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法院法官朱可铭、韦松、陈俊瑞、
  程增光等人违法办案,掠夺公民财产的
  举报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您们好:
  现我把制造冤案的宾阳县人民法院几个法官的违纪判决、违纪执法的情况向您们反映,恳望认真调查核实,查处违法法官,并责成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纠正冤案。
  此案的案情一点也不复杂,且简单明了,但是这些法官却故意把案件搞成复杂化,通过一案多判从中获利:
  马浩才出资1109148元,张洪培出资40759元(2005年已退回2万、实为20759元),除了本金,纯利润233万。法官和张洪培勾结,为了获利,把它分成多个判决。光审判费,律师费就花了十多万,这是宾阳法制的耻辱。
  张洪培曾在宾阳建设银行当过副行长:
  一、张洪培与谭兴辉、韦松的勾结及违规判决情况:
  2010年,我和张洪培等合做的广西水利厅职工高层住宅楼工程完工验收后,在没有和合作单位的广西建工集团结算的情况下,张洪培拿着一张以工地流水账的结算草稿单,和新签订的一份法院认为只有部分条款合法的分配决议书,从事发地的南宁千里昭昭跑到宾阳武陵法庭找到庭长谭兴辉,递交起诉书,当时立案通知还叫我到武陵法庭递交应诉材料。
  后来有人告诉我,谭兴辉是经常和张洪培一起吃饭玩耍的某退休法院院长黄××提拨的旧部,黄曾在宾阳法院有过副院长任职,也在没有告状之前为了张洪培找过我,并想为张的利益说服我。
  在法官谭兴辉和韦松的主持下,法官有几项违规行为,从判决书与庭审记录就显示出来:
  1;按张洪培的诉求有两项:(1)、获取利润,(2)、以银行贷款利率归还我的本金及利息两项,这个案就算完了。可是宾阳法院《(2010)宾民二初字第234号》判决书却只判决张洪培获得1253829.67元利润(含投资本金),其他不判;
  2,我提供证据:张洪培借我的2万元并算有本金和利息额的条子,双方明明签字确认了,但张洪培不同意质证,法官就判作无效证据。
  3、我提供的证据:张洪培2007年11月9日私自到广西建工集团领取的10万元,因张洪培不同意质证,被法官当作无效证据。
  因为案件开审后,朱可铭对广西建工集团的本案工程专属账户的查封,使我无法获得完整的结算材料及证据,后来,迫于我的无数次的强烈要求,2017年7月份,宾阳法院韦乃彪等法官从广西建工集团取回了18张建工集团对本案工程的拨款流水账、和张洪培背着我私自取款、私自签字拨款等影印件交给我,用此流水账与工地流水账核对后,证明张洪培拿来起诉的利润结算草稿不是真实的利润结算单:有8项支出共29万多元没有入账,有三项是利润判决书下达后的2011年才由建工集团代支,还有20万元是张洪培培签字转支的,他故意不入账,因为当时我不知道是张洪培签字转支,但记得有这笔开支,在本案二审时,我向南宁中院提出由法庭调查,但南宁中院却判决我负无法举证的责任。
  以上事实证明了:
  1、张洪培户口不在宾阳,工作单位不在宾阳,案件事情不发生在宾阳,但却通过熟人关系到宾阳起诉办出了个冤案,证明他们互相勾结。
  2、2017年取回的新证据已经证明,此案在没有完全结算的情况下,就已经判决了,证明是冤案,但我在此新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多次申诉、抗诉,都被裁定驳回,所有驳回的裁定书不受理的理由全部是以2015年之前曾经裁定过,就是全部不敢提到我2017年的新证据!!
  二、张洪培与朱可铭勾结及违规判决的情况:
  因为宾阳法院没有判决张洪培归还我投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南宁中院对此案终审后,我于2011年向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对张洪培提出诉讼,要求张归还342543元借款本金及多年利息,因为西乡塘法院没有按合同规定判决利息,(我律师说法官是“照顾领导”律师原话),后我又向南宁中院提出上诉,南宁中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569号判决书》判决张洪培归还我342543元投资借款本金及多年利息。
  至此,如果《(2010)宾民二初字第234号判决书》不是冤案,按张洪培的起诉诉求,及正常规律,此案就应该完满结束了,只要双方把账目结算清楚,看谁该补偿谁就算完满结束了,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
  但是:在朱可铭与张洪培勾结后,宾阳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来了个《(2012)宾民二初字第305号判决书》,判决我向张洪培支付“持有资金利息”这一旷世奇案,而且朱可铭还在庭审记录加了两页我不在二次庭审现场的伪证记录,事实是我和我的律师都没有接到二次开庭的通知。持有资金是指财务日常流动资金的“入、出账的差额累计数”。原法院主管此案的李法官算到2019年4月16日,竟为张洪培算得1261726.22元持有资金利息。试问:中国有那条法规允许从财务手中的流动资金诈取银行的四倍利息?财务手头掌握的流动资金随时都要用掉,如何产生出银行贷款的四倍利息?而且法院已为张洪培算取了他分得的1253829.67元利润的四倍利息,这样不是重复了吗?
  这个利用执法权坑害案件当事人的枉法法官朱可铭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吗?他当然不是只造成我的一个冤案那么简单!
  这样的案子不应该撤消吗?
  三、张洪培与原执行局长程增光,法官韦松的勾结及韦松枉法判决的情况:
  大约在2013年9月,程增光从广西建工集团扣押我们的44万多元工程款回法院执行局后,马上查封了我的所有银行账户,并通知我到法院申报财产,我从外地回来后,得知他是要执行张洪培胜诉的利润案子。我的意见是:判决书只是判决张洪培获得这个利润,并不是要我支付给他,要执行,我们要坐下来把双方的账目算清楚了,再执行。执行局理亏,第二天就去解封了我的账户。
  因执行局和张洪培都不愿意算账,张洪培又和法官韦松勾结,于当年11月底又进行了一个《(2013)宾民二初字335号》的给付判决,判决我向张洪培支付1253829.67元利润,理由是所有工程款全部是我掌握。
  下面是张洪培勾结韦松,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洪培背着我私自划拨、和私自领取工程款的证据:
  1、我们在法庭上提的两条议案,法庭不给讨论,只讨论张洪培的议题(庭审记录显示);
  2、张洪培法庭上公开发表本工程资金是我全部掌握的伪证,(庭审笔录第7页倒数3至6行):
  暂举3条我不能掌握全部资金的证据,(1)2007年11月9日,张洪培私自取了10万元;(2)、2007年11月8日张洪培背着我签字拨给李卓琨14.6万元;(3)、2007年12月31日张洪培签字拨款转账20万元;
  3、张洪培可以公开不质证我提供的证据(庭审记录载有);
  4、在连工程最后结算都是由程增光、44多万元余款也是程增光结算后扣回执行局的情况下,能够把鹿指成马的韦松竟判我掌握了全部工程款;
  5、韦松在本案判决由我全部支付“张洪培的全部利润”,为程增光吞没我们的44多万元开通了后路。
  韦松把手中掌握的执法权已经利用到了极至!
  四、张洪培与陈俊瑞、程增光勾结的证据、此二人违法执法的证据:
  从程增光2013年通知我到法院开始,我就要求把他们组织我们案件当事人把账目核算清楚。8年过去,他都不同意核算。这些年他们发给我的裁定通知应该不下20份,就是不同意核算。
  程增光从2013年9月2日,从建工集团扣押了我们44万多元回来,只有当时给我发过一次扣押单通知后,此款后来去向一直成迷。
  2020年12月18日,宾阳法院发给我三份通知,内容为强制执行《(2013)宾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判决,并作价拍卖我一家人懒以生存的唯一住房,我对此通知于12月21日向向宾阳法院提出了异议,但陈俊瑞无视国家法律必须在15天内给我回复的规定,在没有给我回复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0日,网上发现他们已把我的房子卖掉。
  与此同时,我多次要求他们执行我胜诉的、判决张洪培归还我342543元投资借款及多年利息的南宁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569号》判决书,2020年12月21日,又向陈俊瑞当面提交了要求执行此案的申请报告,直到现在,他们既不执行,也没有给我有过任何答复。(对此案我已多次申请执行,光保有书面记录的就有5次之多,以前他们都拒绝签字收到,就2020年12月21日在我的坚持下,陈俊瑞才给我签了这一份。前管此案的李坚法官算到2019年4月16日已有151万多元)。
  在此,顺便提出一个问题,2004年当时任职广西区建设银行建筑造价咨询中心、南宁建建筑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组专家的张洪培,是否是公职?获取干股是否合法?
  在经过8年申诉、抗诉得不到受理,投诉、信访无果,甚至在2017年7月与法院去建工集团取回新证据后,多次申诉、抗诉也遭到某势力的阻挠、不得开庭、2021年1月唯一维系一家生活的房子又遭到拍卖的情况下,2021年2月6日我把我的遭遇打印到布上,挂在我的窗台下,仅仅一天半时间不到,就被民警责成收下,后被叫到城南派出所,说我挂幅振动了全县,惊动了县领导,对我进行了笔录,并出示了警官证,暂时收管了我的挂幅,对我进行录取指纹,我以为已经完事。
  但是第二天,又被叫去,一个穿便服、没有出示警官证的便衣民警对昨天的笔录进行了修改后要我重新签字,对我的挂幅开了一个月的保管条,我以为又完事了。
  可是,第三天,腊月29,又把我叫去,还是那个便衣警官,又对我进行拍照,重新又录取了指纹、打印后叫我签字,光录取指纹,就拆腾了10多分钟,又取了我的血,放到纸上,让我签了字,又重新开单没收了我的条幅,还出了一纸警告,要我签字。我说我房子都被枉法法官掠去了,没有任何部门处理这种掠夺式的枉法行为,在8年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我才出此下策,我不认为我犯法,我就拒签字,后他一直对我进行录象。不知他们还要找我多久的麻烦。
  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作为平民百姓,公民财产怎样才能得到保障、想过安稳的正常生活,难啊?!
  恳请纪检委彻查违法法官,责成法院重审此案,并撤消拍卖我房子的拍卖结果,挽救我一个以老弱、孩童为主的八口之家庭!!


  受害人: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45号:马浩才
  手 机:13807815128
  2021年2月19日


  扦图说明:
  1、2、3、4:2020年12月21日对宾阳法院拍卖我房子提出书面异议;
  5、向宾阳法院提出执行《(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569号》判决书的书面申请;
  6、宾阳法院执行局李法官2019年4月16日交给我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569号》判决书结算数据;
  7、本案工程股东投资比例;
  8、张洪培通过关系私取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