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串通审判长给我挖坑!我被人愚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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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串通审判长给我挖坑!我被人愚弄了!
国家监察委:
江西省监察委:
南昌市监察委:
江西省监察委派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南昌市监察委派驻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察室:
南昌市监察委派驻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监察室:
本文通告并请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全球华人、华裔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美国国务院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美国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监督:
本文通告并请求美国肯尼迪人权中心监督:
一、天衣无缝的算计
2019年1月11日下午,我在其办公室问审判长叶青:“三份裁定书中为什么写我没提交证据?裁定书中的内容是您的真实意愿吗?您有没有被人胁迫?”
叶青说:“三份起诉状的附件(书证)都在,你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蛮多)书证,只是你在开庭时没有向法庭举证。”
我说:“你根本就没让我举证,你让被告律师程子怡从自己的手机中查看一些照片,我哪知道她的手机中都有一些什么?”
“程子怡”律师看自己的手机的行为,不能视为我举证、她质证的行为。
现在回想起来,觉得自己被人愚弄了:叶青咋知道她的手机中有一些什么照片,有多少?叶青干脆让她看我手机中的照片还说得过去,但叶青让她看自己的手机中的东西,这些东西是什么我不知道,叶青应该知道或不知道,知道,说明这种安排是其与被告串通、合谋的结果;不知道,那就更荒谬:你都不知道她手机里有什么,你让她看什么?
当我还在期待举证时,开庭已经快速掠过辩论、最后陈述、直奔结束。
请审判长叶青回答:“我的以上指证和指控,可以查开庭录像,完全属实,你承认吗?”)
二、变造《简易庭审程序确认书》
1、我记得:确认书是一张比A4纸小很多、应该只有A4纸一半大的纸片,现在却变成了A4纸。(备注:现在看来这是有后手的:便于在上方加塞。)
2、纸片上方没有题目、没有说明。(现在却有)
3、纸片上包含这么二个选择题: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你是否收到《廉政司法监督卡》?(现在却都没有了。)(立案庭汤明华庭长给我的廉政监督卡只有正面,没有背面,我当面向审判长叶青索讨,叶青拒绝提供,导致我至今不知监察室的电话。)
4、对方律师程子怡选择完毕就由审判长传递给我,审判长未作任何说明。如果告知我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一定拒绝进行选择。这种选择,是对方给我和法庭挖的一个陷阱:由此,把双方的举证过程给省略了,等于双方均没有举证、质证。
5、我判断:《简易庭审程序确认书》的原稿是律师程子怡带进来的,
现稿(变造稿)是助理法官龚翼秉承别人的旨意伪造的,或者,她与别人合伙伪造的,因为她保管案卷,伪造件要放进案卷中,必须要有她的参与或协助。
三、揭开简易庭审程序的真面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1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经中央批准,现就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
(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七、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不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法治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经反复研读上文,有几个问题凸显了出来:
1、“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由于审判长未作任何说明,我以为简易程序就是独任审判,我正担心两位陪审员被人顶替,巴不得实行独任审判,从而选择了同意。在情况不明、有误会的情况下,这种“自愿选择”是在欺骗的氛围中进行的,恰恰不能算作自愿选择。
2、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应该不是最高法的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应该不是省高院选择的试点法院。
3、“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这句话的意思中,没说可以省略举证环节,“程子怡”律师看自己的手机的行为,不能视为我举证、她质证的行为。我被人愚弄了。
四、四人轮番拒绝在《提交上诉材料清单》上签名
2019年1月11日16时20分左右,我到达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向原审判长叶青提交上诉材料,叶青愿意接收,但拒绝在我制作的《提交上诉材料清单》上签名。叶青说他只收诉状不收证据(诉状附件)。经过一番争论,叶青喊来隔壁的书记员张玉茹,指令她核对材料并签收,叶青指令我随同张玉茹一起去她办公室,开始,她与一位男青年共同核对,其过程很费劲,不得要领,我看着着急,在男青年突然又离开后,主动指引、配合她核对。
当核对到庭审笔录时,我问张玉茹:“庭审笔录为什么由三页变成了五页?”张玉茹气冲斗牛地、高声说:“这上面可都有你的签名!”小不忍则乱大谋,我说:“先核对。(别动怒。)”但我心想:“现在电脑合成的技术日臻成熟,把我在别处的签名粘贴上去并消除痕迹,对懂行的人来说,完全是小菜一碟。你们在里面加塞了很多内容,我在《变造庭审笔录、陪审员身份不明、委托书不合格!》等文章中一一做了标注,你们居然还色厉内荏、先声夺人!有理不在声高,懂吗?”
在核对过程中,我问她:“为什么使用非法院专递?”她说:“法院专递比非法院专递贵,为了省钱。”她同办公室的一位女人强词夺理地说:“你连这件事也纠结?能送达就行!”我说:“我也就问问。(那么高声干嘛?)”不过,我心想:邮资也就十几块钱,至于吗?事情的关键在于:法院专递有特定的规定,比如:法院专递有经办人签名一栏,而非法院专递没有,由此导致本应追认南昌市东湖区区政府为适格被告的法律文书错列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为被告,在审判长叶青没有签发这些可疑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书记员张玉茹和案件送达室唐宏擅自邮寄这些可能由被告阵营中的大人物伪造的文书,书记员张玉茹和案件送达室唐宏纯属僭越行为。(请问书记员张玉茹和案件送达室唐宏:这些文书谁给你们的?谁指令你们邮寄的?)
助理法官龚翼使用法院专递邮寄了一些法律文书给我,法院专递经办人签名一栏空白,证明审判长叶青没有签发这些法律文书,助理法官龚翼的行为同样属于越权行为。
核对完毕,张玉茹将材料抱在怀里,往门外走,口里说:“我带你去找龚翼,由她签收。”龚翼原来就是坐审判长叶青对桌的女人,她给我的视觉印象是:一个魅力四射、风韵成熟的女人。张玉茹气哼哼地将材料放在龚翼面前的桌上,一句话也没说,转身就走了。(很显然,张玉茹发现庭审笔录确实被龚翼或其他人变造了,自己替人背黑锅,太冤了。)龚翼的声音不高,但语气坚定地说:“我不签收。”此后,她就像一个冰美人,一言不发。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我对已经移位坐在电脑前的审判长叶青说:“(你们三位同志怎么分工的?)你们怎么轮番推来推去?”叶青说:“给你签名是不正常的,不给你签名才是正常的。”我说:“您说反了,给我签名是正常的,不给我签名才是不正常的。”叶青说:“没有规定要求必须签名。”我说:“有规定,法院接收当事人的任何材料都必须出具凭证。社会上的人事交接都得有一个手续,法院更应率先垂范。”叶青说:“你要相信法院。”我说:“这不是相信不相信的问题,这是一个手续的问题。法院这么黑暗,我不相信法院,上诉有期限,假如你们不承认我在规定的期限提交了上诉材料,怎么办?假如你们抽调了上诉材料中的材料怎么办?”叶青说:“你可以直接去向中院上诉?”我说:“你怎么不早说?(三份裁定书中均要求我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材料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院。)现在已经来不及了,明天、后天是星期六、星期天,我也不认识人。”这时,我看到龚翼将我的一叠上诉材料从自己的桌上拿起并放到了叶青的桌上。我说:“她把上诉材料放到了您桌上?” 龚翼说:“我都说了我不签收,放我桌上干嘛?”
这时,已经17点多了,我有些着急,拨打法院办公室主任黄伟的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马上又拨通了中院监察室主任陈权的手机,请求他监督,我把我的手机递给叶青,叶青说:“我会按法律规定办。”我说:“参照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的某一条,法院接收当事人的材料,必须出具收据。”叶青将手机还给我,陈权说:“你先把手机挂掉,我来协调这件事情。”于是,我遵命挂掉。
我说:“你们行政庭庭长是谁?”叶青指着站在我身边的瘦男人说:“他就是。”年约三十的瘦男人自称曾艾雪,应我的请求,他将其办公室电话号码报给了我。(备注:行政庭曾艾雪庭长办公室电话:0791 87023548)。我请他在我制作的《提交上诉材料清单》上签名,他也不肯。之后,我紧随曾艾雪之后上楼,曾艾雪问我还要干吗,我说:“找院长。”曾艾雪说:“你别找院长,我去叫保安。”曾艾雪下楼将保安和应该是保安的头(高个子)领来了,曾艾雪将手机按在耳朵上,口里说:“陈院长”,我见他正在跟陈院长通话,赶紧大声说:“审判长叶青不肯在《提交上诉材料清单》上签名,书记员张玉茹和助理法官龚翼也不肯。”曾艾雪见势转身下楼去了,保安的头(高个子)说:“我正在协调。”保安请我去保安室坐等,我坚称愿意在原地等,大概几十分钟后,曾艾雪拿了一张如下文书给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接收证明
案号:(2018)赣7101行初1131、1132、行赔初24号
提交材料:上诉状材料
提交地址:本院
接收人签名或者盖章:曾艾雪(手写) 2019年1月11日(手写)
这份接收证明起码证明我上诉了,以上三案的裁定书不能生效了,但剩下的问题依旧很大:1、该证明没有注明上诉状多少页。2、上诉状附件(书证)多少份,每份名称是什么,多少页。
曾艾雪说:“快下雨了,你快回去吧。”我接受他的建议,刚出门不久,我看到了审判长叶青的背影,赶紧喊他,跟在他背后,我无比万幸地问到了一个珍贵的信息,我问:“您认识两个陪审员吗?”叶青说:“不认识,他们是(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的。”
问题2:以上证明没有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如果有人拆开诉状的装订并卸除其附件,则我将重蹈覆辙(中院真会以为我上诉时也没有提供任何书证,从而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此问题请行政庭曾艾雪庭长予以解决。
五、变造庭审笔录(可查现场的录音录像)
1、我记得清清楚楚,庭审笔录3页,如今变成了5页。我为什么记得这么清楚,因为被告代理人签完名走了,我看一页就在下面签一次名,书记员张玉茹就进来拿走一页,只有三页,行距很大,行距很大原来是有后手的:加塞。
2、开庭时间是2018年12月19日14时15分至17时35分左右,如今被篡改为14时15分至16时00分。(实际情况可查录像。)
3、法官助理龚翼没有参加开庭,庭审笔录中却写其参加了开庭,并且担任主审,将审判长叶青的问话(最后二句除外)转嫁为龚翼的问话。
4、庭审笔录第一页第11至22行、第二页第1至5行是捏造、加塞的,审判长没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
5、庭审笔录第二页第10至12行是捏造、加塞的,审判长没有指令被告进行答辩,被告没有宣读答辩状。
6、庭审笔录第二页倒数第9至5行是被告举证、原告质证的情况,书记员有意进行了简单化记录、处理,很容易把人引上歧途并产生误判,明明只有五张照片,她写“证据一一组照片”,实际情况是: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五张照片,全是我家卧室正面不同角度、方位拍摄的照片原件,“证明目的:被告没有拆除原告房屋。”原告说的话,她故意遗漏关键的内容,我是这么说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事项有异议,五张照片全是我家卧室正面的照片,正面本就没有遭到强拆,遭到强拆的是背面,为什么不提供背面、房内的照片?由此足见被告很缺德!”
7、庭审笔录第三页倒数第10、11行是书记员篡改的,审判长的原话是:“原告是否同意调解?”我说:“愿意。”审判长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代理人说:“没有相关授权。”而庭审笔录中却篡改为:“不认可你的诉请,没有事实基础。”
8、庭审笔录第五页倒数第7行是书记员篡改的,审判长的原话是:“请原告作最后陈述。”我说:“根据行诉法第34、67条,被告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书记员却篡改为:“坚持诉请。”
9、庭审笔录第五页倒数第1、2行是书记员捏造的,审判长没有问:“是否可以不再次开庭,直接邮寄判决书?”原告、被告没有说:“邮寄。”
10、特别说明:多出的两页上有我的手写签名,我判断:应是通过电脑合成技术将我在别处的签名合成上去的。
由于案卷由龚翼保管,所以,变造以上庭审笔录的第一嫌疑人为助理法官龚翼(她单独或与人合作变造)。
第一嫌疑人为书记员张玉茹(她单独或与人合作变造)。
针对我的以上判断,请龚翼、张玉茹分别做出答辩意见。
六、又见假印章
问题4:三份裁定书上的法院印章与法官助理龚翼以前寄给我的几份法律文书上的法院印章大小吻合,立案庭给我的三份立案通知书上的印章与书记员张玉茹寄给我的两份法律文书上的法院印章大小吻合,但前者比后者多出一个月牙(注意:不是多出一圈,而是叠在一起逆光看多出一个月牙,这个月牙还蛮大。)(立案庭的书记员胡黄刚曾经向我和法院办公室主任黄伟解释说:这种情况是电脑分辨力有大小造成的,他的说法明确不成立,因为按照他的说法,要放大或缩小也是整体放大或缩小,多出一个月牙说明是局部放大。)
以立案庭的公章尺寸作为法院公章的标准尺寸,后者与立案庭公章的外沿吻合,前者比立案庭公章的外沿多出一个月牙,故:前者是假的!
请龚翼回答:三份裁定书及以前她寄给我的法律文书是谁制作并交给她的?谁指令她邮寄的?三份裁定书为什么没有备份?
请张玉茹回答:她寄给我的法律文书是谁制作并交给她的?谁指令她邮寄的?
七、应该追认区政府为适格被告
在我已经复印到的庭审材料中,有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它是伪造的,因为贤士湖管理处的机构类型只能是机关法人或机关分支,不可能是其它机构。负责人三个字错位很多,正规的证件不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年检记录”一栏,主管部门年审过后会加盖公章,但四个方框里空空如也。2018年12月29日,我进入区政府官网,再进入贤士湖管理处官网,在索引号为201712 00001、生成日期为2017 09 05的信息中查知:贤士湖管理处为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在该条信息中,没有政府或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足见贤士湖管理处不是独立的组织。所以,起诉贤士湖管理处的行政诉讼应该追认区政府为适格被告,叶青持相同观点,所以,龚翼和张玉茹寄出的全部文书叶青都没在“经办人一栏签名”,对吗?(请叶青回答。)
八、该来的没来,来了的无出庭资格。
法院向“被告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发送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但被告无一位在编职工到庭,只有一位所谓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子怡到庭,她提供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的中写:一般代理。这种“一般代理”,我理解为代理提交材料、接收材料两种事情,不包含代理出庭、代理辩护、代理调解,因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写: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没有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视为不合格委托书、无效委托书。直到2018年12月29日下午开庭完毕,“被告”无一位职工出庭,叶青说不出庭理由说明书是事后收到的邮寄物,但我没见有信封。“被告”委托两位律师代理,实际只有一位女律师到庭,且这位“程子怡”律师未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核对。(据说另一位男律师冒充人民陪审员坐在审判台上)。我当即说:“被告负责人没有来,不能开庭。”“程子怡”律师说:“负责人开会。”我说:“有不能来的书面说明书吗?”“程子怡”律师说:“没有。被告缺席也能开庭、缺席审判。”在我迟疑之际,审判长叶青宣布:“现在开庭!”并敲响了法槌。(审判长叶青本应休庭合议)由此产生了二个很大、很大的问题:
1、代理人一问三不知,置开庭于无用之地。
2、行政赔偿案的重头戏是调解,代理人无相关授权,致使调解工作完全无法开展,合议庭无法耐心地、诲人不倦地进行撮合,彻底置开庭于无用之地,把极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搞得更加乱糟糟。请叶青同志回答:我的以上诟病您是否认同?}
九、审判长没有查验陪审员的工作证
2018年12月19日下午开庭时,审判长叶青没按《一审行政案件庭审操作规程》的规定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身份。2019年1月11日下午,我问审判长叶青:“您认识两个陪审员吗?”叶青说:“不认识,他们是(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的。”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规则,这种官司不用开庭原告就输定了,因为三人组成的合议庭,二人是被告的自己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
请问叶青同志:您不认识,为什么不查看法院核发给他们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证》?您涉嫌与被告串通,放任被告支配自己人冒充二位陪审员参与开庭并参与评议,对吗?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阴谋,对吗?他们让您装憨,对吗?
十、审判长叶青在裁定书中歪曲事实
1、2019年1月3日上午,审判长叶青当面在其办公室向我送达了三份裁定书。叶青说三份裁定书的文稿是他写作的。我问:“合议庭中是否有不同意见?”叶青说:“这是审判秘密,不能告诉你。”(备注:转述肯定是可以的。)我问:“裁定书是根据合议庭的一致意见作出还是多数意见作出?”叶青说:“要么是根据合议庭的一致意见作出,要么是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备注:由此可见,肯定不是一致意见。)
2、2018年12月12日上午,我向叶青提交了书证正本、副本各一套,每套中有现场照片三十三张,文书二张,叶青和张玉茹(书记员)共同签名给我出具了收条,后来,应我的请求,叶青又在我打印的证据明细单(二页)下方签写了姓名、日期。我叮嘱他一定尽快发送一套给被告,但直到开庭前几分钟,叶青才把一套亲手交给了律师“程子怡”,由此导致被告阵营对形势产生误判。
3、三案有三份《提交起诉材料清单》(每案一式两份、法院和我各保留一份),法院保留的三份全失踪了,因为案卷袋中没有。好在我的三份原件均在。
请立案庭汤明华庭长回答我:贵庭是否移交给了行政审判庭?
不过,既使三份《提交起诉材料清单》遗失,但2019年1月11日下午,我在其办公室问审判长叶青:“三份裁定书中为什么写我没提交证据?”叶青说:“三份起诉状的附件(书证)都在,你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蛮多)书证。”
请问叶青同志:“你承认我在三份起诉状的后面装订了很多附件,等于承认我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很多证据,为什么在三份裁定书中写我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由此认定我起诉时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退一万步说:审判庭无权裁定立案庭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审判庭只有权裁判开庭时是否符合开庭的条件就够了!”
4、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落款公章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的《提交起诉材料清单》的第7项写:证据名称:存在手机中的一些现场照片、证明内容:现场真实情况、备注:纸质的照片实际未提供。以上这份《提交起诉材料清单》实际制作了两份,我和立案庭各执一份,立案庭留执的那份失踪了,因为三个档案袋中的庭审材料我全部检查并复印了其中的大部分,没见这份《提交起诉材料清单》。
5、在立案审查阶段,一次,立案庭汤明华庭长说:“快拿手机中的照片给我看看。”于是,我赶紧点开手机中的“相片”,汤明华庭长进行了一番拨看。
在立案审查阶段,立案庭汤明华庭长说:“快拿手机中的照片给我看看。”于是,我赶紧点开手机中的“相片”,汤明华庭长进行了一番拨看。
6、我用手机先后拍摄了一百多张现场照片,精心挑选了三十三张打印并提供给了法院二套。开庭前后,我或书面,或口头请求合议庭进行现场考察并制作现场笔录,我愿意出来往车费,审判长叶青说:“被告代理人(女律师程子怡)质证时对你提供的三十三张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了承认,你对被告提供的五张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了承认,所以,没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并制作现场笔录。”
7、这些现场至今保持完好。可以请全世界人民过来查验。如果我捏造、诽谤,一贯仗势欺人、强势霸道的被告肯定会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我的对应责任,甚至打上门来。
8、强拆我的邻居胡名权的房屋的行政行为、强拆我单位的房屋的行政行为、强拆我家后窗的行政行为,堆埋我家后窗的行政行为,我以起诉状、照片、当庭陈述的方式向合议庭反复出示、宣示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都是证据,怎么说我未提供任何证据?
9、三份裁定书中对“原告所述房屋至今完好无损”予以了采信,(2018)赣7101行初1131号的裁定书中写:“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备注:在三份起诉书中,原告所述房屋分别指邻居胡名权家的农房、省一建公司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我家后窗,胡名权家的农房被完全拆除了,怎么叫所述房屋至今完好无损?省一建公司三十多米的围墙、两间水泥现浇房、二十多米的车棚及我家的后窗遭到了强拆,往我方围墙内堆放了五百立方米左右的拆迁垃圾,怎么叫所述房屋至今完好无损?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这些现场现在还在!)(备注:被告在我家卧室的正面拍了五张照片,据此说我家房屋至今完好无损,请问:你咋不把室内、后窗的照片提供出来?!)
请问叶青同志:“您怎么好意思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您还有没有公职人员起码的诚实品德?”
十二、国徽的图案由几部分组成,分别象征什么?
1、国徽图案内以国旗上的金色五星和天安门为主要内容。五星象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全国人民的大团结;天安门象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源地,与在此宣告诞生的新中国。以革命的红色作为天空,象征无数先烈的流血牺牲。底下正中为一个完整的齿轮,两旁饰以稻麦,象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以通过齿轮中心的大红丝结象征全国人民空前巩固团结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周围。就这样,以五种简单实物的形象,藉红色丝结的联系,组成一个新中国的国徽。
2、应当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机构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3、(2018)赣7101行初1130号的裁定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假公章,因为国徽图案印章中的国徽由五星、天安门、稻麦、齿轮、大红丝结五种实物组成,这枚假公章上没有大红丝结。
假裁定书是立案庭汤明华庭长亲手、当面、在其办公室送达给我的。
请汤明华庭长回答我:这份裁定书是谁给您从而送达给我的?
十三、道歉
此前的几篇文章写得零零碎碎,词不达意,没能把意思完整、准确地表达清楚,文章很不谦恭,文中夹杂暴戾之气,不够冷静,不够理智,在此一并反省并致歉!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8879166394、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19年1月1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