】的人。现在,金正龙院长权倾朝野,又怎么可能否定自己过去做过的违法行为?要是品行廉洁,当年又怎么会强迫受害人签署违法的【息访协议书】?
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即使法院不予立案,也要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讲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受害人要求延边州法院出具书面裁定时,回答是:没有。
受害人没有办法,只好在2019年1月15日向对其作出违法行为的龙井市法院递交了起诉龙井市法院的起诉书,至今无回音。
大家看看,延边中级法院的行为就是剥夺公民的起诉权,让你状告无门。这就是那些违法当权者一贯使用的伎俩,卑鄙不?!
我知道微博论坛不是执法部门,但,他可以主持正义,让全国人民看看腐败分子是怎样亵渎国家法律的,又是怎样迫害受害人的,仅此而已。
苗福君
2019年2月4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