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黎卫国院长
  在孟庆安、闫振国、熊登峰诉我公司(漯河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召陵区法院主审法官作出的(2014)召民二初字第329、333、3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贵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判决即将作出之际,我公司恳请贵院审查基础案情,特别是对外墙漆款、维修款、误工期部分事实的认定,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
  一、基本案情
  三被上诉人因无资质,于2005年挂靠我公司资质承包了漯河东润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开发的舞阳水榭花都工程。施工前,三被上诉人与我公司约定“三人自行垫付施工资金,以自负盈亏的方式挂靠承包”上述工程。同时还口头约定,东润公司将工程款转帐至我公司后,我公司按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代缴税款后,再将余款足额支付给三被上诉人。
  庭审中,三被上诉人、东润公司对东润公司实际转入我公司的款项数额及我公司转给三被上诉人的款项数额均无异议。
  工程总决算价7840231元,东润公司在转给我公司 7250767。07元工程款后,至今未付下余589463。93元工程款(其中,孟庆安196585。61元、熊登峰263418。88元、闫振国129459。44元)。
  东润公司未付余款的理由为三被上诉人负责施工的楼号:工期延迟,扣款148430元;东润公司出售给三上诉人的外墙漆三人未付款,扣款205827元;三上诉人负责施工的楼号后期维修不及时,扣款235206。93元,
  三被上诉人对扣款不认同,多次向东润公司催要,东润公司以“东润公司与他们无关系为由拒付”。作为提供资质的我公司代三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向东润公司也多次催要,东润公司称已不欠工程款。无奈,三被上诉人为便于向东润公司追要欠款,请求我公司出具与东润公司扣款等额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我公司本着尽力协助追款义务,也使得召陵区法院有管辖权,不至于让三被上诉人跑到舞阳告东润公司,给三被上诉人出具了本案中出现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三被上诉人拿到通知书后,出尔反尔,居然依此将我公司也列为被告。召陵区法院法官非但对东润公司589463。93元扣款行为视而不见,未作任何合法性认定,反倒依我方《债权转让通知书》直接判令我公司向三被上诉人支付上述589463。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80元。
  召陵区法院法官的这种行径,明显规避了无良开发商的扣款责任,欲盖弥彰。主审法官是在利用手中至高无尚的权力扮演“助纣为虐”的角色。这种有失公平、公正的判决,是如何出炉的?背后是否有推手?!是主审法官糊涂还是背后存在更加隐蔽的腐败交易行为……
  多行不义必自毙,我公司对这种违背常理、法理,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律的腐败判决,感到极大的愤慨!我公司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也希望执行法律的人有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操守,不要肆意践踏法律,更不要把国家法律作为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工具,肆意妄为!

  漯河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另,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三被上诉人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假如有,是不是依据我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如果是这样的话,应该是东润公司欠我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人是我公司,是我公司委托三被上诉人去索要的,为什么三被上诉人会将我公司列为被告?这不是天方夜谭吗?!
  正确处理方式应当是:东润公司欠我公司工程款,我公司委托三被上诉人去索要,要回来后,应该归我公司,再由我公司按约定去分配其中的管理费、国家税款及三人的承包款,三被上诉人将我公司列为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延误工期问题。三被上诉人是实际的挂靠承包施工人,他们延迟交房,为何不对东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误工期扣款数额是三被上诉人与东润公司达成的协议,我公司仅仅是只知道数额而已,一审法院为什么误让我公司承担误工期扣款款项?
  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法院法官应当对三被上诉人承包的工程是否延误工期及东润公司扣除该部分款项是否合法进行进认定。
  3、外墙漆扣款问题。三被上诉人未经我公司允许私自从东润公司购买外墙漆,买了多少,单价及总价是多少,我公司一概不知,这属于东润公司与三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按东润公司的说法,他们与三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那么东润公司就应该在卖给三被上诉人外墙漆时就应索要漆款。一审法院在未核对买卖外墙漆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判令由我方将东润公司扣掉的漆款,再支付给三上述人,这真不知道法官们是哪门子的逻辑!
  4、质保金问题。工程竣工时间为2006年,国家规定建筑工程最长质保期为五年,即2011年已经期满。但东润公司至今也未将该款项支付给我公司或直接支付于三上诉人。
  在本案中,东润公司提出工程后期维修问题,需要维修,即使扣除部分维修费用,东润公司也应该把余下的款项支付给我公司。
  但本案问题是:具体维修费用是多少,怎么认定,在无任何维修凭证的情况下,东润公司随便说多少就是多少吗?如果质保金用于维修,那三被上诉人为什么还要提出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居然支持他们的请求,判令我方向承包工程的三原告支付该款项,依据何在?
  5、(2014)召民二初字第329、333、33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表述问题。
  (1)334号判决书第3页,“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东润房地产公司的复函一份,证明东润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记录上已不欠东方公司工程款’被告东方公司对证据二无异议。”法院这种表述,真是可笑至极,如果东方公司对证据无异议,为什么还要打官司?为什么要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难道东润公司单方说不欠就不欠啦 ?
  (2)334号判决书第8页,“东润公司称,没有将余款支付给东方公司的理由是误工期扣款、多用的墙面漆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没有结算,应当从工程款余额即质保金中扣除,但东润房地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上述这段话的意思表明:既然工程款没有完全结算,这就表明工程需要结算,那为什么法院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就直接判令东方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呢?
  从这一点上说: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对判决书的表述随心所欲,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完全抛弃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属于典型的错判。
  6、被上诉人熊登峰胡搅蛮缠,恶意告状。他本人不但借我方15万现金多年不还,有借条为据。而且作为被上诉人的他,给我公司还出具有一份《声明保证书》,上面写明“在我本人所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中,均由我本人自负盈亏,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任何欠款行为,如出现任何欠款行为,我本人自愿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东方公司无关。”既然其已经声明不欠任何材料款,为什么东润公司还要再扣他的外墙漆款呢?难道外墙漆款就不是材料款!
  在 要求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召陵区法院民二庭的任性法官这种“自己买东西不用付钱让他人付”,“违约者不用承担责任反倒有钱拿”,“改变建筑行业挂靠责任确认的原则”的错误判决,是在鼓励“别有用心之人”获取不义之财,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判决明显规避了作为开发商的东润公司应该承担的扣款举证责任,欲盖弥彰!