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交警胆大渎职,当地法院枉法断案!中国百姓,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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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23时许,陈某某驾驶的冀DD2302小型轿车,当行驶至永年区永河线龙曹村路口东侧时与冀DM91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受害人尹建钢严重受伤。经永年区法医鉴定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逸,永年区事故科民警石雪强等人赶到医院现场,并未按法定程序确认肇事司机以及事故原因,果断的抽取了受害人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并且在案发后所有供述都指向陈某某是事故驾驶人的情况下,事故科科长王晓林及史利刚竟然鬼使神差的委托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一份没有论证理由、没有鉴定人手写签名。不符合鉴定意见形式要件的分析报告。
当时受害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异议申请书,申请鉴定机构对事故发生时陈某某是否为驾驶人的特征进行分析。
可事故科科长王晓林及史利刚违背受害人意愿,竟然委托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检验要求为确定事故驾驶人的鉴定请求,显然与受害人申请内容不符,存在人为和故意因素。
2016年3月1日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邯公物检(痕)字【2016 】004号】检验意见书并且这份检验意见书没有注明必要的鉴定材料、没有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及必要的声明,并且鉴定受害人伤情与医院病历严重不符。显然存在人为和故意因素。
受害人身受不白之冤,治病间隙受害人曾带证据多次去事故科找办案民警石雪强诉说,可石雪强对受害人说:“领导说碳是白的,我们也的说是白的。领导说你是司机,我敢说不是不敢。。。。。。案卷以经送到刑警大队特情中队了,你去那儿反应吧。”受害人又多次去特情中队找当时的负责人孙建东,可孙建东对受害人说:“案卷是交警队事故科办理的,你们应该找他,即使你有证据,你也应该交到事故科。”就这样两个部门互相推诿,让受害人深受其害。被迫无奈,受害人带着重要证据申诉到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经永年区检察院调阅公安案卷、审查受害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电话询问陈振国。2016年12月8日永年区检察院向永年区交警队事故科下达了【永检控申控纠违【2016 】1号】纠正违法通知书。认定永年区事故科在办理此案时,认定犯罪嫌疑人错误,石雪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认定证据存在违法行为,并认为邯郸市公安局、永年区公安局根据受伤情况确定谁是驾驶人不具有说服力,陈某某应是事故责任人。
2017年3月9日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永公交认字【2015 】第1117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永年区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17日制作了【永公交重认字【2015】第11170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为冀DD230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无责任。
2018年8月3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大(2018)物检字第1939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小型轿车(冀DD2302)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不是尹建钢。
案件至此水落石出,一出小小的交通事故折磨了受害者两年之久,不管是交警故意渎职,还是鉴定故意人为,受害者已沉冤得雪。可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案件诉讼至法院后,法院分2017年12月21日2018年3月30日开庭审理。两次开庭期间,永年交警队竟然将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尹建钢向检察院申诉时重要证据从卷宗中私自藏匿。由于交警队滥用职权,私自藏匿重要证据,导致两次庭审无果直至2018年6月9日永年交警队才将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尹建钢向检察院申诉时重要证据以补充材料的形式提交法院。如此胆大妄为,滥用职权,实属让天下百姓可恨!后来法院又在18年6月21日及同年9月6日两次开庭审理。如此清楚明了的案件竟然拖了将近一年。最终永年区人民法院竟然不采信永年区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17日制作了【永公交重认字【2015】第11170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年区检察院出具的【永检控申控纠违【2016 】1号】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大(2018)物检字第1939号】鉴定文书。宣判陈某某无罪。天理何在!
事经三年受害人始终奔波在交警队与法院之间,无数次的反应与申诉都石沉大海。到底是地方公安严重渎职,还是当地法院的故意枉法,导致受害人继续在维权的路上苟延残喘。
事已至此被害人家属依然不哭不闹,强忍内心的悲痛,不做任何违规违法的举动。两年多来被害人合规合法通过多种途径实名举报此事,但均无任何反应!
有谁能忍受的了如此肆无忌惮,荒唐办案!
有谁内心还有一丝怜悯尚存!
有谁留意到了中国还是有法律的!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